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共同饮酒意外死亡,可依公平原则适用补偿责任

——因共同饮酒引起的生命权纠纷,受害人与共饮者各方均无过错、
不构成侵权的,可依公平原则适用民事补偿责任。标签:侵权|公平原则|共同饮酒|民事补偿
案情简介:2010年,艾某与吴某、揭某、游某、王某受邀到文某家吃饭喝酒。回程中吴某驾车,因车辆故障,其他人步行回家,吴某
与艾某独留车上。次日,艾某被发现死亡、经鉴定系因呕吐物堵塞呼吸道致机械性窒息死亡。2011年,艾某近亲属诉请吴某、揭某、游某、文某、王某赔偿。
法院认为:①吴某及死者艾某等人受文
某邀请聚餐过程中,虽按当地习惯划拳喝酒,但并不存
在相互之间强行灌酒行为,且在酒席结束时,艾某并未
出现醉酒状态。吴某开车送揭某、游某回厂上班,中途汽车出现故障,
揭某、游某离开汽车步行去上班之后,吴某与艾某在车上睡觉,艾某
因呕吐物堵塞呼吸道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是一场意外事故,故文某等
人对艾某之死无过错。②艾某虽非因醉酒死亡,然其因呕吐导致堵塞
呼吸道死亡与喝酒有关系,一起喝酒的人之间本当互相提醒、劝阻和
互相照顾、现艾某死亡、给其家属带来巨大经济损失,故参与喝酒的人均应分担一定补偿责任。吴某与艾某同一车上睡觉时,对艾某未尽到照顾责任,可适当多分担责任。判决吴某、揭某、游某、王某分别补偿原告3.2万余元、1.2万余元、1.2万余元、8000余元。
案例索引:江西抚州中院(2011)抚民一终字第101号“何某与吴某等侵权纠纷案”,见《何美娇、
艾茹、艾莹诉吴振平、揭六清、游忠平、文老检、王兆祥、文平友生命权案》(邹小峰、黄慧群),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2民: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