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单位的安全保障义务不能无限加以扩大

——周某某诉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2民初字第238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周某某
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交通管理局)
【基本案情】
周某某原系交通管理局民警,2010年3月,周某某退休,此后交通管理局返聘周某某
从事住房档案管理工作,双方曾于2014年1月1日签订退休返聘协议书,约定协议期限为
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2014年4月18日18时5分许,周某某在交通管理局机关内
部浴室内桑拿房以倒立的姿势蒸桑拿时昏倒,后被同事发现送至北京大学第一医院抢救。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于2014年4月18日23时33分的病历记录载明:入院情况:中老年男性,
急性病程。患者4小时前昏倒在桑拿房,呼之不应,四肢抽搐,送至我院急诊,高热,四
肢肌张力高,……血象、肝功能、凝血功能、电解质、ECG未见异常,凝血功能、头颅
CT、胸片未见明显异常。急诊予下胃管,胃肠减压,非那根25mg及补液支持,现为求进
一步诊治收入我科。既往有冠心病,服用阿司匹林治疗。余既往、个人、婚育、家族史无
特殊。……入院诊断:1.发热待查,热射病可能性大。2.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窦
性心律,心脏不大,心功能Ⅱ级(NYHA分级)。周某某于2014年5月15日出院,出院诊
断:1.热射病,急性肝坏死。2.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窦性心律,心脏不大,心功
能Ⅱ级(NYHA分级)。3.肺部感染。4.胃食管反流病。5.轻度贫血,溶血性贫血不除
外。2014年5月15日至23日,周某某在北京大学第一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1.热射
病,急性肝坏死。2.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脏不大,窦性心律,心功能Ⅱ级
(NYHA分级)。3.轻度贫血。4.胃食管反流病。出院医嘱:1.注意休息,低脂饮食,禁
用肝毒性药物,监测肝功能、凝血、血常规。2.院外继续口服下列药物:……3.消化内
科、心内科门诊随诊,如有不适,及时就诊。以上周某某共住院35天,支付医疗费
69187.94元、住宿费1698元、交通费363元。事发后,交通管理局停发周某某2个月返聘工
资,共计4400元。
另查,交通管理局在浴室桑拿房门口处张贴有警示标志,内容为:为了确保您的生命
安全,请在使用桑拿房前认真阅读以下文字内容:一、体内有金属者慎用;二、有出血倾
向者慎用;三、过度疲劳、激烈运动、饥饿、甲亢病人慎用;四、有各种疾病及年龄偏长
的人员,特别是高血压、心脏病、心脑血管等疾病患者请勿使用该设备;五、桑拿室内严
禁吸烟并注意控制使用时间,以免发生危险。该桑拿房内还设有沙漏式计时器。
【案件焦点】
交通管理局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
责任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承担不利的
法律后果。本案中,交通管理局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是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争议焦点。对
此,周某某负有举证义务。庭审中查明,交通管理局所设立的浴室(包括桑拿房)是单位
对内部职工的一种福利待遇,不具有营利性质。周某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其应明知自
身在年龄偏大、患有心脏病的情况下蒸桑拿具有一定危险性等常识,却未尽到谨慎的注意
义务,采用倒立姿势蒸桑拿从而造成发病晕倒,周某某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负有重大过错。
交通管理局应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体现在预防外界及第三人侵害的保障,包括警告、
指示说明、通知和保护义务,根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交通管理局在桑拿房门口张贴有警
示标志,桑拿房内设有计时装置,并且在事发后对周某某积极进行救治,已尽到安全保障
义务,周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交通管理局在此过程中存在过错,故周某某要求交通管理局
赔偿损失,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
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周某某之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交通管理局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所谓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是指从
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群众性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应尽的
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侵权责任法层
面的法定义务,其义务主体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和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一般具有营利
性,其保障对象具有不特定性,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损害的,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
则。而本案周某某所主张的安全保障义务主体是自己的工作单位,不同于上述法条所规定
的义务主体,在认定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上应运用区别原则:首先,交通管理
局所设立的桑拿房是单位对内部职工的一种福利待遇,不具有营利性质。其次,这种设施
服务的对象是单位内部的工作人员,不向社会人员开放,具有特定性。最后,交通管理局
应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体现在预防外界及第三人侵害的保障,包括警告、指示说明、
通知和保护义务,并非达到相应的法定标准或尽到一般的告知义务和注意义务。交通管理
局在桑拿房门口张贴有警示标志,桑拿房内设有计时装置,并且在事发后对周某某积极进
行救治,已尽到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在此情况下,不应苛求其是否配备值班人员,是否
对桑拿室及时进行巡视,即不能无限度地扩大单位的安全保障义务。且周某某对损害的发
生具有重大过错,其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交通管理局在此过程中存在过错,故周某某的诉
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编写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王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