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承包人对附属设施工程价款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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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category: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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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鑫峰园林公司诉双赢集团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9民初405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重庆鑫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峰园林公司)
被告:双赢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赢集团公司)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5日,鑫峰园林公司与双赢集团公司签订了《双赢 ·滨江 壹号(一期)项目园林景观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以下简称《施工承包合 同》),双赢集团公司将双赢 ·滨江壹号(一期)项目园林景观工程发包给 鑫峰园林公司施工。《施工承包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2015年1月18日,鑫峰园林公司与双赢集团公司又签订《双赢 ·滨江壹号 (一期)项目园林景观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补充协议》 (以下简称《补充协 议》),《补充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进一步的细化。施工完工
后,在2015年2月至2016年5月期间鑫峰园林公司按照双赢集团公司的验 收意见对承建工程进行了整改。2016年5月25日,双赢集团公司工程部杨 小兵在《回复竣工验收后参加各方意见表》的批复中签署“已整改,结





论合格” 。2016年6月28日,鑫峰园林公司与双赢集团公司对工程款进行 了结算,确定鑫峰园林公司的工程款总金额为10408635.35元[其中:土建 园林(含签证)、安装部分的工程款为5717738.69元,景观绿化(含签证) 部分的工程款为4690896.44元]。双赢集团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尚欠 工程款4558635元未支付。双赢集团公司于2016年6月19日起诉至法院要 求被告支付下欠的工程款4558635元和利息,并要求确认鑫峰园林公司就 上述应收款对双赢集团公司建设的双赢 ·滨江壹号(一期)项目变卖、拍 卖价款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案件焦点】
在部分主体建筑已出售过户给业主后,承包人对附属的园林景观工 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裁判要旨】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 工程以外,建设工程承包人对其勘察、设计、施工的工程折价、变卖的 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鑫峰园林公司施工的工程为园林景观部分, 即使鑫峰园林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也仅能对园林景观工程折价或者拍 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而不能对双赢集团建设的双赢 ·滨江壹号(一 期)项目变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同时,园林景观工程系双赢 ·滨江壹号(一期)项目的附属设施工程,园林景观工程的价值附属于双 赢 ·滨江壹号(一期)项目,在双赢 ·滨江壹号(一期)部分房屋已出售过 户给业主的情况下,园林景观已不属于双赢集团公司专有,不再适合以折 价或者拍卖的方式单独加以转让,属于性质上“不宜折价、拍卖的”建 设工程。综上,法院对原告鑫峰园林公司要求确认对双赢集团公司建设 的双赢 ·滨江壹号(一期)项目变卖、拍卖价款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 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 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 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双赢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 告重庆鑫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558635元和利息(其中,以
3334569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28日起至该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 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1224066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31日 起至该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重庆鑫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系法定优先受偿权,是法律基于维护建筑 工人权益的需要,在相关权益发生冲突时的价值选择。建筑工程承包人 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 百八十六条从两个方面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客体进行了限制。
本案中,承包人承包的园林景观工程为滨江壹号项目的附属设施工 程部分,因此承包人仅能对其施工的园林景观部分拍卖、变卖的价款享 有优先受偿权,而不能对滨江壹号项目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 权,否则会损害其他工程承包人的权利。同时,园林景观工程在物理结构 上虽然独立于主体工程,但其价值附属于主体工程,在滨江壹号小区部分 房屋已出售过户给业主的情况下,部分园林景观已属业主所有,而不系发 包方单独所有,业主拥有的部分与发包方拥有的部分无法区分,因此其在 性质上应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建筑工程。另外,依据《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之规定,承包人





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在业主拥有的部分与发包 方拥有的部分无法区分时,若将园林景观予以拍卖、变卖,则与该规定相 悖有损业主的利益。因此权衡各方利益的平衡,本院认定承包人对园林 景观工程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近年来,涉及承包人要求对园林景观工程享有优先权的案例频频出 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涉及发包人和承包人、承包人与承包人、 承包人与业主、承包人与一般债权人等多种利益关系的平衡问题,如何 在掌握大的法律原则基础上,根据具体的个案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考 验着每一个法官。
编写人: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何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