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非国家机关无权强制扣押他人的合法财产

——何某华诉苏州达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返还原物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2017)苏1183民初386号民事判决书2.案由:返还原物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何某华
被告:苏州达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泓公司)【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28日,何某华与达泓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何某华向达泓公司借款35000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11月28日起至12月25日止,具体借款起始日期以何某华实际收到借款资金为准。如收款日期晚于本条款约定的借款起始日期,还款日期相应顺延。同日,双方签订抵押合同一份,约定由何某华将其所有的苏×××号陆风牌轿车就主合同担保借款债权向达泓公司提供反担保。同日,何某华还出具保证书一份,其中
第3条载明:“本人未能在规定的还款时间内进行足额还款,或逾期拒不还款,出借方有权上门扣押车辆。”2016年12月2日,达泓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给付何某华35000元。2016年12月31日,达泓公司工作人员以何某华未按时还款为由将苏×××号陆风牌轿车开走并拒不返还。何某华的驾驶证、何某华的妻子王某英苏×××号车辆的行驶证、王某英的身份证均在该车辆中。何某华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达泓公司返还何某华苏
×××号轿车一辆及何某华的驾驶证、王某英的身份证、行驶证。
【案件焦点】
1.何某华借款期限的起始日期是何日,其有无逾期还款;2.如何某华逾期还款,达泓公司是否有权扣押何某华的车辆。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中载明,具体借款起始日期以原告实际收到借款资金为准。如收款日期晚于本条款约定借款起始日期的,还款日期同时做相应顺延。原告于2016年12月2日收到达泓公司转账支付的款项,故借款期限应为2016年12月2日至29日,对被告辩称借款期限为2016年11月
28日至12月25日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还辩称因原告逾期还款,根据保证书的约定,被告有权扣押车辆,虽然原告出具的保证书载明“本人未能在规定的还款时间内进行足额还款,或逾期拒不还款,出借方有权上门扣押车辆”,但是扣押车辆的行为属强制措施,应由相应的国家机关行使,达泓公司不属于有强制执行力的国家机关,该项约定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条款,故对被告该辩称意见不予采纳。达泓公司未经何某华准许,擅自扣押原告所有的车辆及驾驶证、王某英的身份证、行驶证,拒不返还,其侵占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合法的财产权益,故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达泓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苏×××号车辆、该车辆的行驶证、何某华的驾驶证、王某英的身份证、行驶证返还何某华。
【法官后语】
随着经济的发展,民间的借贷行为越来越多,一些银行的贷款条件较为严苛,有的当事人急于需要资金又无法满足银行的贷款条件,无法从正规银行进行贷款。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小额借贷公司、担保公司应运而生,这些公司发放贷款的条件较低,借款人通常提供一些担保物就可以发放款项,最为常见的即为用车辆进行担保,使很多无法从正规银行进行贷款而又急需资金的借款人获得贷款。但发放贷款时这些公司通常会与借款人签订合同进行约定或由借款人出具保证书进行承诺:如无法正常还款,贷款方有权直接将担保物进行扣押,当借款人无法正常还款时,这些公司通常会直接将担保物违法扣押、变卖,更有甚者,即使借款人偿还全部借款及利息也不会将担保物返还给借款人,严重侵害了借款人的权
益。
本案中,何某华作为借款人出具的保证书载明:“本人未能在规定的还款时间内进行足额还款,或逾期拒不还款,出借方有权上门扣押车
辆。”达泓公司以此为据认为在何某华未按时还款的情况下其直接扣押何某华车辆的行为合法,这亦是本案审理的重点。扣押他人财物的行为是对他人合法财产权益的限制,属强制性措施,可实施此种强制性措施的主体应由法律、法规进行明确规定,否则便是非法私自扣押。《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
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扣押财物;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故只有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以及应法院要求协助扣押财物的单位、部分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才可施行扣押财物的强制性措施。达泓公司显然不在此主体范围内,何某华的保证书关于达泓公司可扣押其财物的约定违反了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故达泓公司关于根据保证书的约定有权扣押该车辆的意见不成立,其扣押何某华车辆的行为属于非法扣押,应将该车返还何某华。
编写人: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房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