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翔宇诉灌云县粮食局、江苏省连云港监狱物件脱落损害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7民终42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物件脱落损害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赵翔宇
被告(上诉人):灌云县粮食局
被告:江苏省连云港监狱
【基本案情】
2015年8月24日傍晚,赵翔宇在原灌云县七道沟粮油管理所院内其父亲赵德连家中独
自一人外出,途经原灌云县七道沟粮油管理所院门时,被该院大门砸伤。赵翔宇先后至灌
云县人民医院住院、南京鼓楼医院等进行治疗。赵翔宇伤情经连云港正达司法鉴定中心鉴
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赵翔宇意外受伤致骶骨骨折伴马尾神经损伤,目前遗留轻度排
尿障碍,该损伤构成人体损伤八级残疾;被鉴定人赵翔宇的护理期限为自受伤之日起180
日、营养期限为自受伤之日起120日。
为解决灌云县五图河农场(现为江苏省连云港监狱)粮油供应问题,灌云县粮食局在
五图河农场所属土地上设立灌云县七道沟粮油管理所,粮食局是该粮油管理所主管部门,
因土地权属问题,灌云县七道沟粮油管理所的房屋一直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后因体制改
革,由被告灌云县粮食局牵头,于2004年将灌云县七道沟粮油管理所院内的部分房屋进行
出售,粮油管理所年检日期为2006年5月26日,该粮油管理所营业执照已被吊销,约从
2013年起,相关管理人员撤出该粮油管理所,该粮油管理所闲置至今。
赵翔宇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333520.1元。灌云县
粮食局认为,七道沟粮油管理所多年来一直受到连云港监狱的阻挠和控制,无法进行经营
活动。实际上该资产已被江苏省连云港监狱占有,造成粮油管理所无法管理,该责任应该
由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承担。江苏省连云港监狱认为,江苏省连云港监狱不是造成事故大门
的资产管理人和所有人,七道沟粮油所的营业执照已经被吊销,该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灌
云县粮食局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人,是灌云县粮食局牵头进行改制的,直接管理人就是灌
云县粮食局。
【案件焦点】
本案涉案的大门系灌云县七道沟粮油管理所所有,该管理所的土地使用权为江苏省连
云港监狱,现灌云县七道沟粮油管理所处于歇业、闲置状态,造成他人损害,如何确定责
任主体。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
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赵翔宇案发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独自一人外出致本案发生,其
父母未尽到应有的监护义务,故应承担一定责任。灌云县粮食局系灌云县七道沟粮油管理
所的主管部门和开办单位,灌云县七道沟粮油管理所营业执照已被吊销并处于歇业状态,
灌云县粮食局没有积极组织对该粮油管理所进行清算,故灌云县粮食局依法对原告的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灌云县粮食局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其可以在处理灌云县七道沟
粮油管理所的财产中受偿。江苏省连云港监狱并非该涉事房屋及大门的所有人和管理人,
故其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本院综合本案的客观情况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
灌云县粮食局对原告损害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赵翔宇自负30%的责任。江苏省灌云
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
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灌云县粮食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赵翔宇各项经济
损失人民币228542.92元;
二、驳回原告赵翔宇其他诉讼请求。
赵翔宇认为原审认定其父母未尽到监护义务的事实责任分担比例错误,提起上诉。灌
云县粮食局认为其承担赔偿责任主体不适格,江苏省连云港监狱为本案涉及地块土地使用
人以及现有资产的实际控制人和管理人,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提起上诉。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本案的责任承担
主体;二、本案各主体的赔偿责任承担比例。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本案系建筑物、构筑
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导致的侵权纠纷。我国侵权责任法规
定,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承担无过错举证责任,证明不能的应
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中,致上诉人赵翔宇受伤的院门系灌云县七道沟粮油管理所所有,现灌云县七道沟粮
油管理所的营业执照已被吊销并处于歇业状态,灌云县粮食局作为其主管部门和开办单
位,依法应对赵翔宇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上诉人赵翔宇案发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其行为应处于监护人的监管中,其父母监护缺失对其致伤结果亦有过错,故其监护人
赵德连、卞正华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对于江苏省连云港监狱,其并非该涉事房屋及大门的
所有人和管理人,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一审法院据此确定各方当事人的责任赔偿比
例,于法有据,本院对此予以支持。综上,上诉人赵翔宇、灌云县粮食局的上诉请求均不
能成立,对此均予驳回。遂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重点是确定承担责任的主体,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
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
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
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具体到本案中,灌云县粮食局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所属土地上设立灌云县七道沟粮油
管理所,因土地权属存在争议等原因,导致灌云县七道沟粮油管理所营业执照被吊销并处
于歇业状态,因该粮油管理所的院门发生脱落致伤赵翔宇,灌云县粮食局系该粮油管理所
的主管部门和开办单位,故给赵翔宇造成的损失依法由灌云县粮食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发时赵翔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应处于监护人的监管中,其父母监护缺失对其
致伤结果亦有过错,故作出上述判决。
编写人: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黄文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