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名誉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5891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名誉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
被告: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文化公司)
【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经营的人人网www.renren.com享有一定社会知名度。某文化公司系微信公
众号芭莎娱乐(微信号bazaarstar)的经营管理人。
2015年1月30日,某文化公司在微信公众号芭莎娱乐上发表《人人网十年落幕,又一
段青春记忆终结》一文,包括“今天,人人网宣布,关闭站内系统,这个陪伴不少人走过
青春岁月的社交网络,或许就此从行动上走上了最终的谢幕”“还记得你有多久没有登录人
人网了吗?青春注定是要告别的,周杰伦结婚了,而我们这一代人最初的社交网络——人
人网,也要关了”等此类语言和图片。某科技公司认为,该文章捏造人人网关停的虚假事
实,导致某科技公司名誉贬损。某文化公司称文章只是对人人网未来状况的猜测,“或
许”二字表达了这一评论的不确定性,标题系带有感情色彩的比喻,虽是整篇文章内容的
凝练,但不可能完整表达全部意思,不能将标题和正文割裂开来,文章的主体是通过人人
网过往历史和热门功能的梳理总结,结合良好的用户体验,因其读者的美好回忆,文末人
人网标识,是编辑基于美学层面考虑作出的选择,是一种装饰性使用,并无不敬的特殊指
向,且人人网自己也注册了四个黑白色商标标识,故某文化公司不构成侵权。某科技公司
称,人人网虽注册有黑白标识,但同时也注册了彩色标识,某文化公司将彩色标识黑白化
处理,属于侮辱行为。被告另提交(2015)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9056号公证书,佐证此前
已有人人网用户王某发表《人人网谢幕开始》一文,首次提到“站内信”功能下线,人人网
开始谢幕的表述,王某发表的文章现已删除,但该文被大量转发,故人人网落幕的言论是
业内普遍看法,这种共识是对某文化公司近年来经营情况的客观反映,某文化公司的猜测
有现实依据。
另,某科技公司提交都市快报公众号《人人网下线“站内信”功能!我们这一代人最初
的社交网络,就这样开始了最终谢幕》一文,文载来源“芭莎娱乐”,阅读20408,点赞数
99,提交沈阳地铁第一时间公众号《人人网下线“站内信”功能!它曾陪我们走过青春》一
文,阅读2040,点赞数19。某科技公司以此证明某文化公司文章被其他媒体转发、扩散,
造成某科技公司名誉贬损。
【案件焦点】
1.文章的标题《人人网十年落幕,又一段青春记忆终结》是否构成侵权;2.文章的内
容是否构成侵权。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文章是否侵害名誉权,应综合文章标题和内
容综合考量。本案文章标题为《人人网十年落幕,又一段青春记忆终结》,采用了肯定的
语气和感叹的形式,在人人网事实上并未关闭的情况下,“落幕”“终结”的表述方式足以使
一般公众对人人网经营情况发生已终止的误认。标题是整篇文章内容的凝练,更应当谨慎
对待,避免题目与内容不符,误导公众以此抓取读者注意的情况。就文章内容而言,某文
化公司虽称整体内容系对人人网未来的猜测和怀旧,但也存在“我们这一代人最初的社交
网络——人人网,也要关了”的表述,以及对人人网标识采取黑白处理使用的事实。故综
合某文化公司文章标题、部分内容、图片使用,认定某文化公司发布诉争文章存在失实,
易发生误导公众产生错误认识的后果。结合转发浏览情况,可以认为涉案文章对某科技公
司名誉造成了一定程度贬损,构成侵权。某科技公司要求某文化公司删除文章并赔礼道歉
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具体由法院依法裁判。某科技公司主张的公证费、律师费、合理损
失等,依法判决。
本案最终判决如下:
一、某文化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删除并停止传播《人人网十年落幕,又一段青春
记忆终结》一文;
二、某文化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芭莎娱乐微信公众号(微信号bazaarstar)
连续发布致歉声明三天,内容由法院审定,如某文化公司拒绝履行,法院将在网络媒体或
全国发行的纸质媒体上刊登本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某文化公司负担;
三、某文化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某科技公司公证费5030元、律师费10000
元,经济损失8000元;
四、驳回某科技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在媒体多样化的时代,夺人眼球的标题成为制造点击率的重要法宝,因此出现了所
谓“标题党”,其主要行为即标题严重夸张,文章内容通常与标题完全无关或联系不大。一
旦失实致使标题与内容严重不符、产生误导效果造成他人损害后果时,就演变为标题侵
权。
标题侵权,亦称为标题失实,是指媒体在刊登、转载文章时,虽未对文章内容进行实
质修改,但擅自添加、修改文章题目,题目与内容严重不符,发生了误导公众产生错误认
识的后果。 [2] 标题侵权为媒体侵权的类型之一,其构成要件可以从以下四方面进行分
析。
1.存在侵权行为
“标题”是“文章”的“眼睛”,有窥一斑而见全豹之效果。若要认定为标题侵权,则在转
载、刊登文章时,需存在擅自添加、修改文章题目,如歪曲原意、以偏概全、故意夸大、
恶俗等,使得标题与文章的内容严重不符的行为。
2.存在过错
标题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有过错则有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过错包括故意或
者过失,故意是指明知擅自添加、修改文章标题后会与文章内容不符、会出现不真实、误
导他人、可能会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等情况,却仍然进行修改、添加,将其公之于众的希望
或者放任的心理状态。过失是指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将会发生媒体侵权的后果,却因疏
忽或者懈怠未尽必要注意义务的心理状态。
3.造成损害后果
侵权责任构成中的损害事实,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客
观事实。而标题失实的损害后果通常是指被侵权人的人格权或者人格利益受到损害。
4.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即擅自修改、添加标题使得标题与文章内容不符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所具有的引起
与被引起的客观联系。
本案中,某文化公司的标题侵权行为在于仅因人人网关闭站内信功能、媒体又传言人
人网经营不善的原因,便在其经营管理的微信公众号中发布《人人网十年落幕,又一段青
春记忆终结》的文章,而其中的“落幕”“终结”的修饰,足以使一般公众对人人网经营情况
发生已终止的误认,加之文章部分内容、图片的配合,更使得公众误认为人人网已经停止
了经营,造成某科技公司的名誉权受损的后果。某文化公司应该知道标题中肯定性的描述
会出现误导的后果,却仍将其公之于众,某文化公司对此存在过错。因此,在刊登、转载
文章时,切莫为图吸引眼球、制造点击率等效果,充当“标题党”,擅自修改、添加足以使
标题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内容侵犯他人权益。
编写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李文丹
52标题侵权的认定
-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 Post published:2024年8月4日
- Post category: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8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