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咨询:承诺针对的是协议离婚,但通过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离婚都是诉讼离婚,不是协议登记离婚,所以承诺自然不发生效力,协议自然失效,故承诺人有权主张分割。诉讼中调解离婚的本质,是裁判离婚并非协议离婚,调解书是裁判文书的一种,有公权力的背书,跟协议登记离婚有本质区别。

律师解答:是有权对财产进行分割的,至于分多少要看当时男方父母亲出资的情况以及房产登记在谁的名下。根据我国司法婚姻法解释,如果当时男方的父母出资的房产是登记在自己子女的名下,一般的认定为父母对自己子女赠予。如果之前没有约定,然后把房产登记在女方名下,可以理解为是对夫妻双方共同赠予。还有一种情况是双方对赠予没有表达,可以理解为出借。

律师解答:在我国,父母有义务支付孩子的生活费和抚养费,包括学费,医疗费以及其他的生活必要的开支。一般情况下,父母抚养未成年人是有法定义务的,还有一种情况是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子女上大学这种情况应该是成年之后的事。在我国,一般情况下,对于十八岁的子女父母没有法律的义务,父亲可以根据经济情况,酌情给钱。但是大部分情况,在学校学习的大学生还不能独立生活,没有抚养自己的经济来源,所以部分父母还是自愿支付的。成年之后的大学生,如果有需要也可以及时向父母提出主张,父母根据情况来进行支付。

案例要旨: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债权人借款,但该借款全部用于公司经营所需,而借款方为一人独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公司经营获得的财产属于家庭生活收入来源,夫妻二人未举证证明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也未举证证明案涉借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借贷关系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要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数额较大,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且债权人明知借款人将借款用于放贷,案件审理期间未能证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经营活动,或者借款人配偶在事后对该借款行为予以追认。因此,借款人配偶不应基于夫妻关系而承担系争债务。

观点来源参考:案号:(2018)沪01民终814号

案例要旨:夫妻一方虽然以个人名义借贷了超出日常开支所需债务,但债权人已经证明案涉借款系夫妻一方赚取利差的投资经营行为,利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

夫妻名下财产的购买的时间不影响其应当承担的涉案还款责任,即使是在案涉借款之前购买,亦是案涉借款的责任财产。

观点来源参考:案号:(2018)最高法民申634号

案例要旨:夫妻一方举债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衡量的重要依据之一是借款用途,即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涉案借款发生前至离婚时夫妻双方处于分居状态,无共同生活之事实,无证据显示夫妻双方有因共同生活而需共同举债的必要,亦无证据显示其家庭有大额支出,且涉案债务属于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举债,债权人无证据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涉案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回归合同的相对性,由借款人一方承担还款义务。

观点来源参考:案号:(2017)京0111民初12207号

案例要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举债,配偶未在负债凭证上借款人处签名,仅以证明人身份在负债凭证上签字,且否认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足以说明夫妻二人并无共同借款合意,不宜确定为共同债务。

观点来源参考:案号:(2018)苏0923民初587号

裁判观点:婚前个人贷款婚后共同还贷房屋,离婚时,共同还贷及其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具体如何分割可查看本网站中此文:虞城刘律师:婚前一方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的分割

裁判观点:只要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偿还的贷款即视为夫妻共同还款,无须提供特别证据加以证明,否认夫妻共同还贷一方须承担举证责任。

裁判观点:一方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共同还贷的,离婚时,应以共同还贷部分乘以不动产升值率计算增值部分,不动产升值率的计算是用不动产现价格除以不动产成本,不动产成本包括购买价格加上共同还贷部分及其他费用。

裁判观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故意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毁损共同财产一方应少分或者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毁损的财产作为毁损一方应分得财产的份额,对另一方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应由毁损一方折价补偿对方。

裁判观点:婚前购买、婚后登记在配偶名下的车辆,需根据购车出资来源、意思表示、所有权取得等因素综合认定车辆归属。婚前陪嫁物品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无证据排除的情况下,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裁判观点:一方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股票、黄金等,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了交易,其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未进行买进卖出操作,离婚时账面收益认定为自然增值,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彩票所得收益,一般应认定为共同财产,一方财产用于借贷而婚后取得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离婚时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

可以,但必须具备特殊情形。夫妻共同财产并不必然遵循民间传统观念所认为的“密不可分”理念,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062条、第1063条的规定。

