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承包方弃耕、撂荒承包地后又反悔的处置

——吴某胜等诉王某明、王某土地承包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2016)豫1522民初2053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吴某胜、吴某志、王某秀、王某盛、张某凯(以下称吴某胜等 五户)
被告:王某明、王某
第三人:光山县孙铁铺镇屈寨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屈寨村委会) 【基本案情】
2002年春,屈寨村李桃园村民组大部分农户弃耕外出务工,导致耕地 荒芜,屈寨村委会将该组耕地重新划分为东西两组,在家耕种的农户责任 耕地分在东组,弃耕农户的责任耕地分在西组。各组面积均为120亩,人 均2.8亩。分在西组的农户有吴某胜等五户及吴某友和王某明,总计七
户,但西组农户每户具体面积、位置、四界未划分。2002年4月26日,屈 寨村委会将西组耕地120亩承包给吴某友、李某坤和王某明耕种,期限10 年。同年,吴某友、李某坤和王某明经与屈寨村委会协商,吴某友、李某 坤和王某明退出,三人承包的西组耕地120亩转让给王某一人用于退耕还
林,王某承包120亩土地后小部分用于栽种树木、造塘养鱼、养鸡,大部 分用于种植水稻。2016年3月,吴某胜等五户以找王某明、王某及屈寨村 委会要求返还原承包的西组耕地遭拒为由提起诉讼。
【案件焦点】
农村土地承包方弃耕、撂荒后请求新承包方及村委会返还承包地并 赔偿损失是否应予支持。
【法院裁判要旨】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 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
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
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 释》 (以下简称《解释》)第十条规定,承包方交回承包地不符合农村土 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程序的,不得认定其为自愿交回。第六条第一 款第(二)项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 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发包方已将承包地 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 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 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吴某胜等 五户因外出打工弃耕、撂荒所承包土地,并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交 回承包地。屈寨村委会将其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王某明等三人,在王某明 等三人退出后又发包给王某用于退耕还林,现吴某胜等五户请求返还承 包地,理由正当。但在土地重新发包给王某明、王某前,屈寨村委会对弃 耕户(含吴某胜等五户)弃耕的土地收回后,重新进行了调整,统一将该村 李桃园组西120亩耕地作为吴某胜等五户承包的耕地面积,但没有具体划 分每户各自承包的耕地面积、位置、四界,故吴某胜等五户要求屈寨村
委会和王某返还承包耕地的具体面积、位置、四界不清,诉讼请求不明 确、不具体,依法应驳回起诉。吴某胜等五户可以向所在基层组织、辖 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解决。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作 出如下裁定:
驳回吴某胜等五户的起诉。 【法官后语】
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案件,要从大批农民进城务工、
大量土地抛荒的实际出发,既要鼓励和支持土地向专业大户、合作社流 转,又不能突破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民基本生存保障的生产要素这一 根本属性,要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宗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
(二)项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 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 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 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 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是,该解释 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 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本 案中,屈寨村委会将弃耕户弃耕的土地收回后重新调整,统一将该村120 亩耕地作为弃耕户承包的耕地,但没有具体划分每户各自承包的耕地面 积、位置、四界,应视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主要条款不明确、不具体,合 同并未成立,即吴某胜等五户弃耕的土地被收回后,并未重新取得土地承 包经营权。现其诉讼主张土地承包经营权,符合上述解释第一条第二款
规定,法院应以所诉事项不属人民法院主管为由驳回起诉,同时应告知其 向所在乡、村以及辖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机关提出申请,进一步完 善合同条款,签订正式土地承包合同。
编写人: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李旭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