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信宜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解散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9民终第186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公司解散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刘某
被告(上诉人):信宜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宜某某 房地产公司)
第三人:邱某某 【基本案情】
信宜某某房地产公司由刘某与邱某某共同出资成立。公司章程载
明: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公司股东共2个,分别是邱某某、刘某;邱某 某以货币出资70万元,占注册资本70%,刘某以货币出资30万元,占注册资 本30%等内容。2015年4月25日,该公司通过股东会表决选举邱某某为公 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兼经理,任期三年。选举刘某为公司监事,任期 三年。2014年4月26日,刘某与邱某某签订《合作开发土地项目协议
书》,后刘某与邱某某在履行该协议的过程中发生纠纷。信宜某某房地 产公司的档案资料及公司印章均由邱某某保管,且信宜某某房地产公司 自2014年4月25日成立后,没有召开过股东会议,在公司的执行董事、法 定代表人、经理、监事的任期届满后,也未通过召开股东会进行选举。 信宜某某房地产公司自成立后,仅有工商登记,没有办事机构及办事人 员,也没有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刘某以公司从未召开过股东会议及公 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为由,主张解散信宜某某房地产公司。信宜某 某房地产公司不同意刘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焦点】
信宜某某房地产公司是否经营管理已经发生严重困难。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信宜某某房地产公司的经营管 理已经发生严重困难。原因有三:一是信宜某某房地产公司的最高权力 机构股东会长期无法履行职能。自信宜某某房地产公司成立之初召开过 股东会选举相应机构外,再没有召开过股东会,即使在执行董事、法定代 表人、经理、监事的任期届满以及两位股东之间就信宜某某房地产公司 的开发土地发生多起诉讼的情况下,信宜某某房地产公司的两位股东即 刘某、邱某某都没有提出召开股东会来协商解决上述纠纷。股东会在公 司成立后的长时间内未能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能。二是公司股东之间 的冲突长期无法解决。公司的两位股东即刘某、邱某某因合作开发的涉 案土地而产生纠纷,长期相互诉讼,两位股东从未就该问题提出召开股东 会来协商解决,双方也未通过其他方式来解决争议,股东之间的争议一直 存在。三是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经营管理模式成为空设。信宜某某房地 产公司自成立以来,未进行过任何的经营活动,未按照章程的规定设立财 务会计制度及用工制度。且由于信宜某某房地产公司的印章由邱某某保 管,导致关于信宜某某房地产公司的事宜由邱某某一人处理,即使是对外
诉讼也是在未召开股东会讨论决定的情况下由邱某某一人决定,致使信 宜某某房地产公司的股东会形同虚设。最后,在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解散 信宜某某房地产公司后,经过法院主持调解无法解决上述问题。信宜某 某房地产公司的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 大损失,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解决,故对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30%的刘某提出解散信宜某某房地产公司的请求,依法予以准许。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 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
下:
解散信宜某某房地产公司。
信宜某某房地产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中,信宜某某房地产公司只有两位股东,且两股东间的冲突一直 无法调和,致使该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而股东之间的冲突 也无法通过股东会进行解决,使该公司的经营管理模式成为空设。信宜 某某房地产公司曾经以公司仍处于正常运作中并正通过诉讼维护自身的 合法权益为由,证明其不存在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这是一个混淆概念 的问题。公司经营管理与公司经营存在亏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公司经 营亏损是指公司财务出现困难,而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的侧重点 不在于公司的财务,而是经营管理方面的困难。如果公司权力机构运行 正常,即使财务出现困难,还是有可能摆脱困境的。而因股东间的长期冲 突不召开股东会,足以影响该公司的经营管理,以致其经营管理发生严重 困难。这正是两者的不同之处。
审理本案的过程中,法院也试图为当事人协商调解,但当事人不能以 收购股份或减资等方式致使公司存续,故应及时判决解散信宜某某房地 产公司,避免出现久调不决的状态而损害各方的利益。
本案虽看似简单,却是现今经济高速发展的滞后产物,它代表的是一 类的案件。就如本案中信宜某某房地产公司就只有两个股东,在这个情 形下很容易对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议不予重视,而发生像邱某某一人 控制公司的状态。股东间的矛盾与纠纷不能通过公司股东会去解决,股 权少的股东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只能寻求法律的帮助,解散公司。
编写人: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 黄方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