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消费者人格尊严是否受侵害之司法认定

——刘某诉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终414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一般人格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刘某
被告: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航空)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24日,刘某乘坐吉祥航空H01249航班,其登机牌座位号为 1A。刘某登机后实际就座的座位号为2C,其向空乘人员表示其对烟味过 敏,要求驾驶舱的工作人员不要吸烟。后该航班机长要求核查刘某的登 机牌,在发现其未按照登机牌座位就座后,要求其配合坐回原座位。其
间,双方发生争执。刘某最终坐回1A号座位,并在事后向吉祥航空进行了 投诉。刘某认为该航班机长语气和态度明显非常恶劣和嚣张;且其所有 行为仅针对刘某一人,并非由一般空乘人员执行的普通民航检查及沟通, 而是针对刘某之前有关驾驶舱吸烟问题的说明及希望本航班驾驶人员能 够禁烟的请求的泄愤和报复,对刘某造成恶劣的影响,对刘某的人格尊严 造成了侵害。





【案件焦点】
吉祥航空H01249航班机长的行为是否对刘某的人格尊严造成侵害。 【法院裁判要旨】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人格尊严是主体对自己尊重 和被他人尊重的统一。判断自然人人格尊严是否受到侵害,不能仅考虑 该自然人的主观感受,更要从客观角度考虑其在通常社会范围内所享有 的作为“人”之最基本的尊严是否被贬损。首先,吉祥航空涉案航班机 长有权查看刘某登机牌,在刘某未按登机牌指示座位就座的情况下要求 刘某坐回原座位,以保障航空安全、维护航空秩序,并无不妥。刘某认为 该名机长选择性“执法”,并无任何依据,法院不予采信。其次,刘某提 供的证据并未证明吉祥航空涉案航班机长与其对话中使用了侮辱、诽谤 等损害其人格尊严的语言。最后,发生争执后,刘某在该航班上享受了与 其他头等舱乘客相同的航空服务,并未受到任何区别性对待。综上,吉祥 航空机长维护机舱秩序的行为属于正常职责范围,并未对刘某人格尊严 造成侵害,故对于刘某要求吉祥航空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
持。关于刘某要求吉祥航空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刘某并无证据证 明吉祥航空的行为对其造成经济损害之后果,故法院对该诉讼请求亦不 予支持。法院判决:
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刘某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 但同时指出,吉祥航空H01249航班机长为保障航空安全,有权利履行相应 的职责,以维护航空安全秩序,但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应当以公司的形象 为重,以一名机长应有的文明和素质与乘客进行理性沟通,以免发生不必 要的纷争和冲突,以维护吉祥航空良好的形象,这也是一名合格机长应有 的职业操守。原审法院所作判决正确,予以维持。刘某的上诉请求,本院 虽能理解,但毕竟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难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人的尊严,是理性生命的升华,更是人内在价值的体现。在如今商品 经济日益发达的环境下,作为商品经济主体的消费者也同样享有人格尊 严。消费者人格尊严是人格尊严在消费领域的延伸,是消费者作为一个 人应当具有的“天赋的”基本权利,即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 服务时,以人格利益为标的之权利。司法实践应考虑如何为消费者的人 格尊严提供有效的司法保护,同时又应防止该项特殊权利因保护范围不 甚明确而被滥用。具体应考虑如下几点:一是判断人格尊严是否贬损应 采用客观标准。人格尊严是一种精神上的抽象概念,不同的人具有不同 的教育背景、社会环境等,所形成的人格尊严观念各异。司法应强调人 格尊严的客观属性,判断自然人人格尊严是否受到侵害,不能仅考虑该消 费者的主观自尊感受,更要从客观角度考虑其在通常社会范围内所享有 的作为“人”之最基本的尊严是否被贬损,具体可考虑被侵害对象的尊 严状况、社会一般的尊严观念等因素。法律所保护的人格尊严是满足最 低限度的人之所以为人的尊严需求,即具有普遍的共同需要的尊重。二 是行为环境是重要考量因素。通常情况下,侵权行为的社会环境公开性 越高,侵权行为给消费者造成的社会评价越低,人格尊严所遭受的贬损程 度越严重,人格尊严所应受到的保护力度越大。三是经营者正常履职行 为不具有违法性。凡侵害人格法益的,原则上具有不法性,除非加害人能 证明有违法阻却事由。在航空运输过程中,依据《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 例》等规定,吉祥航空机长维护机舱秩序的行为属于正常职责范围,不具 有违法性。刘某提出该机长选择性“执法”的意见,亦无任何依据。虽 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强调消费者的权利及经营者的义务,但是基于 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消费者理应履行相关的法定义务及合同义务。





一般人格权不应予以扩大性保护,不能简单地将一般人格权内容具 体化为一个绝对权利,而应结合具体案情,并综合考察各种相关因素(如 立法政策、社会需要、社会通常观点、伦理道德、生活习惯等)确定是 否应对其提供保护。消费者人格权保护亦是如此。
编写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俞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