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服装加工承揽合同中加工费单价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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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category:合同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7月21日
——李某艳诉卓翔公司承揽合同案【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9)冀0283民初290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李某艳

被告:卓翔公司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1日,李某艳与卓翔公司签订协议,双方约定由李某艳 垫付材料款为卓翔公司加工服装,李某艳可根据自身产能及资金实力 选择包工包料或纯做加工。合同签订后,李某艳向卓翔公司转款500万 元并开始加工服装。卓翔公司指派宋某仿负责技术指导、成品检验入 库等工作。

2017年7月23日,双方在宋某仿手写的对账单上签字确认,经核算 截至该日止加工费总额合计3891679元。该对账单同时载明了服装入库 时间段、货号、数量及单价。之后,李某艳加工的服装继续送入卓翔 公司指定的仓库,卓翔公司陆续向李某艳支付5765420元。后因2017年





7月23日之后的加工费及垫付的材料款问题,李某艳诉至法院,请求法 院判令卓翔公司返还材料款、支付利息并支付剩余加工费。
【案件焦点】

1.双方无约定的情况下,服装加工承揽合同中加工费数额如何认 定;2.无明确注明的情况下,已付款性质如何认定。
【法院裁判要旨】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艳与卓翔公司签订的协 议虽然约定2016年采用包工包料方式生产,但在履行过程中,卓翔公 司并未按照李某艳加工的成品服装总价值付款,给付的只是加工费, 该履行方式实为纯加工。双方签订的协议中约定加工费一款一议且约 定成品送入卓翔公司指定的仓库并检验合格后,卓翔公司应在15日内 支付该批货品80%的加工费。2017年7月26日至2017年12月25日,李某 艳陆续将成品送到卓翔公司的仓库,卓翔公司验收后并未按照约定日 期向李某艳支付加工费。宋某仿是卓翔公司指派到李某艳处的工作人 员,曾于2017年7月23日代表卓翔公司与李某艳就加工费问题签订对账 单,其发给李某艳的微信图片所载明的入库成品服装的货号、件数与 卓翔公司提交的入库信息完全一致,载明的价格与2017年7月23日对账 单中同款加工费单价基本一致,由此能够证明宋某仿发给李某艳的微 信图片中载明的加工费单价具有合理、合法性。经核算,加工费总额 合计5818087元。

卓翔公司已向李某艳支付的5765420元,双方无争议。汇款电子回 单中明确注明加工费合计224万元,剩余3525420元未明确是加工费还 是材料款。根据有关债务偿还顺序的规定,本案中500万元的材料款系





先到期债务,上述3525420元应为返还的材料款。截至2018年3月16 日,被告尚欠原告材料款1474580元应予返还。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 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 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 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卓翔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某艳材料款和加 工费504775元及利息(利息以14748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7日起按 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法官后语】

无论社会经济发展到何种水平,衣食住行永远是我们的基本生活 需求,“穿衣”问题即其中之一。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服装 加工小作坊不断涌现,而大多数承揽服装加工的自然人或小企业受自 身知识水平及成本等因素的限制和影响,对相关的法律规定及签订合 同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未引起足够的重视,直接导致了 出现矛盾纠纷后自身权利救济难等相关问题。

在服装加工承揽过程中,无明确约定情况下的加工费认定问题显 得尤为重要,甚至直接决定诉讼成败。本案即典型案例,双方当事人 签订协议时,并未对具体的加工费单价问题作出明确、详细的约定, 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曾就部分成品的加工费签订对账单 并就各型号服装加工费单价达成一致意见,对此双方并无争议。在此





前提下,未形成对账单的成品加工费是否能够得到支持?主办法官在 审理案件时,首先,从合同履行情况着手,承揽人已经按照定作人要 求将其加工的服装送入卓翔公司指定的仓库,且定作人经验收后并未 提出异议,承揽人已经按照协议约定完成了加工义务。同时,协议约 定了承揽人将产成品送入定作人仓库并检验合格后定作人应在15日内 支付该批货品80%的加工费, 由此可见,定作人对加工费的定价具有 主动权,其怠于与承揽人协商定价不仅违反了合同约定,且违反诚实 信用原则。其次,本案认定事实的关键证据在于,承揽人提交的与宋 某仿的聊天记录。宋某仿作为定作人指派到承揽处的工作人员, 曾代 表定作人与承揽人就加工费问题签订对账单,且聊天记录所载明的入 库成品服装的货号、件数与入库信息完全一致,载明的价格与先前形 成的对账单中同款服装的加工费单价基本一致。主办法官由此认定未 达成对账单的加工费单价具有合理、合法性,并支持了承揽人的请 求。

本案的判案意义在于通过合法的证据采信,维护了守约方的合法 权利,有效打击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良市场经济行为,具有一定 的教育意义。同时,也提醒从事相关行业的中小经营者,在签订合同 时,一定要慎之又慎,对关键问题如单价、违约责任等一定要进行明 确约定,否则一旦出现争议将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本案之所以能够 支持承揽人的请求,关键在于其提交了对账单、入库单及微信聊天记 录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否则,在加工费单价无法 确定的情况下,虽然有可能通过司法鉴定等相关程序予以救济,但必 将造成时间、金钱等诉讼成本的增加,甚至按照举证责任分配可能面 临败诉的风险。此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付款项的用途也应尽量 予以注明,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编写人: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田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