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车在进行吊装作业时致人受伤,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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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观点:依据交强险条款的规定,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应当由被保险人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使用”被保险车辆应当包括驾驶、作业在内,因此,交强险条款并未将作业事故排除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外,特种车辆因作业而引发的责任事故应属于交强险保险责任范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据此,本案当事人在保险单特别约定栏注明的“在起吊作业过程中,任何情况下造成吊臂的损失;因吊臂折断或者吊升、举升的物体造成保险特种车辆本身和第三者的任何损失,属于除外责任”的约定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于无效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