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双方原因导致承揽合同履行不能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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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泰公司诉龙山人公司承揽合同案【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1民终214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青泰公司

被告(上诉人):龙山人公司 【基本案情】
2010年10月13日,青泰公司(甲方)与龙山人公司(乙方)签订 广告牌制作协议,约定广告牌位于奎山汽车城海马4S店门前,制作期 限为甲方付款之日起30天内,合同金额为6万元,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 日内甲方首付制作费4万元,广告牌制作安装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 5天内支付剩余制作费2万元,乙方负责办理制作、审批手续,乙方在 接到甲方支付的第一期制作费后4日内组织施工,30天内完工,合同期 内完成制作并交付甲方使用,每延期一天按合同标的总额1%支付违约 金。2010年10月13日,青泰公司支付制作费4万元,龙山人公司未最终





完成广告牌制作安装并交付使用。青泰公司起诉要求龙山人公司返还 广告牌制作费用4万元并承担违约金2万元。
另查明,2010年,龙山人公司为青泰公司制作广告牌后,在安装 过程中两次受到案外人的阻挠,原因是青泰公司指定的安装地点(奎 山汽车城区域内)并非其规划用地。同年,龙山人公司为部分其他客 户在奎山汽车城制作、安装广告牌,双方已结算完毕。2017年,青泰 公司发布搬迁公告,内容为:海马汽车日照青泰迎宾路店全店整体搬 迁至日照奎山汽车城海马汽车日照锐发店。青泰公司承认在与龙山人 公司签订合同时奎山汽车城海马汽车4S店尚未建成,也未取得规划用 地手续;其没有向龙山人公司提供案涉合同约定的规划图纸,但当时 告知龙山人公司将广告牌安装在该店附近。对于案涉合同是否继续履 行,龙山人公司主张其已全面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该合同事实上 已经履行完毕,青泰公司指定地点不明给龙山人公司造成了损失,继 续履行已无实际可能;青泰公司主张其起诉本意即为解除合同,但如 果龙山人公司能在2020年元旦前办理手续,完成广告牌制作安装,愿 意继续履行合同。
【案件焦点】

1.龙山人公司应否返还广告制作费;2.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 间。
【法院裁判要旨】

山东省日照市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青泰公 司与龙山人公司均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对已履行部分,均有权要求 对方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损失。双方均未充分举证证实广





告牌未安装完成完全系对方违约所致,故均应承担一定责任。龙山人 公司作为承揽人应尽到更多的审慎义务,根据公平原则,以其返还制 作费首付款3万元为宜。因青泰公司未证实广告牌未安装系龙山人公司 违约造成,对其主张的违约金不予支持。双方并未约定制作费何时返 还,诉讼时效期间应从青泰公司第一次主张返还制作费时开始计算, 龙山人公司对该时间未举证证明,其关于本案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主 张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 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 判决:

一、龙山人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青泰公司广告牌制作费3 万元;

二、驳回青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龙山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广告牌未能安装完 成,龙山人公司存在违约情形,收取的广告牌制作费用应予返还。青 泰公司认可签订合同时未取得规划用地手续且未提供合同约定的规划 图纸,龙山人公司应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协助义务,但不能直接 扣除广告牌制作费用。案涉承揽合同未能履行完毕双方均有过错,一 审法院综合考量合同的履行情况、双方当事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判 令龙山人公司返还3万元制作费并无不当。双方虽然约定制作施工期 限,但同时约定延期违约责任,即如果广告牌的制作安装超时完成, 青泰公司仍会接受工作成果,故制作期满时青泰公司并未已知或应知 权利受到侵害。龙山人公司未明确告知青泰公司不再履行安装义务, 青泰公司不知或应知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期间不应起算,故本案





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 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是典型的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的基本特征是,承揽人按 照约定的规格、品质、期限等条件完成特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 如果承揽人付出劳务,但未能交付特定工作成果,也不能认为其全面 履行合同义务。龙山人公司事实上未能交付成果、完成主要合同义 务,应承担违约责任。承揽合同的另一特征在于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 特定要求完成工作成果,故定作人负有将合同标的之规格、质量、技 术指标等“特定化”要求及时、准确地告知承揽人,配合承揽人完成承 揽工作。就本案而言,青泰公司不但要向龙山人公司提供有关广告内 容,还应明确指示广告牌的安装位置。虽然双方约定龙山人公司负责 办理审批手续,但并未明确审批手续范围,结合合同金额及广告发 布、土地使用等有关规定及日常生活经验,对合同中“审批手续”的解 释至少不应扩大至安装地点的用地规划审批或租用手续,故在青泰公 司认可签订合同时奎山汽车城海马汽车4S店尚未建成、未取得规划用 地手续,且在未提供合同约定的规划图纸的情况下,龙山人公司主张 因青泰公司原因未能完成广告牌安装,具有一定合理性。

在承揽合同中,对于定作人不予协助致使承揽工作无法完成的, 承揽人享有催告并要求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的 权利,但不应无所作为。青泰公司未能及时履行协助义务,龙山人公 司应及时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如其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上述





协助义务,则龙山人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青泰公司赔偿损失,但 不能直接扣留青泰公司交付的广告牌制作费用。

承揽工作的顺利进行离不开双方当事人全面、适当地履行各自的 合同义务,双方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善意的原则,互相配合、 互相协助,促使承揽合同得以顺利履行,避免不必要的争端和纠纷。 案涉承揽合同未能履行完毕,系因双方当事人未能适当履行各自合同 义务所致,综合考量合同的履行情况、双方当事人的履行能力、主观 过错等因素,判令龙山人公司返还3万元广告制作费为宜。

编写人: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吴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