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金明诉南宁市永华保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 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08民终1250号民事判 决书
2.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覃金明
被告(上诉人):南宁市永华保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华 保洁”)
被告:广西平南县通泰百货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泰百 货”)、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以下简称“通力电梯”)
【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17日,通泰百货(甲方)与永华保洁(乙方)签订保洁计划 书、清洁服务合同,将位于平南县通泰中央商务区一至三楼的清洁服务 承包给永华保洁。2015年12月1日,原告覃金明到被告永华保洁应聘工
作,职务为保洁主管。原告获聘用后,于当日开始在双方约定的工作地点 通泰百货上班。2016年12月6日早上8时许,原告在上班过程中,准备从正 在安装尚未投入使用的电梯走下一楼,当走到二楼电梯口拐角处时,未及 时发现电梯口拐角处的空隙,踩空从二楼跌到一楼楼面,造成受伤。原告 受伤后,即被送到平南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6年2月1日出院,共住 院47天,用去医疗费61579.38元。2016年2月1日,原告到平南县同安骨伤 医院住院治疗,至2016年5月16日出院,共住院105天,用去医疗
费17640.08元。2016年7月11日,原告自行到桂林市正诚司法鉴定中心进 行伤残鉴定,鉴定意见:覃金明因人身损害受伤致胸12及腰1椎体粉碎性 骨折属八级伤残。2017年4月23日、24日、25日,2017年5月2日、4日原 告自行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门诊治疗。
另查明,事故发生时,通泰百货正在装修,尚未正式开始营业。通泰 百货的电梯安装业务由被告通力电梯负责,发生事故时,电梯安装尚未完 工,未正式投入使用。事故发生后,被告永华保洁共支付给原告72247.21 元。
再查明,原告覃金明为平南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13年10月15 日经批准退休,退休后在平南镇居住,每月领取退休费2273.4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被告永华保洁的申请,追加通力电梯作为被 告参加诉讼。本院另根据永华保洁的申请,依法委托广西公明司法鉴定 中心对原告覃金明的伤残程度进行重新鉴定,鉴定意见:覃金明本次损伤 致三个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评定为八级伤残。
【案件焦点】
1.本案案由应以提供劳务者损害纠纷还是人身身体权纠纷审理;2. 原告合理合法的经济损失是多少;3.对于原告合理合法的经济损失,三被 告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提供劳务者 受害责任与第三人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选择何种案由起诉直接关系 到案件适用何种法律关系及责任承担主体等问题。本案原告经法院释明 后最终选择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包括雇佣关 系和侵权关系。从雇佣关系的责任主体来看,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 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雇员的损害是由雇佣关系以外的 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第三人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 责任。在第三人侵权造成雇员受伤的情况下,作为受害人,既可以以侵权 为由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以提供劳务者受害为由请求雇主 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当事人在向法院起诉时只能选择一种案由进行诉
讼,因此本案原告选择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起诉,本院只能适用提 供劳务关系的相关法律确定承担责任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 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 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 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原告经应 聘到被告永华保洁工作,双方形成提供劳务关系,覃金明在工作中受伤, 其有权向永华保洁主张赔偿权利,永华保洁作为提供劳务一方应对覃金 明在提供劳务过程中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覃金明作为成年
人,其在工作中没有注意当时的工作环境,在明知商场电梯正在安装尚未 投入使用的情况下,仍从二楼电梯口走向电梯,致使其从电梯口空隙处踩 空跌下一楼受伤,故覃金明对其受伤亦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根据双 方的过错程度,本院确认永华保洁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覃金明自行 承担30%民事责任。被告通泰百货、通力电梯不是覃金明的雇主,双方不 存在劳务关系,故被告通泰百货、通力电梯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永华保洁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 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覃金明因他人侵权行为造成经济损失,有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 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向侵权人主张权利。 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已向社会保险事业局报销医疗费、无权主张该权利 的主张,无法律依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虽因伤致 残但退休金收入不减少、实际收入不减少可以依法调整残疾赔偿金的主 张,因无充分事实依据证明被上诉人的实际收入即为退休收入,故对该上 诉主张不采纳。对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无证据证明其在平南同安骨科医 院住院期间有陪护人员、不应支持护理费的主张,因被上诉人在二审期 间提供的证据证明其在平南同安骨科医院住院期间有陪护人员1人,故对 该上诉主张也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 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1.本案涉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与第三人侵权责任两个法律关系, 原告既可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为案由起诉,也可以“侵权责
任”为案由向法院起诉,以何种案由起诉原告享有选择权,法官应当向原 告行使释明权,要求原告明确选择何种案由起诉,即明确原告所主张的法 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雇员在从事 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 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 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
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时可以要求雇主承担责任也可 以要求侵权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但不能同时要求两者承担连带或共同 赔偿责任,因为一个案件中只能适用一个法律关系。但在司法实践中,受 害人往往因为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以为将所有涉案单位或人员列为被
告起诉就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就将雇主、发包方、承包方、侵 权人等都列为被告,此时法官应当向当事人释明,要求原告明确选择所主 张的法律关系。
2.明确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法官就可明确案由,并围绕案由确定承 担责任的主体及适用的法律,最终依法作出裁决。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如 果原告主张第三人侵权责任的法律关系起诉,明确责任承担主体是侵权 第三人,侵权第三人往往会有多个,责任分配更为复杂,则要根据案件的 具体情况和各方的过错进行赔偿责任分配。如果原告主张提供劳务者受 害责任的法律关系起诉,明确责任承担主体是雇主,雇主承担责任主要有 两个法律依据:第一个法律依据是《解释》的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第 二个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解
释》规定的是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则 是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审理时,法官更倾向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原则判决雇主承担责任,主 要考虑到如果完全由劳务接受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必然使其承担责任 过重,既对劳务接受者不公平,也不利于劳务关系的发展。补充一点,关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从表面上看劳务 关系只存在于自然人之间,但是根据司法实践以及法律的系统理解,可以 认为单位或者组织也可以成为劳务接受者。
编写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 梁云飞
36受害人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和第三人侵权责任享有选择权
-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 Post published:2024年7月31日
- Post category:雇员受害帮工损害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7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