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范围

——郭某某诉北京市门头沟区体育场馆管理中心健康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9民初字第148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健康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郭某某
被告:北京市门头沟区体育场馆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体育场馆管理中心)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2日,郭某某在体育场馆管理中心经营、管理的奥健健身房健身后洗浴时摔
倒。其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比照赔偿指数为10%;护理期评定为90日,营养期评定
为90日。护理人数原则上为1人。
体育场馆管理中心称为郭某某办理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且保险受益人为郭某某;郭
某某认可体育场馆管理中心曾为其购买保险,但称保险受益人并非自己,而是体育场馆管
理中心。双方均未就上述保险合同关系情况举证。截至本案法庭辩论终结时止,郭某某、
体育场馆管理中心均表示尚未从承保上述保险事项的保险公司获得理赔。
另查,郭某某的健身卡系续卡,续卡期间,发生此次摔倒事件。
【案件焦点】
体育场馆管理中心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
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郭某某在体育场馆管理中心经营、管理的奥健健身房健身,体育场馆管理中心
应当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审理中,体育场馆管理中心提交照片,证明该中心在显著位置张贴有警示性标
语,郭某某认可体育场馆管理中心曾在奥健健身房张贴过“小心地滑”的标语,故认定体育
场馆管理中心在合理范围内尽到必要的告知、提示等危险提示义务。但需要指出的是,公
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不仅包括告知、警示等危险提示义务,亦应涵盖防范、避免
等危险预防、消除的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沐浴场所地面应采用防滑、防水、易于清
洗的材料建造。体育场馆管理中心虽称其撤换防滑垫系应大多数会员要求,没有防滑垫不
等同于没有防滑措施,淋浴房铺设的地砖均为防滑瓷砖,但未就此提供证据,故认定体育
场馆管理中心未能提供合理的安全保障措施,在危险预防、消除方面存在疏忽,应向郭某
某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郭某某是否存在过失,作如下认证:
浴室系沐浴过程中使用的空间,环境相对湿滑,郭某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成年人,对浴室的湿滑环境可以预知,对浴室可能存在的风险有能力预见。在可以预知并
有能力预见的情况下,洗浴过程中,郭某某对自身安全亦有注意义务,应更加小心谨慎,
以更好地保护自身安全。
体育场馆管理中心未在奥健健身房的淋浴房铺设防滑垫虽是导致郭某某滑倒摔伤的原
因之一,但郭某某未尽到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亦是导致其滑倒摔伤的因素,故郭某某本
人对此事故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确定体育场馆管理中心在此次事件中负主要责任,酌定比例为
70%;郭某某承担次要责任,酌定比例为30%。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及所提供的证据,郭某某因滑倒摔伤后治疗所造成的合理损失
总额应为163607.1元。按照70%的比例,体育场馆管理中心应赔偿金额为114524.97元。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考虑郭某某的伤残程度,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的精神,结合本院
审判实践和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金额为3500元。
体育场馆管理中心虽称投保了以郭某某为受益人的意外伤害险,但第一,体育场馆管
理中心未就上述保险法律关系的内容提供相关证据;第二,体育场馆管理中心未举证证明
其与郭某某之间存在以保险理赔金填补郭某某所受损害的约定;第三,双方当事人认可截
止本案法庭辩论终结时,保险公司尚未支付理赔金。故本案中本院对保险理赔金问题不予
处理。体育场馆管理中心可就此另案提出主张。
综上所述,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
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
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体育场馆管理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郭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
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
等损失共计118024.97元;
二、驳回郭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涉及娱乐场所的使用人在健身后洗浴时摔倒受伤,娱乐场所的经营者能否仅
以“张贴警示”的告知行为,证明其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该情况涉及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
问题,以及娱乐场所使用者自身的注意义务限度问题,上述问题在实务界存在争议。
在审理过程中,对于郭某某和体育场馆管理中心应承担的责任比例,法院存在不同观
点。最终认定体育场馆管理中心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具体原因为:
1.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不仅包括告知、警示等危险提示义务,亦应涵
盖防范、避免等危险预防、消除的义务,体育场馆管理中心在危险预防、消除方面存在疏
忽,应认定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2.浴室湿滑是客观事实,但是体育场馆管理中心作为正常收费的娱乐场所经营者,应
当给郭某某提供相对安全的环境,上述保障义务,不应因郭某某的注意义务而过分减少,
为了避免将郭某某被迫的小心变为强加的注意,认定郭某某的责任比例不应超过30%。
3.考虑郭某某的健身卡系续卡,续卡期间,发生此次摔倒事件,故应认为郭某某对健
身房浴室的环境是熟悉的,不同于首次前往健身房锻炼的新顾客,因此认定原告的责任比
例不低于10%。
4.考虑体育场馆管理中心为健身房使用者办理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且尚未理赔,结
合双方陈述的保险情况,以及体育场馆管理中心不得从郭某某的损失中获得收益的基本原
则,认定体育场馆管理中心的责任比例不低于60% [6] 。综合考虑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
障义务范围及上述因素,认定原、被告的责任比例为3∶7 [7] 。
本案的裁判文书通过对体育场馆管理中心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和郭某某的注意义务内
容进行充分阐释,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责任划分,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并已
实际履行。
编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