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集体经济组织修建公共道路占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小面积宅基地的,权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容忍义务

——徐某春诉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冶山街道办事处宅基地使用权 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决书字号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终656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徐某春
被告: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冶山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冶山街道 办)
【基本案情】
徐某春系冶山街道办辖区范围内白云山社区徐庄组(以下简称徐庄 组)居民。宁六集用(2008)第94464号《集体土地使用证》载明:徐某春 宅基地独用面积为165平方米,宗地面积为326.6平方米。为方便居民出 行,2016年8月20日至9月15日,徐庄组修建水泥路一条。徐某春认为该水 泥路侵占其宅基地,遂于2016年9月17日使用切割机对水泥路进行切割, 徐庄组组长徐某富及时报警后,徐某春停止切割。根据现场图片显示,涉
案水泥路小部分覆盖在徐某春宅基地所在的宗地上。2017年1月9日,白 云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向徐某春出具情况说明,载明:“按徐某春土地使用 证规定的范围使用宅基地。”
【案件焦点】
集体经济组织修建公共道路占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小面积宅基地 的,权利人是否应当承担适当的容忍义务。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 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 理。涉案水泥路覆盖的土地,虽位于徐某春宅基地所在的宗地之上,但徐 某春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水泥路侵占其独用面积。涉案水泥路仅小部分 覆盖在宗地之上,未实际影响徐某春建房或生产、生活。修建公共道路 系徐庄组集体决定,目的也是方便组民出行,徐某春作为徐庄组集体组织 的一员,应当承担适当容忍义务。因此,徐某春主张冶山街道办返还侵占 的宅基地,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四 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徐某春的诉讼请求。
徐某春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同意一审裁判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 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 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该条规定确定了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 而非集体组织成员个人。依现行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均是无 偿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构建的目的在于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家庭提 供稳定的居住场所,从这个意义上讲,对于本集体成员实行无偿取得制
度,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度的应有之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不可增 性、不可移动性以及取得的无偿性,使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较强的 社会拘束之义务,受到了更多的限制。例如,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 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宅基地 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 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该规定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内 容,即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集体经济组织占用其成员的宅基地且不予补偿,应当符合以下几个 条件:
1.占用宅基地需用于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土地管理法》第 六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 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 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 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 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根据上述法律规 定,占用宅基地用于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是集体经济组织占用其成 员土地的前提条件。
2.不得收回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虽然集体经济组织占用了成员的 部分宅基地,但该部分宅基地使用权依然属于该组织成员,集体经济组织
不得将该部分宅基地收回,如收回则应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并给予相应补 偿。
3.占用的宅基地面积及用途不应严重影响集体组织成员的生产、生 活。集体经济组织占用宅基地后,必然会给其成员的生产、生活带来一 定的影响,应当从占用宅基地的面积、性质以及现状综合判断该种影响 的程度,只有在影响程度较小的情况下才不予补偿。要通过核算占用宅 基地的面积占宅基地所在宗地面积、证载宅基地面积、宅基地独用面积 的比例进行判断,比例越小影响程度越小;根据占用宅基地在宗地的区域 位置进行判断,在核心位置影响较大,在边缘位置影响较小;根据占用宅 基地的现状进行判断,占用前宅基地闲置的影响最小,存在建筑物等不动 产的,需要根据原不动产的剩余价值及重置该不动产的费用来判断影响 力大小。
综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同于一般的用益物权,其取得的无偿性决 定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行使该权利时,必须考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
益。集体经济组织为了公共利益而占用小面积宅基地且未严重影响使用 权人生产、生活的情况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承担适当的容忍义
务。
编写人: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徐传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