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富尔顿机电有限公司诉李善德、万静华买卖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2012)北商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无锡市富尔盛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尔顿公司) 被告:李善德、万静华
【基本案情】
李善德系中贸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万静华系夫妻关系。2009年8月11日, 富尔盛公司与中贸发公司经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为中贸发公 司确认结欠富尔盛公司货款713818.03元及利息(自2009年1月11日起至付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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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买卖合同纠纷
日止,以尚欠货款金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约定了分 期还款时间。后中贸发公司未按约履行。2011年8月10日,李善德出具承诺书一 份,承诺中贸发公司于2011年12月31日前归还上述全部款项,若中贸发公司未 按期如数付款,则李善德个人承诺对中贸发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但 中贸发公司至今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李善德亦未还款。富尔顿公司认 为,万静华系李善德配偶,应与李善德一并就中贸发公司的该笔债务向其承担共同 付款责任。李善德、万静华认为,该笔债务系中贸发公司的债务,不应由其个人偿 还,债务与其李善德的配偶万静华无关。
【案件焦点】
就公司债务夫妻一方对外承诺个人还款,另一方是否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富尔盛公司与中贸发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有效。中贸发公司对富尔 盛公司负有债务,李善德承诺如中贸发公司未按期如数付款,则由其个人对中贸发 公司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李善德的行为应认定为李善德愿意对中贸发公司的 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李善德没有约定承担何种保证责任和保证范围,属于约定不明 确,视为李善德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现万静华不同意对中贸发公司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且富尔盛公司未提供证据 证明李善德的担保行为得到万静华的事先同意或事后追认,或者万静华因李善德的 行为而获益,因此,李善德的行为其法律后果依法不得涉及第三方万静华的利益, 故该保证之债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富尔盛公司要求万静华 基于夫妻共同债务而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 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 、李善德对中贸发公司的债务即货款713818.03元及利息(自2009年1月11 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诉讼费用9892.5 元负连带保证责任。
五、合同欠款 193
二 、李善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中贸发公司追偿。
三、驳回富尔盛公司对万静华的诉讼请求。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后语】
本案系公司欠款的衍生案件,包含两个裁判要点: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债 权人出具以其个人财产付款的承诺书的性质;二、配偶一方对外作出的承诺还款的 意思表示,债务履行的责任是否及于另一方。关于要点一,本案中李善德作为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向原告出具了承诺书,承诺清偿债务的时间,并以个人财产对原告 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法院认定该行为的性质系为公司债务提供连带担保, 其后果是公司的债务将向法定代表人个人追究连带清偿责任。关于要点二,债权人主 张万静华作为李善德的配偶也要承担连带付款的责任,认为李善德在夫妻关系存续期 间对外形成的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这就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边界认定问题。
随着现代经营交易行为的频繁,夫妻债务的争议案件越来越多,夫妻债务的边 界该如何划定?本案的裁判是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典型。本案驳回了原告对万静华 的诉讼请求,理由为李善德的担保行为未得到万静华的事先同意或事后追认,或者 万静华因李善德的行为而获益,李善德的承诺个人付款的意思表示不得涉及第三方 万静华的利益。此观点契合目前实务界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识,即夫妻共同债务不 能一概而定,还应结合具体案情作出判断。
从立法本意来说,夫妻共同债务的制度设计本意在于保护作为夫妻关系外部的 第三人的利益,不可苛求第三人对夫妻内部的约定知晓。但如果因此盲目扩大夫妻 共同债务的范围,会导致机械地适用这项制度,只要是夫妻关系存在期间,夫妻一 方在外经营活动都可给家庭带来收益,依此要求另一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会过分加重 夫妻双方的负担。笔者认为,对夫妻共同债务应从以下几方面来审查:①夫妻双方对 债务的合意,事前知晓或事后追认;②经营收益用于共同生活,夫妻另一方分享了举 债的利益;③债务形成时夫妻关系的状态。在举证责任上重新分配上,债权人应举证 其为善意第三人,如债务发生的合理性、正当性等。法院应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的同时 兼顾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避免过分一刀切地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加重债务人负担。
编写人: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姜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