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明支行诉江苏东葆生物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2017)苏0682民初495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明支行
被告:江苏东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侯某强、黄某雯 【基本案情】
2015年2月10日,原告与百代兰花公司(后于2016年9月29日更名为江 苏东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订立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百代兰花 公司向原告借款100万元,明确了借款期限、结息方式为利率等事项。后 双方将合同中借款利率协商变更为5.22%。
2015年2月10日,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明支行与百 代兰花公司订立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为前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履
行,百代兰花公司自愿以位于城北街道桥港村的600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权作抵押,抵押担保范围包括全部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
罚息、违约金、可得利息损失、损害赔偿金及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等。
2015年2月10日,被告侯某强、黄某雯向原告提供担保书一份,约定, 侯某强、黄某雯愿为百代兰花公司与原告签订的皋商银(2015)
第0210200801号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约定了保证责 任范围和保证期间,并约定,借款人同时提供物的担保的,保证人愿就上 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先于物的担保履行保证责任。
2015年2月11日,如皋市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 押办理了抵押登记,土地经营他项权利人为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土地经营权人为百代兰花公司,土地经营权证号为(2015)
第01003号。土地地理位置如皋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北街道)桥港村,面积 600亩,债权数额100万元。
2016年3月18日,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明支行开立 借款借据,载明借款金额为100万元,结算方式为每月20日结息,年利率
为5.22%,到期日为2017年2月3日。
借款后,被告偿还了2017年1月20日之前的利息,其余款项未能偿 还。原告诉至法院。
【案件焦点】
借款人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是否合法有效,抵押权人对 抵押权是否享有、能否实现。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大明支行与江苏东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最 高额抵押合同,侯某强、黄某雯提供的担保书均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 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应确认合法有效。江苏如皋农 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明支行按约出借款项,江苏东葆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未按约还款,造成纠纷,应承担全部责任。
关于复利及罚息的计算,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未按约还款的,从逾 期之日起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逾期罚息 利率为合同约定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对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 息,以按月结息的方式,贷款期内按照4.2条约定的贷款利率计收复利,贷 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因此,合同期内的应付未付利息,原告 有权计收复利。逾期之后,则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罚息。
江苏东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位于如皋市城北街道桥港村
600亩土地承包经营权作抵押的效力问题,2015年8月10日,国务院出台国 发(2015)45号《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 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选择试点地区,赋予“两权”抵押融资功能。指 导意见明确,试点涉及突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等相关法律条款,由国务院 按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允许试点地区在试点期间暂停执行相 关法律条款。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 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
(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授权国务
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中 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集体所有的耕地 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在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 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 于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2016年3月15日,中国人民 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
部、农业部根据上述两个文件的精神,印发《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 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
区)名单》,江苏省如皋市在试点县(市、区)名单中。如皋市亦出台了相 关文件,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操作要求。明确如皋市 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由市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负责办理。 本案中,被告东葆科技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其操作手续符合相关文件 规定,在指定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应当认定抵押权已设立,原告有 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
侯某强、黄某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承诺就借款合同项下的 全部债务先于物的担保履行保证责任,侯某强、黄某雯应按约承担连带 保证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东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归还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明支行借款本金100 万元及利息、复利、罚息(自2017年1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 付之日止)。
二、被告侯某强、黄某雯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保证人在 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原告对抵押物——江苏东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如皋市 城北街道桥港村600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证号为(2015)第
01003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官后语】
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业资金需求不断增大,为了拓宽农民融 资渠道、促进农民增收,2014年“ 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全面深化农村 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稳定农村土地承 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 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功
能。”“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 金融机构抵押融资。”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国务院相继出台文件,选 择试点地区,赋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功能。各试点地区亦纷 纷出台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试点暂行办法,如皋市亦是 此次试点县市之一。
随着试点工作的深入推进,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纠纷也 逐渐显露,如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在法律未修订、上级法院没有新的指 导意见的情况下,能否认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的 实现存在诸多问题:承包经营权的价值如何确定?在缺乏专业的交易平台 和流转机制的情况下,如何进行交易和流转?金融机构的抵押权如何实
现?一旦实现抵押权,如何保障承包经营权人(农民)的利益?
因此,尽快修订和完善相关立法,允许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 山等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并尽快出台配套的司法解释,规范农村土 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各类问题,为法院裁判提供指导。
编写人: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吴剑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