——吴某亮诉赵某生、智达公司承揽合同案【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桂0328 民初14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吴某亮
被告:赵某生、智达公司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31日,龙胜各族自治县三门镇人民政府通过招投标的 方式将古坪至滩底通村水泥公路工程发包给智达公司,双方签订了一 份《施工承包合同书》。之后,该工程由被告赵某生实际施工。2015 年10月1日,被告赵某生与原告吴某亮以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水泥 硬化施工承包合同》, 被告赵某生将三门镇古坪至大罗(滩底)水泥 砼路面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发包给原告吴某亮施工。合同签订 后,原告于2015年10月2日开始从滩底往古坪方向施工。2016年春节 前,原告施工至古坪村河口组铁索桥头(地名)时,因政府征地及线
路改道问题,工程暂时停工。此时,原告已经完成约三分之二的工程 量,剩余三分之一的工程长约4公里未完工,被告先后支付给原告工程 款共计52万元。停工之后,原告见征地问题迟迟没有解决,担心因拖 延时间造成难以承受的损失,且认为被告经常未按时支付工程款,于 是决定不再继续为被告施工。被告认为原告只做了前面容易的路段, 后面难施工的路段就不做了,双方产生矛盾。2016年10月16日,被告 与李某兵另行签订合同,继续施工。之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尾 款,被告以原告未完成全部工程,造成被告另请他人施工,造价增 加,给被告造成损失为由,拒绝与原告结算。原告遂于2019年2月26日 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赵某生、智达公司连带给付工程 款22.88万元、利息32276元。被告赵某生不认可原告吴某亮完成的工 程量,但又拒绝去实地进行丈量,原告吴某亮向法院申请委托有关部 门对其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测算。法院依法委托诚信达公司进行测量, 结果为:(1)滩底村至古坪村河口组铁索桥头(地名)的乡村道路混 凝土路面已施工面积为40875.672平方米;(2)滩底村至古坪村河口 组铁索桥头(地名) 路段各个岔路口的混凝土路面已施工面积为 215.06平方米。为此,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将请求支付工程款22.88万 元变更为21.96万元。
另查明, 目前古坪至滩底通村水泥公路工程尚未通过验收,但该 公路已经通车使用。
【案件焦点】
1.原告施工的路段是从滩底村至古坪村河口组铁索桥头(地名) 还是从滩底村至同烈村田湾桥头(地名);2.原告完成的工程量如何 认定;3.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4.被告智达公司是否需要承担 连带给付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 告吴某亮与被告赵某生签订的《水泥硬化施工承包合同》, 系在公 平、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 示,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应当受到 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 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本案中,原告吴某亮按照被告赵某生 的要求,由被告赵某生提供施工材料及部分机械设备,由原告组织工 人及自带部分机械设备进行施工,被告以每平方米18元的价格支付原 告工程款。可见,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被告 支付劳动报酬,原告在本案中主要是提供劳动服务。因此,原告吴某 亮与被告赵某生之间系承揽关系,本案应当按承揽合同纠纷处理。虽 然原告没有完成全部工程,但其已完成的工程已交付给被告,被告应 当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关于原告主张从2016年3月1 日开始计付利息的问题。由于原告没 有完成全部工程,双方没有进行结算,也没有对工程款的支付期限及 利息的计付标准进行明确约定。因此,原告的利息应当从其起诉之日 (2019年2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 算至还清之日止。
关于被告智达公司是否要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的问题。
因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故被告智 达公司与原告吴某亮之间没有直接联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告 智达公司对被告赵某生应支付给原告吴某亮的款项不承担连带给付责
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智达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没有事实和法 律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作 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赵某生支付原告吴某亮工程款219300元及相应利息(利 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2月26日起计算至 付清款项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吴某亮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保留 了多数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规定,法律规定有名合同之 间、有名合同与其他合同之间的区别似乎很明确,但在实践中经常会 出现困惑。实践中建设工程合同易与承揽合同发生混淆。承揽合同是 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 酬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 的合同。其实建设工程合同就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因此两者在实 践中的区分存在一定的困难。要想对该合同的性质作出准确的判断, 就必须弄清这两者合同之间的区别。(1)主体不同。建设工程合同的 发包人一般为建设单位,承包人也必须是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自然 人是不能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承揽合同的发包人
及承包人没有那么多的限制,可以是法人、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 织。(2)合同标的价值不同。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往往是大型工程项 目,在很多情况下建设工程是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签订合同。而承揽合 同标的额往往较小。(3)合同的要式性不同。因建设工程标的额较大 且往往通过招投标形式,所以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应当采用书面 形式;而承揽合同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实践中,承揽合 同以口头形式占多数。(4)主要工作是否可由第三人完成。在建设工 程合同中,总承包人可以在发包人同意的情况下,将非主体工程分包 给第三人完成,但是主体工程必须自己完成。而在承揽合同中,除当 事人另有约定外,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力,完成主 要工作。(5)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时责任承担者不同。建设工程中,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 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在承揽合同中,无论是承揽人经定作人同 意将全部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还是将辅助工作交第三人完成,都是 由承揽人向定作人承担责任,第三人不向定作人承担责任。(6)合同 计价条款的变动性不同。一般来说,建设工程合同因工程量大、工期 较长、材料和费用在订立合同时难以准确计算,所以在结算时通常可 以突破合同的计价条款。而承揽合同中的价款条款较为固定。(7)合 同解除的条件不同,根据法律规定,承揽合同的定作人有权随时解除 合同。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是不允许随意解除合同的。(8)一方违 约时的救济方式不同。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解除合同后,承揽只能 要求定作人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继续履行。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 除特定情形外,一方违约时,对方当事人都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
编写人: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汪子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