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时间戳证据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华盖创意 (北京) 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 闽02民终5140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 (被上诉人): 华盖创意 (北京) 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以下简 称华盖公司)
被告 (上诉人): 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灿坤公司) 【基本案情】
2014年2月10日, Getty 公司副总裁John. J. Lap ham III出具版权 确认及授权书, 确认: 1. Getty公司对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所有 图像享有版权, 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前述所有图像; 2. 华 盖公司是Getty公司在中国的授权代表, Getty公司明确授权其在中国境 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的品牌相关所有图像, 这 些图像展示在华盖公司的互联网站 www. getty images. cn上; 3. 华盖 公司是唯一全权在中国境内以其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 或涉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所有图像的行为采取任
何形式的法律行为。前述授权书附件A中所列的品牌中包括Stockbyte等 品牌。
华盖公司在其网站www. getty images. cn上刊有权利图片, 图片上 均显示有“华盖创意www. getty images. cn”水印标志, 页面底部附有 版权申明: “本网站所有创意图片及影视素材均由本公司或版权所有人 授权发布,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华盖创意有权办理该图片素材或影 视素材的授权使用许可。”
根据华盖公司提交的三份《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记载, 证书时间 戳由国家授时中心负责授时和守时保障的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签
发, 证明文件 (文件名称分别为00439. MTS、 kk242 2014-09-26 11- 04-05. avi、 EUPA灿坤家电. rar) 自申请时间戳时, 即2014年9月16 日起已经存在且内容保持完整、未被篡改, 时间戳文件以附件形式保存 在本证书中。上述《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所附文件, 经当庭登录时间 戳服务中心网站予以验证, 显示上述文件已通过可信时间戳验证, 文件 自申请时间戳时起, 内容保持完整, 未被更改。前述时间戳文件中显 示, 灿坤公司在其微博EUPA灿坤家电V ( http: //weibo. com/eupa) 上使用了案涉4张图片, 图片上有“@EUPA灿坤家电weibo. com/eupa”的水印。庭审中, 华盖公司及灿坤公司共同确认灿坤公司的 前述微博上已不存在案涉图片。
【案件焦点】
时间戳证据能否作为认定被告侵权事实的依据。 【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 络传播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 定, “如无相反证明, 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
者”, 并享有著作权。涉案图片展示于ht-tp: //www. getty images. cn上, 图片上标有“华盖创意www. getty images. cn”的水印,且页面 上登有相关的版权申明。华盖公司已经取得Getty公司合法授权, 其据 此主张权利, 依法应予支持。在灿坤公司未能提供相反证明的情况下, 其抗辩称Getty公司不享有案涉图片的著作权及华盖公司诉讼主体不适 格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要求法院调取Getty公司著作权权属证明及取 得权利的合同亦无依据, 法院不予采纳。灿坤公司在其微博“ http: //weibo. com/eupa”上发布的图片, 经比对与华盖公司网站上展示的 图片一致。灿坤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擅自使用涉案图片, 并用于微 博上的企业宣传, 侵犯了华盖公司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应当承 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灿坤公司抗辩否认华盖公司提交的 可信时间戳等证据的真实性, 并认为其不足以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对 此,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认为, 可信时间戳是由权威可信时间 戳服务中心签发的一个能够证明数据电文 (电子文件) 在一个时间点是 已经存在的、完整的和可验证的, 具备法律效力的电子凭证, 主要用于 确定电子文件产生的准确时间, 防止电子文件的篡改和事后抵赖, 因 此, 其作为证据使用具有权威信和可信赖性, 具有证明效力, 在灿坤公 司未能提出反驳证据的情况下, 根据优势证据原则, 法院对此予以采 信, 对灿坤公司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 十条第一款第 (十二) 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 (一) 项、 第四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华盖创 意 (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2000元;
二、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华盖创 意 (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合理支出2000元;
三、驳回华盖创意 (北京) 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 提出上诉。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 (一) 项之规定, 判决:
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信息时代变革的节奏是前所未有的, 信息的存在与取得方式的飞跃 使证据学研究乃至证据立法面临诸多考验。在证据信息化的大趋势下, 以计算机及其网络为依托的电子数据在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起着越来 越重要的作用。而数字时间戳是数字签名技术一种变种的应用, 已经被 越来越广泛地应用于知识产权领域中。权利人对于侵权事实不再采取传 统的公证形式, 而是越来越多地使用时间戳技术, 以减少维权成本, 提 高维权效率。但这种证明侵权事实的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受到被 告的质疑。对时间戳这种新型电子证据究竟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司法态
度? 对此,本案中认为, 可信时间戳是由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根据 国际时间戳标准签发的, 能证明数据电文在一个时间点已经存在的、完 整的、可验证的, 具备法律效力的电子凭证, 可信时间戳是解决《电子 签名法》中对数据电文原件形式要求的必要技术保障。结合电子签名法 的有关规定, 同时根据民事诉讼证据高度盖然性规则,在被告未能提供 相反证据的情况下, 应对可信时间戳证据予以采信。
编写人: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林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