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淑荣诉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终字第6801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赵淑荣
被告(被上诉人):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精
彩公司)
第三人:江西汉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辰集团)、彭新亮
【基本案情】
2011年11月28日,经他人推广介绍,原告赵淑荣在电脑终端注册成为被告江西精彩公
司太平洋直购官方网的推广会员,并向被告缴纳了18.7万元推广保证金,与被告形成网站
推广服务事实合同关系。原告在住所地为被告履行了会员推广合同义务。
在双方履约过程中,被告因经营行为涉嫌传销,于2012年4月15日被公安机关立案查
处。2014年5月28日,经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
理,判决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成立,相关责任人被刑事处罚。被告至今未退还原告交
付的履约保证金,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
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还规定,合同无效或者
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被告应依法返还原告保证金18.7
万元,并承担相应的利息损失。
同时,业已生效的江西省人民法院(2012)洪刑二初字第33号、(2013)赣刑二终字
第63号刑事终审判决认定,被告通过第三人汉辰集团,向江西省新建县农村信用联社投资
4800万元,取得该社3200万元原始股,现价值已超亿元;该财产至今被第三人无偿占有,
第三人汉辰集团应该在此占有的财产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三人彭新亮基
于对第三人汉辰集团连带责任保证人的法律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
条的规定,亦应向原告在第三人汉辰集团占有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焦点】
涉及传销犯罪的民事起诉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符合法律
规定的起诉条件,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本案中,原告赵淑
荣认为其注册成为被告江西精彩公司太平洋直购官方网的推广会员,并向被
告交纳了推广保证金,与被告形成了网站推广服务事实合同关系,现原告提
出要求被告江西精彩公司返还其缴纳的保证金等诉讼请求。经查,江西省南
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南、刘某华、程某英、徐某春、董某、童某
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2012年11月30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
民法院提起公诉。2013年8月26日,法院作出(2012)洪刑二初字第33号刑事
判决。此后,被告人不服,均提起上诉。2014年5月8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
院作出(2013)赣刑二终字第63号刑事终审判决。该终审判决认定,唐某
南、刘某华、童某、程某英、徐某春、董某分别作为被告江西精彩公司的发
起人、操纵人、高级管理人员,以太平洋直购官方网为依托,以开展电子商
务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或交纳保证金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
一定顺序组成层级,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骗取巨额保证
金,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系
情节严重。该终审判决同时依法追究了唐某南等人的刑事责任。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
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裁
定:
对原告赵淑荣的起诉,法院不予受理。
赵淑荣持原审起诉意见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
为:赵淑荣所诉系因传销行为发生的纠纷,其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
的受案范围,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赵淑荣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一审
法院对赵淑荣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的决定应予以维持。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
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法官后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
条的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
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例如,(2015)黑高民申三字第133号、
(2014)青民申字第105号案件,该两案被告均为自然人,而本案被告为公司,且系民事
案件,是否可以适用刑诉解释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尚无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曾下发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咸阳爱心总公司与咸阳爱心总公司1930名
传销员传销纠纷如何适用(1998)38号通知的复函》,内容为依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
和最高人民法院(1998)38号通知精神,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
行认定和处罚,当事人之间因传销行为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不宜将此类纠
纷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据此,本案中原告方要求返还保证金等诉讼请求,不属于民事案件
受案范围,故该案应不予受理。
编写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黄歆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