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玉平诉卢耀丽财产损害赔偿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16)兵08民终39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詹玉平
被告(上诉人):卢耀丽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18日,被告卢耀丽购买了位于石河子市四小区39栋232号房屋一套,其在购
买该房屋前,原房主在同单元楼顶部建造了一套简易房屋,被告卢耀丽购买该房屋后,其
楼顶部的简易房屋由被告卢耀丽管理使用。原告詹玉平居住在石河子市四小区39栋111
号,与被告卢耀丽居住的39栋232号属于同一幢楼。
2015年2月26日,原告中午下班后将自己所有的新C81051号“丰田”牌小型客车停放在
(车头向外)四小区39栋二单元背面被告在楼顶使用的简易房屋下面。同日15点左右,被
告的简易房顶部的冰块由于天气回暖原因开始滑落至楼下,将停放在二单元下面原告的新
C81051号车辆的天窗顶尾部、行李架、后尾灯砸坏。2015年7月22日,原告向该小区石河
子天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一份,内认为:“物业公司领导:我是该小区(4-39-111号)房主,在2015年2月26日下午3时左右,2单元(4-39-232号)顶楼违章建筑上的
冰块滑落,将我家停放在楼下的新C81051号车辆的顶部、行李架及后尾灯砸坏。物业公
司当时出面看现场并报警,望领导予以确认。石河子天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盖章)。情
况属实。4小区物业。杨红玲。2015年7月28日。”事故发生后,原告在石河子市鑫万德立
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修理,花费车辆修理费11980元,其中包括烤铆喷漆2900元、
天窗4800元、铰链滑轮1200元、尾灯880元、行李架1400元、前挡风玻璃800元。审理过程
中,原告陈述,被告楼顶简易房上的冰块砸中原告车顶后部,除砸坏车辆尾灯、车顶铰链
滑轮、车顶行李架外,车顶天窗及车辆前方玻璃完好。
诉前,原、被告曾前往乌鲁木齐市车辆修理部门进行咨询,对赔偿事宜进行协商,因
双方分歧较大,协商未果。
【案件焦点】
被告卢耀丽在本案中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
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
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卢耀丽作为其屋顶简易房的管理人和使用人,其应
对其使用的楼顶简易房整体负有管理和维护的责任。事发前,被告并没有对其管理和使用
的简易房尽到必要的管理和维护职责,导致其使用和管理的简易房上的冰块因气温回升掉
落,进而将原告詹玉平停放在楼下的车辆砸坏,造成原告詹玉平车辆受损,故被告卢耀丽
应当对冰块掉落导致原告詹玉平车辆受损承担责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结合原告本人
的陈述及现场照片等证据和原告的车辆受损部位,原告的修理费损失本院综合酌定为
10000元为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
十九条、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卢耀丽赔偿原告詹玉平车辆修理费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
告詹玉平。
判决书送达后,被告卢耀丽不服提起上诉。2016年7月28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
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兵08民终398号民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近年来,高空坠物伤人毁物事件时有发生。此类事件发生事故造成人物损失,又该由
谁来承担赔偿责任?物件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第一,必须是由物件自然脱落、坠落造成
损害且该物的范围是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如果系有人使用
这些物件致害则属于行为侵权而不能适用本条规定,因为此时物已经是行为人实施侵权行
为的工具。第二,有损害事实。此处的损害,应当理解为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和精神
损害。第三,受害人的损害结果与上述物件的脱落、坠落等有因果关系。既包括物件脱
落、坠落直接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有时候物件的脱落、坠落虽并未直接作用
于他人的人身及财产,但是由此引发他人遭受损害的,也应当认定为存在因果关系。第
四,物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此处的过错,通常是指所有
人、管理人、使用人对本条所称之物在维护和管理方面存在不完全、不完备状态,被告应
当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关于承担义务的主体问题,法律规定承担义务的主体为所有人、管
理人、使用人。实务中对于因借用、租赁等法律关系而实际控制建筑物、构筑物并负有相
应的管理、维护义务的人,发生纠纷时应当首先将其作为本条规定的赔偿义务人。本案
中,由于发生物件损害的部位为被告自行搭建的房屋上的冰掉落造成原告车辆受损,被告
应当为赔偿责任的主体。
本案中的侵权责任属于《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特殊侵权责任,实行的是过错推定的
归责原则,所谓过错推定,是指若受害人能证明其受到的损害是由行为人所致,而行为人
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上就应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并负民事责任。过错推定实行的是
举证责任倒置,通过过错推定原则,从损害事实中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受害人免除了举证
责任而处于有利地位,行为人则因承担举证责任而加重了责任,因而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
的合法权益。受害人需证明致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
本案中,被告卢耀丽对自己楼顶的简易房屋应当进行管理,因管理不当或者疏于管
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且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被告卢耀
丽对自己楼顶的简易房上的积冰没有及时进行安全处理,在融雪过程中,致使简易房顶部
形成的积冰发生掉落,砸坏停在楼下的原告的车辆,被告应当对原告财产损失的合理部分
给予赔偿。
编写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杜世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