该约定一般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一方被欺诈、被胁迫的情况;3.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4.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双方分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结合法律的规定,分居时间的长短、家庭或者另一方对财产的取得是否有贡献等因素综合判断。

夫妻一方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婚内增值部分如果属于自然增值,一般依然认为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当然,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前财产以及其增值部分进行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6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房产在婚后出售的增值部分就是该条所指的“自然增值”,应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之外。

随着我国城市化水平的逐步提高,某些农村地域逐步转变为城镇地域,由此可能产生夫妻一方的婚前房屋在婚后被征收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3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房屋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中,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结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房屋属于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内被征收的,针对原房屋本身的价值补偿部分,一般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内取得的财产一般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0条规定,下列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1.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
  2.夫妻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对于夫妻双方一方的婚前财产以及在婚内取得的共同财产是否属于个人财产也可以另行约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法律特别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5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以下内容: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比如夫妻共同经营一家商店,产生的收入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知识产权的收益,比如夫妻一方获得的稿费收入、专利权转让费用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这部分财产不包括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5.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具有平等的处理权。

答:亲子鉴定必须以当事人同意为要件,法院不得强制取证。如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做鉴定,应予准许。在处理此类案件中,对亲子鉴定结论应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应与案件其它材料相印证,综合分析,做出正确判断。

若当事人坚持拒绝鉴定,可依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综合全案的其他证据及案情作出是否亲子关系的认定。

答:法院可以受理及对案件进行实质处理。

答:告之当事人另案起诉。

答:八周岁之内子女探视权的处理,应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八周岁以上子女的探视权,应征得子女的意见。对于双方关系矛盾激烈的,可由幼儿园或学校协助执行探视。

答:当事人虽然达成协议,但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及相关规定,本着公平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在查清家庭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状况后,予以合情合理的解决。当事人不能据离婚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需另行起诉,法院确认后再申请强制执行。

答:从公平角度出发,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和负担能力等情况,结合当事人的意见,人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答:父母没有为其提供抚养费的法定义务.

答: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时,应尽量争取当事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或按市价分配有困难,法院可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待判决生效后,具体的操作问题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对于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股票或股份,人民法院不宜分割处理,可告之当事人在符合转让条件后,再向人民法院起诉进行分割。

答:对该遗嘱所涉及的公共财产,应分出一半归配偶所有,其余一半由遗嘱指定的继承人继承,擅自处分的财产部分应认定无效。

答:由人民法院对债务形成的有关事实、性质、举债的用途等综合审查判决。

答:仍应负连带责任。

答:在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在离婚案件中,首先应区分取得于婚前或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应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总额再进行分割。

当事人离婚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故经过折抵后,由一方根据其拥有的公积金、住房补贴的差额给对方补偿。

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利益主要表现为保险金。保险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应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属共同财产,由法院酌情处理。

答:应以该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取得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判断标准,而不应以该知识产权权利本身的取得的时间为判断依据。

离婚时,只能对现有财产进行分割,对没有实现其价值的财产性收益不能估价予以分割,智力成果只有转化为具体的有形财产后才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其配偶在共同生活中付的劳动,可从其他财产中给予适当的补偿和照顾。

答:应将夫妻共同财产先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

答:对采取住房抵押贷款方式购买商品房未付清全部房价款的房屋属于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在离婚诉讼时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应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这个规定在实践司法审判中并未被采纳,法院一般会判决得房一方继续还贷,处理房屋分割)。

① 公民以市场价和成本价购买的房改房:夫妻一方在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改房,并将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其一:对婚前由一方承租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改房,法院具体可酌情处理。

其二:对婚前由一方承租,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改房,不论是否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为共同财产。

② 公民以标准价购买的房改房属拥有部分产权房,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不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可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可以另行起诉。

答:婚姻当事人间未订立关于“私房钱”的约定或约定不明、或无效,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即认定为共同财产。

答:分清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区别处理。

答:人民法院仍应继续审理。

答:以上情形属于同居造成后果,无合法婚姻为前提,故以上请求无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答:不予支持。

答:如果认为其符合结婚的条件,在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后仍不补办的,法院应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答:应确定为抚育费纠纷;如同居期间一方起诉“离婚”并要求对子女抚养作出处理的,应确定案由为解除同居关系。

