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香诉陈某元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人民法院(2017)浙1022民初205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何某香 被告:陈某元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5日上午7时许,被告陈某元饲养的黄狗与另一条黑狗在村 内路上追逐,原告在行走过程中被黄狗撞倒导致受伤,并入院治疗花费一 定费用。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陈某元赔偿医疗费、住 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共计27728元;2.本案的诉讼 费用由被告陈某元承担。被告陈某元称:原告受伤的时间是2017年2月4 日,当日被告去交电费,与原告相向而行,看见原告孙女牵着哈巴狗,一只 黑狗窜出来,哈巴狗受惊后退到原告的脚上,原告在后退中摔倒,并非被 告饲养的狗导致原告受伤。原告提交的16496元医疗费已报销9748.69
元,原告也没有提交交通费、营养费的相关依据。
【案件焦点】
被告饲养的动物的行为与原告的受害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裁判要旨】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构成饲养动物损害赔偿,前提必 须是饲养的动物有致害的行为,且动物的行为与受害人的受害结果存在 一定的因果关系。本案中,原告何某香主张被告陈某元饲养的黄狗将其 撞倒而受伤,要求被告陈某元赔偿经济损失,虽有证人刘某秋、叶某英、 缪某芹、叶某赫、刘某来、陈某林的证言,但证人刘某秋未到庭接受质 询,证人叶某英、缪某芹、叶某赫系原告的亲属,与原告存在一定利害关 系,证人刘某来、陈某林当时未在事发现场,因此,六位证人的证言依法 均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同时原告提供的住院病历载明原告因摔伤住院 治疗,且住院收费票据亦载明农医保报销9748.69元,根据农医保规定,如 治疗的伤情系因他人的行为造成的,农医保不予报销,然本案中原告已在 农医保报销,故理论上可以认定为原告的伤并非他人行为造成。综上,原 告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损害的结果与被告饲养的动物之间存在因果 关系,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原告何某香要求被告陈某元 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请不予支持。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 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原告何某香的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往往在民事诉讼中是最为常见的证人证言形 式,具有典型意义。然而,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因证人与当事人存在着 某种特殊关系,就此类证据内容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往往遭到很多质疑,但 相关立法对其认证规则又缺乏系统、严密、可操作性的规范,导致了其 证据能力和证明力难以把握。民事审判中法官如何审查认定此类证据,
就成为证据认证活动的焦点和难点。对于此类证据的认证,在审理时应 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认定:
一、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的排除适用
无关联性证据、传闻证据、意见证言、非法取得证人证言应予以排 除,证人证言应是证人就其亲身感知的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作出的客观 陈述,故传闻证据、意见证言因其不具备亲身感知或客观性,不足以作为 可被认定的证据,应予排除,而与案件无关联性的证据和非法取得的证人 证言理所应当予以排除。本案中,证人刘某来仅看到现场有两只狗在追 赶,未看到原告摔倒的事实,这一证言证明的事实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应 予排除。证人陈某林没有看见本案事发过程,只是听说别人的传言,所以 该传闻证据也应进行排除。
二、运用经验法则判断证人证言
经验法则,是“人们在长期生产、生活以及科学实验中通过客观外 界普遍现象与通常规律的一种理性认识,在观念上它属于不证自明的公 认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三 项及第六十四条即该法则的法律依据。本案中,原告为证明被告饲养的 动物的行为与受害人的受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而提交的主要证据只有证 人证言,所以在认证时除了要判断证人的陈述内容,还应综合考量作证时 的神态、表情、语气、与当事人的利害关系程度等多方面因素。此外, 该案发生的现场并非在封闭的环境中,而在乡村住宅人员较密集的开放 区域,但出庭作证人员均为与原告有亲属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并无其他
人,在对证人证言进行认定时,这也应作为考虑因素。
三、结合全案证据综合认证
证人证言往往需要搭配其他佐证才能形成较强的证明力,故证人证 言需要依靠其他补强证据进行全面综合判断,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法
官的自由裁量,有利于发现案件的客观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 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明 确了证人证言补强规则的适用范围。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即便通过证 据能力的审核,并判定其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但由于此类证言 自身所固有的欠缺,导致法律规定要最终认定其证明力,决定其能否作为 定案的依据,还需借助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补强,形成完整严密的证据锁
链,以使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更加可靠、扎实。本案中,原告并未提交 其他足以佐证证人证言的证据,医疗费发票中的农医保报销发票反而是 与原告主张证明事实截然相反的证据,结合本案除利害关系人的证人证 言外并无其他补充证据,单凭证人证言无法使法官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 内心确信程度,故本案原告无法证明其损害结果系被告饲养动物造成,应 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编写人: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人民法院 周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