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国良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诉万载县新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物 权保护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2017)赣0922民初36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物权保护纠纷
3.当事人
原告:江西国良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良实业公司)
被告:万载县新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荣花炮公司) 【基本案情】
国良实业公司于2009年9月25日取得位于万载县岭东乡兰田村良听 组何冲棚背干塘埚241亩林木使用权以及所有权(万府林证字2009
第120000517号),使用期限为70年即至2074年11月1日。新荣花炮公司
在2013年建厂房时未经国良实业公司同意擅自毁坏了国良实业公司的上 述林木。2009年10月21日,袁青为投资国良实业公司委托江西华泰资产 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其所取得的山林价值,本案涉案山林亦在本评估报告 之中,每亩山林的经济价值为2000元,国良实业公司要求按照2009年2000 元/亩的经济价值计算损失。
为确定所侵占的林地的面积,双方均同意请求万载县林业局协助对 被侵占的林木实际情况进行勘查,万载县林业局于2017年9月15日出具现 场勘查报告,认定新荣花炮公司由于建设实际侵占了国良实业公司经营 的林木(万府林证字2009第120000517号中内业号1478小班记载面积
为241亩)为附图红线范围内,面积7.5亩。
【案件焦点】
新荣花炮公司是否侵犯了国良实业公司的林权。 【法院裁判要旨】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新荣花炮公司系通过租赁兰田 村良听组的集体土地经过合法审批建设的,而国良实业公司则依法取得 了万府林证字2009第120000517号林权证,系万载县岭东乡兰田村良听组 何冲棚背干塘埚241亩林地的森林或林木使用权权利人以及所有权权利 人。因此,对于是否侵权以及侵权的范围如何确定成为本案的关键,国良 实业公司依法取得万府林证字2009第120000517号林权证,系万载县岭东 乡兰田村良听组何冲棚背干塘埚241亩林地的森林或林木使用权权利人 以及所有权权利人,新荣花炮公司未经权利人国良实业公司同意擅自毁 坏国良实业公司依法取得林木,已构成侵权,应当为其侵权行为承担侵权 责任。关于侵权毁坏的实际面积,国良实业公司、新荣花炮公司在请求 万载县林业局协助对被侵权林木实际情况进行勘查前均签署了同意由万 载县林业局勘查并以万载县林业局最终核算的为准,因此在新荣花炮公 司未提供其他证据足以推翻该勘查报告的情况下,确认新荣花炮公司由 于建设实际占用国良实业公司经营的林木 (万府林证字2009第 120000517号中内业号1478小班记载面积为241亩)为附图红线范围内,面 积7.5亩,故对于国良实业公司诉称新荣花炮公司侵权120亩的主张不予 采纳,新荣花炮公司应当停止对国良实业公司经营的林木的侵权行为。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新荣花炮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对国良实业公司取得所 有权以及使用权的(万府林证字2009第120000517号中内业号1478小班记 载面积为241亩)为附图红线范围内面积7.5亩林木的侵权;
二、国良实业公司因新荣花炮公司的侵权行为遭受的林木损失为 15000元,限新荣花炮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三、驳回国良实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侵犯林权纠纷案件,国良实业公司通过流转取得 涉案林地上森林或林木使用权及所有权,并取得林权证,而新荣花炮公司 则通过租赁取得该土地上的相应权利。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是新荣花炮 公司在涉案土地上经合法审批建厂房是否侵占了国良实业公司所取得的 林权,如果侵权成立,如何赔偿。为厘清争议,应该依照林权证所载明的 四至以及面积实地进行测量以确定是否侵权。
1.林权证是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林权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 有权和使用权,是一定社会主体对一定森林、林地、林木所享有的所有 权、使用权、经营权或一定权益的组合。我国法律规定森林、林木和林 地的所有权有三种形式:即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的林
木。林权证书的权利人分别登记为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林地使用权权利 人、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法实 施条例》规定,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因此,本 案所涉及的国良实业公司的林权系森林或林木使用权、所有权,不包括 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该权利应由县或县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
书,登记造册,确定和保障其所有权。国良实业公司系依法通过流转从兰 田村良听组取得何冲棚背干塘埚241亩林木的所有权及使用权,并依法由 万载县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该林权证载明了林权的四至。
根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解决双方争议应 以林权证为依据,根据林权证确定权利人及其权属的范围。为此,如何确 定国良实业公司林权范围的具体界限成为本案认定是否侵权的关键。虽 然林权证载明了涉案林权的四至、面积等,但在实际处理中处于界限模 糊的状态,其林权证所载明的面积与实际林地的大小,以及双方对林权证 载明的四至具体范围存在争议,因此在双方对界限存在较大争议的情况 下,尤其在涉及农村集体林权时,处理不好会引发群体性事件。为确定实 际界址,法院会同当地村委会、林业部门积极参与案件化解,由乡政府以 及村委会作为见证人,双方共同签署同意书同意由万载县林业部门依照 林权证载明的面积、四至进行测量,万载县林业部门运用遥感技术对实 际情况进行勘查,最终确认并出具了现场勘查报告,确认新荣花炮公司实 际侵占了国良实业公司经营的林木面积7.5亩。
2.侵害林权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或其他民事责任。林权是以 森林资源所有权为基础,以对特定的森林资源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他 物权,系一种用益物权,其赋予权利人对森林或林木资源的占用、使用和 收益的权利。按照《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 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民法 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 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 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前述民事责任方 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本案中,国良实业公司依法取得的林 权遭受到侵害,其有权依照《物权法》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以及其他相 应的民事责任。因侵权范围内的林木已经损毁,故国良实业公司要求返 还原物的诉求无法实现,其所遭受的损失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因此在新荣
花炮公司未提供证据反驳以及重新申请对损失鉴定的情况下,法庭采纳 国良实业公司依法委托第三方出具鉴定报告的赔偿标准以确定赔偿数 额,判决新荣花炮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林木损失15000元。
对于该类山林侵权案件的审理,应重事实、重证据、重调解,坚持兼 顾当事人各方利益及有利于生产的原则,积极联系当地村委及政府,会同 相关林业部门协调联动解决矛盾。
编写人: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 龙火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