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南京普天天纪楼宇智能有限公司诉南京雷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等不正当竞争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2016) 苏8602民初734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 南京普天天纪楼宇智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南京普天天纪公 司)
被告: 南京雷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南京雷蒙电子公
司)、苏州普天天纪楼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苏州普天天纪公
司)、阮某迪
【基本案情】
原告南京普天天纪公司系中国普天集团下属公司, 经营通信设备、 通信线路器材、电子元器件等产品, 其布线产品销往北京、上海、江苏 等近30个省级行政区,并设立了相应的售后服务网点, 承担过国家综合 布线系统科技攻关计划课题研究及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制定及修订工 作, 先后注册了“天纪” “普天天纪”文字商标, 年销量、利税、市
场占有率均位于国内同行业排名第三, 在行业具有很高知名度和影响 力, 其企业名称及“普天天纪布线”产品已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 同 时,其布线产品所用包装装潢于2008年即设计完成并投入使用, 经长年 使用及广告宣传, 该包装装潢已与原告及其“普天天纪布线”产品形成 特定联系, 成为相关公众识别原告布线产品的重要依据。 2016年, 原 告发现被告苏州普天天纪公司使用与其相同的字号“普天天纪”, 在其 官网宣称专业从事智能楼宇综合布线系统等, 并附有与原告布线产品相 同包装装潢的网线图片, 另在其开设的淘宝店铺销售前述包装装潢的网 线产品。双方涉案包装盒源自同一生产厂家, 被告产品包装盒上注有原 告网址。被告南京雷蒙电子公司销售了被告苏州普天天纪公司生产的产 品, 被告阮某迪投资设立了两被告公司, 担任南京雷蒙电子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和苏州普天天纪公司的监事。原告认为三被告共同实施不正当竞 争行为, 故诉至法院, 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仿冒其“普天天纪布 线”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及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并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 同时被告苏州普天天纪公司立即在企业名称中停止使用“普天 天纪”, 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案件焦点】
1. 如何认定知名商品及其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2. 如何认定擅 自使用他人企业字号及相应权利有效保护。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南京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 根据原告“普天天纪布 线”产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对象和销售额, 进行宣传的持续 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等认定该产品构成知名商品。原告“普天天纪布 线”产品所用包装装潢于2008年设计完成并投入使用, 整体设计理念与 其企业名称“普天”及产品相映衬, 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构成知 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但原告已在布线产品上注册“普天天纪”文字
商标, 相应权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保护, 而“布线”为产品 通用名称, 故其“普天天纪布线”不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被告苏 州普天天纪公司作为在后成立的同业竞争者, 使用与原告相同的企业字 号, 并在与原告相同的布线产品上使用与原告极为相似的包装装潢, 甚 至在其包装正面标注了原告官网网址, 足以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具 有明显的攀附故意, 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南京 雷蒙电子公司共同销售被诉侵权产品, 属共同侵权, 应当承担相应责 任。关于被告阮某迪, 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两被告公司共同实施侵 权行为, 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江苏省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 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 项、第 (七) 项、第一百三十 四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 (二) 项、 第 (三) 项、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条、第六条第一款、第 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苏州普天天纪楼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与原告 南京普天天纪楼宇智能有限公司“普天天纪布线”产品相同或近似的包 装装潢;
二、被告苏州普天天纪楼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 用“普天天纪”, 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 记;
三、被告苏州普天天纪楼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 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南京普天天纪楼宇智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 (包括为制 止侵权发生的合理开支) 人民币20万元, 被告南京雷蒙电子科技有限公 司对其中1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南京普天天纪楼宇智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擅自将他人的知名字号或商标作为自己的字号申请登记企业名称, 仿造他人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 制造市场误认、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 为, 通常称之为“傍名牌”, 这种行为不仅误导了广大消费者, 损害了 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还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我国 现行法律法规为规制这种现象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但是“傍名牌”者借 助知名企业的市场影响力, 可以获得较大的非法利益, 因此, 这种现象 仍时有发生, 而且侵权者的手段与方法也更加隐蔽多样, 本案即为典型 的一例。
本案原告及其关联公司中国普天集团系全国知名企业, 涉案产品被 应用于北京奥运会、嫦娥探月等国家重点项目中, 为所属领域标杆企 业。被告系成立在后的同业竞争者。被告采取了一系列手段, 企图规避 法律, 从而“搭便车” “傍名牌” 。一是利用我国地域管理的特点, 跨地市级行政区域进行企业注册, 避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相关规定, 使 用与原告相同的企业字号。二是利用互联网环境下的“网店”进行产品 营销, 而非实体店渠道销售涉案被诉侵权产品, 既不易被查觉发现, 又 扩大了产品的销售范围。三是向原告涉案产品外包装生产厂家订购相同 产品的包装,仅对细节作相应改动, 整体包装极为相似。其行为具有明 显的攀附故意,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构成不正当竞争, 损害了原告的合 法利益。
知识产权审判承担着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的重要职
能。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 知识产权审判应当与时俱进, 适应现代科技 进步, 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制止一切非诚信的仿冒行为。本案判决后在 相关业界产生很大反响, 既对企业维权起到了有效的司法指引作用, 又 对意图“搭他人便车”的经济主体起到了强有力的警示作用, 彰显了知 识产权保护的力度。
此外, 本案审理准确把握了认定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例外情形, 即 原告主张保护的特有名称“普天天纪布线”, 系由原告注册的“普天天 纪”文字商标及“布线”产品通用名称组成, 对已核准注册的商标, 依 法受商标法保护, 不应认定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 为类似案件的处理 亦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编写人: 江苏省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邢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