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车辆销售商、生产商宣传手册及官网相关信息内容不实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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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category: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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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北京德万隆经贸有限公司、捷豹路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 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民终434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刘某

被告(上诉人):北京德万隆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万隆公 司)、捷豹路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豹路虎公司)

【基本案情】

2014年,2014款进口路虎发现四汽车开始在中国大陆销售,刘某为 自驾越野车爱好者,2014年5月30日,刘某作为买方与卖方德万隆公司 签订《乘用车买卖合同》,约定购买2014款第四代发现V6SE一辆,价





款855000元。同日,刘某签署《标的车辆确认书》《车辆验收确认
单》,对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外观、内饰、配置、行驶里程等现场可查 验的质量状况进行确认和验收,符合买卖合同约定且与卖方告知买方的 状况相符,刘某在车辆文件及随车工具、车辆状况确认等项打钩确认, 其中车辆各项功能包括座椅及方向盘调整、影音系统、车辆发动程序、 定速巡航系统、转向系统功能正常、多功能交互界面等。后刘某为其购 买的车辆进行注册登记并完税。

2015年4月,捷豹路虎公司在网站上登载《2014年款第四代发现车 辆配置致客户函》,载明:2014款第四代发现多功能运动汽车宣传手册 对车辆配置标注有误,中央电子差速锁及驾驶员座椅电动侧向支撑调节 在车辆宣传手册中未标准配置,并提供补偿方案。

2015年4月,刘某因车辆配置与宣传不符多次与德万隆公司、捷豹 路虎公司沟通,协商未果,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德万隆 公司、捷豹路虎公司通过宣传手册、官方网站等方式对2014款路虎发现 四汽车的宣传与实车不符:宣传中该车具备五种模式全地形反馈适应系 统,实车中只具有四种,并且不具备宣传中的中央差速锁止功能、
Meridian环绕立体声系统、侧向座椅支撑功能,该销售行为构成欺诈, 要求德万隆公司、捷豹路虎公司退还购车款、赔偿保险费等税费并且连 带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案件焦点】

1.德万隆公司、捷豹路虎公司在销售涉案车辆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并需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2.德万隆公
司、捷豹路虎公司是否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并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3. 捷豹路虎公司作为路虎汽车的中国总经销商是否应与德万隆公司一并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捷豹路虎公司的宣传手册中对 涉案性能的记载和宣传已经被告上海浦东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虚假宣 传行为,因此可以认定捷豹路虎公司存在虚假宣传行为。但虚假宣传并 不当然构成民法意义上的欺诈。一方面,刘某在提车时,进行了新车检 查,对于其中可以通过外观辨查的项目,给予一般注意力即可发现功能 的缺失与不符,未提出异议,且刘某正常使用涉案车辆已久。另一方
面,作为一般消费者,不会因为上述几种项目的缺失而影响购买行为, 故上述的虚假陈述不会使消费者陷入错误意思而发生误导,因此不构成 民法意义上的欺诈。

捷豹路虎公司作为涉案车辆的进口商与总经销商,德万隆公司作为 涉案车辆的销售者,应当保证涉案车辆的宣传信息与车辆本身一致,其 向消费者公开提供的宣传册、网络信息确与实车配置不符,未能真实全 面地提供产品信息,使消费者无法知悉其购买商品的真实、全面的情
况,使消费者对车辆配置产生误解,侵犯了刘某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 损害了刘某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第二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德万隆公司、捷豹路虎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 某损失15万元;

二、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德万隆公司、捷豹路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无论是知情权受到损害,还 是惩罚性赔偿,针对的基础事实均是在本案中德万隆公司、捷豹路虎公 司是否存在虚假宣传,只是程度不同,两者与刘某关于损失赔偿的诉请 是一致的。该判决内容没有超出刘某诉讼请求的范围。

关于德万隆公司、捷豹路虎公司是否侵犯了刘某的知情权,同意一 审法院裁判意见。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欺诈的构成,需要有欺诈故意、欺诈行为、错误意思表示以及欺诈 行为与错误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个构成要件,虚假宣传行为并 不当然构成欺诈。诚然,虚假宣传一般具有欺诈故意、欺诈行为、错误 意思表示,但该欺诈行为与错误意思表示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是判 断虚假宣传行为是否构成欺诈的关键。因果关系分析可以从以下几点着 手:第一,一般消费者在选择该类产品时的重点考量因素。如本案中, 车辆不同于普通日常生活用品,价值较大,尤其是高端车辆,价格较
高,消费者在选购时,更多基于品牌、性能、喜好等多种因素综合选
择,因此,较小、价值不高的配件,不影响车辆整体性能与价值,一般 不会影响消费者作出是否购买的决定。第二,消费者的使用情况。对于 价值较大的商品,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已经意识到商品与宣传的 不一致之处,但并未影响其使用,也没有采取措施,那么可以推断出该





不一致不会影响消费者的购买选择,并没有使消费者作出错误的意思表 示。
虚假陈述不必然构成欺诈,但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由于信息的 不对称,销售者、经营者,有义务提供与商品相符的宣传材料与信息, 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只有在充分掌握了解商品信息后,作出的 决定才是其最真实的意思表示。尤其是在商品构造复杂、专业性强,从 外观上很难判断商品质量、优劣、品质的情况下,消费者只能依据销售 者、经营者的宣传来了解商品,作出是否购买的决定,因此,真实全面 的信息披露尤为重要。

在生活中,车辆这类商品价值高,结构性能复杂,一般消费者往往 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才能了解到车辆的性能、质量等情况,在选购过程 中,会综合考虑车辆的性能、品牌、喜好等因素,作出购买选择。因
此,一方面,销售者、经营者在知识上是优于消费者的,应当尽到保障 消费者知情权的义务,使消费者充分了解商品情况,否则是侵犯消费者 的知情权;另一方面,也是由于车辆的复杂性,并非所有不实宣传均构 成对消费者的欺诈。侵犯知情权未必构成欺诈,只有在欺诈行为是消费 者决定购买商品的因素时,才构成欺诈;但欺诈必然是侵犯了消费者的 知情权,两者是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程度不同。因此,诉讼过程中,尽 管原告以欺诈为由起诉,经法院审理不构成欺诈,但侵犯知情权的事实 是清楚明确的,按照法律规定,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不超 出诉请的范围。

编写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李增辉 肖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