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个税代扣代缴不能阻却生效裁判的全面履行

——上海世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施睫执行异议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执复49号执行裁定书
2.事由:执行异议
3.当事人
异议人(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上海世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施睫
【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31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对上海世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景公司)与施睫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一、世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施睫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工资差额102039.80元;二、世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施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96000元。后世景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17年2月23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3月17日,施睫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向世景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要求世景公司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同年3月22日,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冻结、划拨、提取世景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收入406498.8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世景公司对裁定的钱款金额不服,提出书面异议称:根据相关规定,施睫依据生效判决所得的工资差额,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19829.03元;施睫依据生效判决所得的经济补偿金,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2709.64元,合计应当由世景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2588.67元。依据我国税法规定,世景公司为施睫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且已经税务局确认。若世景公司没有履行代为扣缴义务,将会受到相应惩罚。故世景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实际执行的款项应当扣除世景公司代为扣缴的个人所得税22588.67元,实际执行金额应为378001.23元。
施睫称:不同意世景公司提出的异议。施睫是纳税义务人,会主动去缴纳税款,不需要世景公司代为扣缴。不认可世景公司计算的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且施睫不信任世景公司代其扣缴税款的行为。现已经有生效判决确定世景公司的支付义务,故应当依照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额予以执行。
【案件焦点】
1.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最终责任主体是单位还是个人;2.法院执行用人单位钱款即工资薪金及经济补偿款是否应扣除代扣代缴劳动者的个人所得税。
【法院裁判要旨】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法院应依法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民事判决已于2017年2月23日生效,明确世景公司应向施睫支付的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其中并未提及由世景公司代为扣缴施睫的个人所得税,故依据生效判决予以执行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确认。世景公司主张根据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的个人所得税,应由世景公司代扣代缴。但施睫明确表示不认可世景公司计算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认为世景公司无法证明该纳税额经过税务机关等专业机构
核实,且施睫亦不愿意由世景公司代扣代缴税款,主张自行缴纳个人所得税,于法不悖。综上,世景公司提出的异议请求不具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世景公司的异议请求。
世景公司不服上述裁定,申请复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复议申请人要求执行金额中扣除个人所得税,申请执行人未予以认同,该争议属税务法律关系调整的范围,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世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复议申请,维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2017)沪0104执异25号异议裁定。【法官后语】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同时,通过文意解释可知,“代”扣“代”缴的性质仅为“代替”劳动者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的最终责任人仍是劳动者。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个税被形象地称为“源泉扣缴”,一般认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基于雇佣关系的信赖原则,用人单位有代扣代缴义务,而因劳动争议引发离职、辞职或者诉讼后,双方大多解除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行为亦丧失权利“源泉”,故应由劳动者个人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法院依法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被执行人应严格、全面履行生效裁判,这点毋庸置疑。税收的构成非常精密,具有专业性、复杂性、梯度性等特点。个税系以申报为基础,对于个税金额计算方式以及税率
的确定,无论是交由执行法官或者用人单位等,都是欠妥的。且纳税人仅承担信息提交准确、真实、全面的义务,不承担税款计算错误的不利处罚,只有经过税务部门的仔细核定,才可能产生精准的税收数额。法院执行具有高效、方便等特点,如果每一个涉劳动争议案件的执行都需要等待申报税务部门层层审核个税金额,再确定执行款项,显然与执行的效率性相悖。但如果用人单位确有劳动者逃漏税的证据,可以通过向税务机关举报等方式予以解决。
综上所述,因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所产生的争议,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的范围,当事人可通过其他法律途径另行解决。
编写人: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叶晓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