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隐瞒驾驶人身份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任宇航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1民终字第857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任宇航
被告(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基本案情】
任宇航为其所有的辽A9××××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太平洋保险沈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
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为547500元,保险条款责任免除部分约定驾驶人故意破坏现场、伪
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保险公司未就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已进行提示
和明确说明提供证据。2015年8月19日即保险期间内,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
损,经司法鉴定,车辆损失价格为254757元,鉴定费2547元。事故发生当日,保险公司查
勘员在现场询问谁为驾驶人时,案外人张轩某自称系其驾驶车辆;2015年8月20日保险公
司分别询问任宇航和张轩某,二人均称驾驶员为张轩某;2015年8月24日保险公司询问任
宇航,任宇航称出险时系其驾驶车辆;2015年8月25日保险公司询问任宇航妻子尚丽媛
(车上人员),尚丽媛称驾驶员为任宇航。对于驾驶员前后互相矛盾的陈述,任宇航解释
为其朋友张轩某帮其处理事故。
【案件焦点】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隐瞒驾驶人身份,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
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任宇
航作为被保险车辆实际所有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应在其保
险责任范围及限额内对任宇航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对任宇航主张赔偿车
辆损失费254757元、鉴定费用2547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保险公司提
出的任宇航的行为属于毁灭证据、伪造现场的抗辩意见,因其未能提供充分
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
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作出如
下判决: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赔付任宇航车辆损失
费254757元,鉴定费2547元。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在一审宣判后提起上
诉认为,事故发生后,在对任宇航的询问中,任宇航对事故发生时驾驶员的
描述互相矛盾,属于故意破坏现场,毁灭证据,不履行其应尽的法定义务,
根据免责条款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提出任宇航在事故发
生后故意破坏现场、毁灭证据免除保险公司赔偿责任,因保险公司无证据证
明对该免责条款的内容进行了明确说明,故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之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
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最大诚信原则要
求当事人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
何虚假、欺骗、隐瞒行为。该原则不仅体现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亦体现
在合同的整个履行中。保险法之所以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的及时通知
义务,主要目的就是使保险人能够对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进行及
时核定,在此基础上确定保险责任的承担。现任宇航在事故发生后,虽履行
了向保险公司及时报险的义务,但未在第一时间如实告知车辆的实际驾驶
人,导致客观上已无法检测驾驶员是否存在饮酒驾驶等情形,致使该事故的
原因、性质等可能影响保险公司理赔责任的事由无法查清,任宇航的这种故
意行为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对因此导致的客观事实无法查清的法律后果,
应自行担责。此外,任宇航隐瞒事发时实际驾驶员身份的行为,亦与诚实守
信的正面价值导向相背离,故一审在此情况下,仍判决保险公司承担涉案保
险赔偿责任,不符合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且易引发道德风险,应予以纠正。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第
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
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15)苏民二初字第678号民
事判决;
二、驳回任宇航的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重点在于在免责条款未经明确说明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援引保险法的
最大诚信原则作出裁判。
本案中,一、二审法院的裁判结果截然相反,主要原因在于对事实的认定。一审法院
未对任宇航对驾驶人身份的不实陈述作出属于毁灭证据、伪造现场的事实认定,进而认为
该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依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认为,在交
通事故中,事故现场不仅包括车辆本身、道路状况等外在因素,驾驶员的驾驶资格、身体
状况、是否存在饮酒等情形也是现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均影响到对事故的认定。在事故现
场查勘员询问谁系驾驶人时,任宇航作出了不实陈述,虽于事故发生后第四天承认出险时
自己为驾驶员,但其隐瞒事发时驾驶员的真实身份、没有保持事故现场的原始状态的行
为,导致保险公司无法依据第一手现场资料对事故原因、事故性质进行认定,在免责条款
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二审法院援引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驳回任宇航的诉讼请
求,既符合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要求,亦鼓励诚实守信的社会价值导向。
编写人: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赵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