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17) 京73民终1263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 (被上诉人):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腾 讯公司)
被告 (上诉人): 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暴风公司) 【基本案情】
腾讯公司依法拥有由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制作的大型励志专 业音乐评论节目《中国好声音 (第三季) 》 (共16期节目) 独家信息网 络传播权。腾讯公司诉称,暴风公司在未取得节目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情 况下, 在其经营的网站 ( www. baofeng. com) 上播放该节目第三 期“0801汪峰飙歌狂抢5人” (以下简称涉案节目) 。暴风公司明知涉 案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由腾讯公司独家所有, 却仍在其经营的网站上 播放, 严重侵害腾讯公司的合法权益。据此, 请求依法判决暴风公司赔 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200万元, 具体包括经济损失199万
元, 诉讼合理支出1万元。 【案件焦点】
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认定。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依据相关证据及认定的事 实, 足以确信腾讯公司因暴风公司涉案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明显超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赔偿数额的上限50万元, 为弥 补权利人的经济损失、惩戒恶意侵权行为, 酌定每案赔偿数额为100万 元, 合理支出为1万元, 共计101万元。判决如下:
一、暴风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100万 元及诉讼合理支出1万元, 两项共计101万元;
二、驳回腾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 暴风公司以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 据, 对于经济损失的认定明显过高且极不公平合理为由提起上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 在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时, 要善 于运用根据具体证据酌定实际损失或侵权所得的裁量性赔偿方法, 引导 当事人对于损害赔偿问题积极举证, 进一步提高损害赔偿计算的合理 性。本案中, 可以采用裁量性赔偿的方法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首先, 腾 讯公司是《中国好声音 (第三季) 》节目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占许可使用 合同的被许可人, 其取得《中国好声音 (第三季) 》独占许可使用权的 正常许可费为750万元/期, 授权期限为3年。而暴风公司播出涉案节目 的时间正处于涉案节目首轮播出并且还是热播期间, 致使腾讯公司事实 上未能够享有独家播出的权利, 造成其独家采购协议目的落空。其次, 《中国好声音(第三季) 》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产生了极高的广告收益,
该节目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再次, 腾讯公司在《中国好声音 (第三 季) 》节目播出前后, 都曾特意告知暴风公司采取措施, 避免侵害《中 国好声音 (第三季) 》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暴风公司的传播行为显 属明知故犯, 且系进行大规模侵权, 行为性质恶劣。最后, 暴风公司的 侵权行为持续的侵权期间持续长达一个月以上, 且上述侵权期间恰好处 于涉案节目的热播期间, 话题度、点击率均处于较高水平。综上, 暴风 公司的涉案行为给腾讯公司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确定侵害著作权案件的损害赔偿数额一直是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难 点所在。由于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等特点, 权利人往往难以全面掌握 能够证明其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或侵权人由此获利的证据。出于保 护著作权人的考虑, 我国《著作权法》将法定赔偿作为侵害著作权及邻 接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并对各种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作出了具有顺 位要求的规定: 第一顺位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 第二顺位是侵权人的违 法所得; 第三顺位是法定赔偿。可以适用前顺位方法时, 排除后顺位方 法的适用。确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与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包含多个参数。 通常情况下, 难以查明所有参数的准确数值, 但也几乎不可能无法查明 任何参数的准确数值。然而在司法实践中, 无论著作权人是否提交了与 权利人损失或侵权人获利相关的证据, 绝大多数的侵害著作权案件都径 直适用了法定赔偿的计算方法来确定损害赔偿数额。这一方面导致法官 的自由裁量权过大, 另一方面也因缺少对认定损害赔偿数额的论理而使 法院判决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大打折扣。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 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推进会》上的讲话提到: “要善于
运用根据具体证据酌定实际损失或侵权所得的裁量性赔偿方法, 引导当 事人对于损害赔偿问题积极举证,进一步提高损害赔偿计算的合理性。
权利人提供了用以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违法所得的部分证据, 足 以认定计算赔偿所需的部分数据的, 应当尽量选择运用酌定赔偿方法确 定损害赔偿数额。”
在本案的审理中明确了在计算侵害著作权及邻接权损害赔偿的数额 时, 能够查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的部分参数时, 应当尽量利用裁量性赔偿方法确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 所得, 而不是直接适用法定赔偿。具体适用可以参考以下思路:
第一, 审查权利人损失的一般规则。法院应当鼓励权利人提交涉案 作品以涉案侵权方式合法使用的正常许可费的证据材料。权利人提交以 下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正常许可费的重要参考: (1) 与涉案作品类似的作 品以涉案侵权方式合法使用的正常许可费; (2) 涉案作品以与涉案侵权 方式类似的方式合法使用的正常许可费; (3)与涉案作品类似的作品以 与涉案侵权方式类似的方式合法使用的正常许可费。权利人能够提交许 可合同及实际履行证据的, 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 不得无理由地怀 疑相关证据的真实性, 进而无依据地降低损害赔偿数额。
第二, 审查侵权人违法所得的一般规则。侵权人对于涉案侵权行为 的自行宣传以及中立的第三方对于涉案侵权行为的宣传, 应当作为侵权 人违法所得的证据。侵权人否定前款证据应当提交充分的相反证据。侵 权人未能提交充分的相反证据, 仅以商业宣传中具有夸大因素为由否定 第一款证据的, 不应支持。
第三, 酌情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作品方面的考量因素包 括: 作品的性质、类型, 文学价值、历史价值, 获奖情况及社会影响 等。作者方面的考量因素包括: 作者的地位、贡献、获奖情况及社会影 响等。侵权方面的考量因素包括: 侵权行为的方式、手段, 持续时间、
影响范围, 商业性使用的程度、与侵权目的的关联与配合程度, 重复侵 权情况, 大规模侵权情况以及恶意侵权情况等。
编写人: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冯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