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刘某诉王某、北京市顺义区水务局生命权、健康权、身 体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3民初1368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魏某、刘某
被告:王某、北京市顺义区水务局(以下简称水务局) 【基本案情】
魏某、刘某系魏刘某的父母,魏刘某于1999年11月2日出生。2016
年5月至2017年2月,魏刘某曾参加工作,月均收入4000元左右。魏刘某与 王某都喜欢养狗,平时经常相约一起遛狗玩耍。2017年7月16日下午,王 某在潮白河边遛狗时给魏刘某发微信,询问其是否下班并说了一句“洗 个澡凉快”,后又打电话给魏刘某并约在潮白河边遛狗,魏刘某接到电话 后带着自己的狗来到潮白河边找王某。王某称,自己当时发微信说“洗 个澡凉快”其实是说给狗洗个澡。当天天气炎热,魏刘某到现场时没有 和自己语言交流就抱着狗从河边下水给狗洗澡,自己则在二十米以外的 树林里,看到魏刘某后就准备走过去和其会合,但还没走到河边,魏刘某 就溺水了。事故发生后,王某采取营救措施并报警,顺义公安分局出具调 查结论为魏刘某系溺水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王某称,不知道魏刘某的 具体年龄,一直以为其是成年人;两人之前一起遛狗时经常给狗洗澡,自 己都是把狗扔到水里,但魏刘某会下水;事故发生的地点两人都不熟悉, 魏刘某是第一次从溺水处下水。魏某与刘某称,魏刘某2017年2月从单位
离职后没有再外出工作,魏刘某本人并不会游泳。经查,水务局在事发河 段岸边立有警示牌,警示牌上注有“水深危险珍爱生命,禁止烧烤游泳捕 鱼”等内容。
【案件焦点】
1.王某对于魏刘某的溺亡是否承担责任;2.水务局是否违反安全保 障义务。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魏刘某于花样年华不幸离世,确 实令人痛心。但事故发生时魏刘某已满17周岁,且2016年5月至2017年2 月魏刘某已经参加工作并取得月均4000元左右的工资收入,足以说明其 具备独立生活的能力,应对与其自身年龄相适应的危险行为的后果作出 较为合理的预期,其在不会游泳并且不熟悉河岸环境的情况下贸然入水, 自身对此结果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魏某、刘某虽主张王某知道魏刘某 为未成年人,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王某约魏刘某到河边遛狗的行为并不必然导致魏刘某溺亡事件的发 生,但王某与魏刘某两人经常一起在河边遛狗,是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和 信任而结伴,互相之间形成一种互助的依赖和信赖关系,因而在他们之间 产生了比一般注意义务更高的注意义务。尽管魏刘某死亡属于意外,事 发后王某已尽必要的救助义务,但考虑到王某作为这次活动的邀约者,在 对事发地的河岸环境尚不了解的情况下疏忽大意,对魏刘某下水这种危 险行为并未及时提醒和阻止,存在一定过失,应对魏某、刘某予以适当赔 偿,具体数额由法院综合以上情况予以酌定。
水务局作为顺义区政府水利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法》的规定,承担的是对河道的行政管理职责,即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 水害。该局已在事发地岸边醒目位置设立了警示标牌,说明管理者已警
示了河道的危险性,其已经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故不应 对魏刘某的死亡承担责任。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 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王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魏某、刘某赔偿金50000 元;
二、驳回魏某、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要正确认定活动组织者及参加者是否对意外伤亡者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应明晰组织者与参加者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王某与魏刘某虽 然不存在合约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其作为结伴游玩活动的组织者、参 与者基于信任或相同爱好而形成临时性的组织,相互之间应具有互帮互 助、互相提醒、避免参加具有高度人身危险性的活动以使自己及其他参 加者免受人身、财产损害风险的义务,但此种义务也是有限的,各参加者 均应对自身的安全承担最高程度的注意义务。
本案中,魏刘某事发前已年满16周岁,其外出打工能以自己的劳动收 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退一步讲,即使是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应当对下河游泳行为的危险性具有充分的预见和 认识,魏刘某严重疏于自我安全保护,不会游泳仍贸然下河,其自身的冒 险行为是造成死亡后果的根本原因,故其自身对于溺亡的发生存在重大 过失,应当承担此次损害后果的主要责任。
聚会、出游等民间自发活动的组织者,其承担的注意义务虽然低于 商业性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应承担比一般活动参加者更高的 谨慎组织的注意义务。王某主动邀约魏刘某来到环境不熟悉的陌生河滩 遛狗,并提出洗澡的建议,显然未尽到合理的保障同行者安全的注意义
务,其上述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虽然王某在魏刘 某落水后尽力救助,但为时已晚,王某的行为存在一定过失,应对魏刘某 的父母予以适当赔偿。
另,水务局承担的是对河道的行政管理职责,即防治水害、确保水利 设施健全及功能完好等保障义务。本案中,水务局在事发河段岸边醒目 位置设立了警示标牌,已经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故不应对魏 刘某的死亡承担责任。
编写人: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李鹏
6民间自发活动组织者及参加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及责任承担
-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 Post published:2024年8月2日
- Post category: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8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