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在微信朋友圈散布虚假信息是否侵犯名誉权

——赣榆区沙河镇某某饭店诉徐某某名誉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6)07民初字第734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名誉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赣榆区沙河镇某某饭店(以下简称某某饭店)
被告:徐某某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24日中午,案外人唐某磊在某某饭店办喜宴,当日下午参加喜宴的人员出
现拉肚子症状,后陆续有十余人出现上述症状并到村医务室就诊。唐某磊找到某某饭店经
营者贺某荣,贺某荣赔付1000余元的医疗费,双方调解解决了此事。2016年8月3日,徐某
某在大岭家家乐奶粉群微信平台发帖,全文如下:朱屯的唐某磊喜得贵子,于7月24日在
某某饭店摆设八桌的喜宴庆祝!当日晚所有参加喜宴的亲戚朋友全部食物中毒!经过几天
的住院治疗至今还有十三位患者仍在住院!说到这小编都觉得后怕!此饭店打着老旗号、
老口碑一直在用地沟油,买廉价的菜欺骗消费者!真是可恨!现在饭店老板还没有给中毒
者相应赔偿!就连花掉近万元的医疗费都不肯出!说到这朋友们想必都会气愤!这么多年
赚着黑心钱!没有对老百姓的生命负一点点的责任!这样的饭店谁还敢去吃啊!希望饭店
的同行也有所警惕,不要拿老百姓的生命开玩笑!更希望某某饭店老板能给朱屯中毒的患
者一个说法!最后提醒广大群众需要摆设喜宴一定要擦亮眼睛,选一家质量靠谱的饭
店!!!不求点赞只求转发。徐某某认可该帖文是从其微信号×××213-715发出的,否认
是其本人所发,但对于是谁使用其手机及其微信号发布上述帖文未举证证明。某某饭店认
为,此微信一出,给其名誉造成损害,当时正值学生升学宴高峰,有25桌喜宴退订,并出
示多张自行书写的简易便条,证明有退订的事实,根据上一年度喜宴订桌情况及收益,主
张徐某某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
【案件焦点】
徐某某是否散布了某某饭店实物中毒的谣言,是否对某某饭店的名誉权造成侵害。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微信作为自媒体的一种载体,具有即写
即发的快捷和便利,一经发出,其圈内的朋友无论身处何处,只要有互联网可触及的地
方,几乎都能看到及转发,帖文的效应便会不断放大。徐某某在其微信群聊中发帖,虽然
否认是其本人所发,但对是谁使用其手机发帖并未举证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
果。帖文中扩大事实真相、散布如使用地沟油、买廉价菜等虚假信息,对某某饭店进行贬
损,使得公众对某某饭店的社会评价降低、对某某饭店业内声誉等造成负面影响。徐某某
的行为已侵犯了某某饭店的名誉权,应当立即停止侵害并向某某饭店赔礼道歉、为某某饭
店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但徐某某在其微信群聊的发帖也不是完全凭空捏造,某某饭店确
实发生了多名食客食物中毒的事实,只是没有微信帖文所述的严重而已。基于此,对某某
饭店主张精神抚慰金及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
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第(八)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
决:
一、徐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删除其在大岭家家乐奶粉群微信群聊发布的
侵权内容,并在该群聊中公开向某某饭店赔礼道歉、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二、驳回某某饭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名誉权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所享有的保护自己名誉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
名誉作为一种社会评价,应是社会上不特定的多数人对特定主体的一种评价,此种评价不
是一个人对另一人的评价,也不是一种自我评价,而是公众的评价。
微信作为一种社交工具,已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在我国微信的用户已达数亿。微信
群也为人们提供了一种信息交流的场所,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人们生活的一个圈子,但微信
群的性质却并不相同,有些微信群如工作群、家庭群、朋友群等,这类微信群中的人员相
互熟悉、人员固定,在该类微信群中发布消息是小范围的发布,不能认定为对社会公众发
布。但有些微信群,如微商所建的群、实体商家所建的群、某一公众活动所建的群等,这
类微信群中的人员并不固定,相互并不熟识,其他人员随时可以加入、退出,在该类群聊
中发布的消息应认定为对社会公众发布,且该类群聊中发布的消息一般要求他人转发,更
体现了对社会公布的特点。
本案中,徐某某在名为“大岭家家乐奶粉群”中发布消息对某某饭店进行贬损,而该群
为一个奶粉店的商家所建,其人员不特定,该群聊中的消息能够迅速通过转发、分享的功
能传播扩散,并被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知悉,且帖文最后要求大家予以转发,可以确认徐某
某是故意向社会公众发布消息对某某饭店的名誉进行贬损,其行为具有违法性,造成社会
公众对某某饭店的评价降低,以致出现退订酒宴的损害后果,徐某某的行为与某某饭店社
会评价降低、被退订酒宴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徐侵害了某某饭店的名誉权,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编写人: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李陆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