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要求申请人更改、补充的政府信息告知书并非一概不可诉

——高天群诉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幸福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行终550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政府信息公开纠纷
原告(被上诉人):高天群
被告(上诉人):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幸福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幸福街 办)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20日,幸福街办作出《关于高天群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以下简称《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载明“幸福村四组2000年至2014 年的集体资金主要用于本村村民拆迁补偿、安置房小区公共区域基础设 施建设以及发放本组村民水户表补助1600元/人、电户表补助800元/人, 财务收支账目和会计凭证现留存于幸福街道财政所” 。2016年8月21日, 高天群据此向幸福街办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幸福 村四组2000年至2014年的集体资金主要用于本组村民拆迁补偿,公开本 组村民拆迁补偿费发放情况”的政府信息。幸福街办收到该申请后作出 2016年第78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以下简称78号告知),告知高天 群:“ 申请的信息已在幸福村四组主动公开,可向幸福村四组联系咨
询。”高天群不服,向都江堰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都江堰政府)申请行 政复议,2016年11月23日,都江堰政府作出都府得复〔2016〕48号《行政 复议决定书》,认为幸福街办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载明的内 容,显示幸福街办在履行职责中获取并保存了高天群申请公开的上述信 息,不应当回避其应当履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因此撤销了78号告 知,并责令幸福街办重新作出答复。2016年12月12日,幸福街办重新作出 2016年第13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 (以下简称132号告知),告知 高天群“你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表述不明确,请你对所需政府信息的文 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作补充说明,以便本行政机关查找相关信
息”。高天群收悉后,于2016年12月18日向幸福街办递交《政府信息更 正补充说明》,补充说明内容为:“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递交政府信息公开 申请,要求公开‘本组村民拆迁补偿费发放情况’的政府信息,该政府信 息来源于2016年4月20日幸福街办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显 示幸福村四组2000年至2014年的集体资金主要用于本组村民拆迁补
偿。”幸福街办收悉后,于2017年1月9日作出2016年第141号《政府信息 公开申请告知书》 (以下简称140号告知),告知高天群“因你申请公开的 内容表述不明确,向你释明并请你对所需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 者其他特征作补充说明,但你重新提交的《政府信息更正补充说明》仍 未对你所需的政府信息作出具体、明确说明,故本行政机关无法查找相 关信息,无法提供” 。高天群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幸福街办140号 告知,并请求判令幸福街办对其申请内容进行公开。
【案件焦点】
原告高天群对被告幸福街办作出的要求申请人补充更正说明的140 号告知提起的诉讼,是否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 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范围,是否应当 依据该条的规定裁定驳回高天群的起诉。
【法院裁判要旨】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 息公开条例》 (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本条例 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 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高天群根据幸福街办作出的《信访事 项处理意见书》中的表述,申请公开“幸福村四组2000年至2014年的集 体资金主要用于本组村民拆迁补偿”的政府信息,因幸福街办作出的
《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显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并保存了高天 群所申请的相关信息,故幸福街办具有公开高天群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 的法定职责。幸福街办称高天群申请公开内容表述不明确,因高天群已 经提供了申请公开信息的来源和要求公开的内容,故不应再过分苛求申 请人对于信息内容的描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
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责令被告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幸福街道办事处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 内重新作出答复。
幸福街办以原审法院未查清该信访意见书中所涉及内容的具体所 指,认定事实不清,且被上诉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能涉及其他自然 人、法人、组织的隐私和不宜公开的信息,因此其应明确所需的政府信 息的名称、文号或其他特征。请求依法予以改判。
被上诉人高天群答辩称,其所申请的信息来源于上诉人2016年4月20 日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该信息属于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不 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的范围。请求维持原判。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正确,审判程序合 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 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因申请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作 出更改、补充且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告知行为……”该 条规定将确实因申请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告知要求补充更正,申请人对 补充更正告知书不服的情形,挡在了行政诉讼之外,以节约司法资源。但 在实践中,也不乏一些行政机关,对清楚明确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也采 用该条规避申请人对其提起行政诉讼,逃避公开职责。因此,法院在审理 中不能一概以通知内容属于“补充更正”而不予受理,还应当同时把握 是否确实“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如果行政机关对已经 清楚明确的申请仍然以不清楚进而要求补充更正,已经影响了申请人对 政府信息的知情权,那么就不符合该条规定,应予以受理。
具体到本案中,高天群已经详尽阐述了申请信息的来源,亦详尽阐述 了所申请信息的内容,已达到了通常无法再明确的程度,但幸福街办反复 出具要求申请人对申请内容进行明确的告知书,利用要求补充更正的告 知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这一点来消极逃避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显然 已经影响了申请人高天群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因此一审法院受理了该 案,同时判决撤销被诉告知书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答复。这样的处理方 式,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 定》第二条的正确理解和运用,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政府信息 公开职责,保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的知情权。
编写人: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吴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