答: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放弃继承无效,通知继承人参加诉讼,并依法判决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实际财产价值为限清偿债务。

答:只要当事人未在离婚协议中放弃离婚损害赔偿,且在离婚登记后一年内提出,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注意一定的规定属于除斥期间,不能中止、中断)。

答:未违反《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相关规定,一方可依法取得对公房的承租权,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一方可继续承租对方单位的公房。

答:不属反诉请求,应作为离婚诉讼中的其中一项诉讼请求予以合并审理即可。

答:若有以上情况,没有鉴定机构的结论证明被告患有精神病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准许其父亲或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代其出庭应诉。

答:发现以上情况,人民法院应以男方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而驳回男方的起诉。但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的,如女方有重大过错(重婚、姘居导致怀孕,男方情感无法谅解,或女方实施家庭暴力,男方人身受到严重威胁)等情况,法院可受理,并作实体处理。

答:人民法院应准许,但不影响当事人事后依据刑事诉讼法提起其配偶重婚的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对发现的重婚问题应主动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答:因离婚案件必须调解,如果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要慎重对待,一般不会作出缺席判决。但对公告送达的案件除外。

答:以上情形属追加诉讼请求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不予合并审理,告知当事人另案主张。但对方当事人同意对该请求进行答辩处理的,考虑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可予准许,对该请求合并审理,法院应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或由当事人之间商定。

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上二者可以一并处理。有权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主体必须是无过错方,双方必须是合法夫妻关系而非同居关系。

答:宣告婚姻无效属非讼案件,人民法院可适用特别诉讼程序的规定予以裁决。将财产问题、子女抚养问题与婚姻无效问题分开处理。

答:二者属不同诉讼程序,处理时应先中止民事诉讼,待刑事重婚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民事诉讼.

答:遇到这类情况,法院可向当事人释明不起诉对房屋进行确权分割的法律后果,征询其对家庭共有房屋中涉及夫妻共有部分的分割意见。如果当事人同意在该案中不主张人民法院对该房屋进行继续分割的,则案件恢复审理;如当事人坚持分割,则法院可限定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逾期则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离婚诉讼恢复。

答:对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或者中止离婚诉讼,不应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离婚诉讼的共同诉讼人。

答: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的,可通过协商、竞价、作价、评估、拍卖等形成确定和处理财产,处理财产时应贯彻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以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不是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答:根据相关法律精神,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离婚判决对财产分割的处理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如该债权形成于结婚前或离婚后,则不能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并执行其财产。因此人民法院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执行其财产的前提是该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离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婚姻缔结的双方,不列案外第三人为诉讼当事人。一般情况下,第三人认为调解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再审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予以驳回。但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又必须再审的,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精神走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062条、第1063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解答:夫妻双方分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结合法律的规定,分居时间的长短、家庭或者另一方对财产的取得是否有贡献等因素综合判断。

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6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房产在婚后出售的增值部分就是该条所指的“自然增值”,应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之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3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房屋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中,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结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房屋属于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内被征收的,针对原房屋本身的价值补偿部分,一般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0条规定,下列财产属于个人财产:1.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2.夫妻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4.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对于夫妻双方一方的婚前财产以及在婚内取得的共同财产是否属于个人财产也可以另行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5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以下内容: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比如夫妻共同经营一家商店,产生的收入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3.知识产权的收益,比如夫妻一方获得的稿费收入、专利权转让费用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这部分财产不包括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5.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6.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7.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具有平等的处理权。

律师解答:夫妻享有平等的生育权,配偶一方享有的生育权不能对抗相对方不生育的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赋予已婚妇女不生育的自由,系为强调妇女在生育问题上享有独立权利,不受丈夫意志左右。由于自然生育过程是由妇女承担和完成,妇女享有生育最后支配权。因此妻子单方终止妊娠,并不侵害丈夫的生育权。

解答:如果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不能简单的完全按照登记情况将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因为不动产登记分为对内和对外效力,对外效力是公示公信原则,基于登记的信赖而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受到法律保护,而对内效力是指在权利人与利害关系人之间,应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真正的权利人。如果购买时的真实意思不是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时,应将该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比较适宜。

如果离婚时有约定抚养费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数额向对方主张,如果离婚时约定对方不支付抚养费,但在实际抚养子女的生活中情况发生变化(依据情况而定),也可以向对方主张抚养费;如果离婚时没有约定抚养费的,离婚后可以主张抚养费;特别是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仅约定一方不支付抚养费,虽然夫妻双方根据自身条件和实际情况在离婚协议中对子女抚养问题做出了明确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如果双方的情况较离婚时发生重大变化,抚养方也能举证证明其生活存在明显困难,那么子女在必要时向另一方父母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利于亲子关系更加融洽,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婚约彩礼纠纷一般不会和同居关系扯上关系,因为婚约彩礼纠纷一般都是要求返还彩礼,而同居关系纠纷一般涉及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但是一旦男女双方虽然经过相亲送礼后,但是既没有举办婚礼也没有领取结婚证就在一起生活,且共同生活时间短。则构成两个案由的重合。

前者双方没有同居,对于男方给女方过的彩礼款一般按赠与性质认定,有些财产的赠与是以双方结婚为成就条件的。后者,因为双方已经举行了婚姻,并共同生活,双方在“结婚”同居过程中,女方可能将男方所过的彩礼已经为结婚支出了不少,而且双方的“结婚”同居目的已经实现,且女方在同居过程中还有了身孕,虽然可能双方当时因为不到婚龄或其他什么原因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但这不影响双方已经形成了实际的同居关系,这时的彩礼金性质就是同居关系期间的财产,一般应认定为双方共有财产。只能将剩余部分平均分割。而不能按婚约财产返还。

虞城县律师解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离婚律师解答:以结婚为目的的出资为对方装修房屋,该出资价值已经附着于该房屋之上,构成添附,一方取得该项利益无合法根据,且与另一方遭受损失有因果关系,所以分手时有权要求返还该装修款。

婚姻律师解答:首先男方不构成侵权,因双方均不存在过错,但此种行为也非法律所倡导,作为女性,因非正常怀孕而遭受精神上痛苦及为终止妊娠造成肉体上和经济上损失,男方应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婚姻律师解答:依据相关解答,对于恋爱期间为了结婚而共同购房,产权登记为双方共有的情形,如果没有按份共有的特别约定,一般认定为共同共有,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财产,符合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应予以分割。根据最高法的规定“同居生活起居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一方取得房屋应当退还另一方在此期间的出资,双方在没有约定产权份额的情形下,针对房屋的增值部分也应当依照共同共有的原则予以处理分割。

解答:根据民法典对赠与的规定第657条: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动产已经交付,不动产已经依法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赠与行为方可生效;赠与已经生效,分手时无需返还。不过这样的情况要与婚约财产纠纷区别开,婚约财产纠纷系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的赠与。

解答: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财产范围,包括离婚时未涉及的共同财产,也包括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夫妻共同财产以及伪造债务侵占另一方的财产。对于这些财产实际上一直处于双方共同共有的状态(夫妻财产约定的除外),一方主张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予以分割。

解答:夫妻一方因另一方隐瞒真相而受欺诈抚养了另一方与他人所生育子女,受欺诈抚养方请求另一方返还实际支出的抚养费的,应予以支持,受欺诈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等费用,可酌情予以支持。

离婚有两种途径,分别是协商好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协商不好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离婚,诉讼离婚需要带上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以及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还有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等。

解答:根据民法典及婚姻解释一和商丘中院彩礼返还的相关意见,如果没有生育小孩的情况下,十万以内女方返还30%-50%,超过十万的全额返还。

解答:按照民法典及婚姻法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及商丘中院关于彩礼纠纷的意见,这种情况要视哪方退婚,结果上来说,还是有很大希望退回全部彩礼的。

解答:首先要认定这一万元是什么钱?问题涉及的其他事实你也没有表达清楚,建议你联系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解答:根据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婚约彩礼系附条件赠与,对共同生活较长的,虽然生活较短,但已经育有子女的,不再支持返还彩礼。

解答:一方出资为对方购买车辆,并办理登记且交付使用应构成赠与,在未有证据证明双方有变动车辆所有权合意情况下,车辆应归受赠者所有,也就是登记名下的为所有权人。

解答: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和《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不足半年,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彩礼,按照10万元的标准,返还比例为该款的50%-70%;共同生活超过半年但不足一年的,返还比例为该款的30%-50%;对彩礼款总额超出10万元的部分,应全额返还:

无论分居多久都不会自动离婚,婚姻关系的解除必须通过办理离婚手续或者通过诉讼离婚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