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等诉广安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案|刘永升律师实务解读

李某等诉广安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案|侵权责任案例解析

虞城县刘永升律师提示: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患者方某在被告广安市 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的过程中死亡,由于医疗行为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对 被告广安市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适当,除依照一般常理及当事人提 供的证据材料外,还需由相关部门做出专业鉴定后方可判断。经原告申 请,法院先后依法委托了四川福森特司法鉴定所、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 就医方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与本次事故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及参与 度进行鉴定,但该两次鉴定均未得出鉴定意见,后三原告提出不再进行 鉴定,至此,医方的诊疗行为是否具有过错、方某的死亡与医方的诊疗 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没有有效的鉴定意见予以证实,故三原告对此应 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 案情简介

李某系死者方某之妻,方甲、方乙系死者方某之子。 2016年8月12日,方某因患风湿、痛风、右小腿皮肤溃疡等病症到 广安市人民医院就诊,入院诊断为右小腿皮肤破溃伴感染、痛风、痛风 性关节炎等症状,收治于普内科住院治疗,病情稳定后于2016年8月22 日转入烧伤整形二组继续住院治疗。8月26日,广安市人民医院对方某 实施了右小腿溃疡清创术、臀部痛风石部分取出切除术,术后恢复创面 良好。8月31日清晨,方某死亡。方某死后,广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委托了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方某实施尸检,鉴定意见为“死者 方某符合肺动脉栓塞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其他病症与其死亡后 果无关”。李某、方甲、方乙认为,广安市人民医院的诊治存在重大过 错,导致了方某死亡的结果。其过错包括但不限于对患者的血栓病情出 现漏诊误诊、手术后也未告知患者或家属应注意事项、广安市人民医院 在患者住院护理期间不尽责而丧失抢救机会、其住院病历不能客观反映 其诊疗过程等,医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李某、方甲、方乙为维护其合 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

⚖️ 法院认为(裁判理由与论证)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患者方某在被告广安市 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的过程中死亡,由于医疗行为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对 被告广安市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适当,除依照一般常理及当事人提 供的证据材料外,还需由相关部门做出专业鉴定后方可判断。经原告申 请,法院先后依法委托了四川福森特司法鉴定所、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 就医方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与本次事故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及参与 度进行鉴定,但该两次鉴定均未得出鉴定意见,后三原告提出不再进行 鉴定,至此,医方的诊疗行为是否具有过错、方某的死亡与医方的诊疗 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没有有效的鉴定意见予以证实,故三原告对此应 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但以人的生命健康为服务对象的医疗机构在 从事诊疗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医疗法律法规和具体的诊疗护理规范、诊疗 常规以及诊疗的基本原则,应尽高度谨慎的注意义务。本案病历资料中 的医患沟通记录单、病危病重通知书、医患双方不收和不送红包协议 书、住院病人离院责任书、患方住院授权委托书兼承诺书上的“方某”均 不是本案死者方某本人所签,且医方无其他证据证实其已对患方就上述 内容行告知义务。未行告知义务虽与方某的死亡结果无因果关系,但法 院认为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告知缺陷。从病例看,医护人员对方某自 诉“关节疼痛有所加重”未引起足够重视,未作鉴别诊断,违反了医护人 员应尽到的必要注意义务;且医护人员未按二级护理的要求,每2小时 巡视一次方某并观察病情变化,违反了卫生部《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 原则(试行)》的规定。且医方的护理记录与监控事实相矛盾,故认定 医方存在编造部分护理记录的情况。综上,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确 定由被告广安市人民医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三项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广安市人民医院赔偿原告李某、方甲、方乙因方某死亡的 损失148902元,扣除被告广安市人民医院垫付的鉴定费及殡仪馆服务费 等共计16781元后,由被告广安市人民医院向原告李某、方甲、方乙支 二、驳回原告李某、方甲、方乙的其他诉讼请求。 广安市人民医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广安市人民医院对方某的诊疗行为是否符合规 范,是否具有诊疗过错,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方某因“1.右小腿 皮肤破溃伴感染;2.痛风、痛风性关节炎、痛风石;3.高血压病;4.高 脂血症;5.肺部感染?6.脂肪肝;7.双肾结石”于2016年8月12日到广安市 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6年8月26日,广安市人民医院对方某行右小腿 溃疡清创术+臀部痛风石部分取出切除术后,方某因肺动脉栓塞致急性 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对于方某的死亡后果,相关的鉴定机构对广安市 人民医院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与本次事故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及参与 度等事项,不能作出专业、科学的鉴定意见,故无法推断广安市人民医 院是否存在诊疗过错的行为。但因广安市人民医院系专业的医疗机构, 一审法院考虑其在医患沟通过程中对保障患者的知情权方面存在告知缺 陷、医护人员在方某术后疼痛加重及死亡前举止异常等情形下未做到高 度重视及审慎的注意义务、医护人员未按《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 (试行)》规定的二级护理的要求履行相应护理职责、存在部分护理记 录与客观实际情况不符等因素,确定由广安市人民医院承担20%的赔偿 责任,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广安市人民医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 予驳回

💡 实务要点与维权指引

结合本案裁判规则及《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相关规定,人身损害领域当事人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实务要点:

一、本案争议焦点。李某系死者方某之妻,方甲、方乙系死者方某之子。结合法院裁判理由,当事人应当注意固定相关侵权证据。

二、法院裁判规则。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患者方某在被告广安市 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的过程中死亡,由于医疗行为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对 被告广安市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适当,除依照一般常理及当事人提 供的证据材料外,还需由相关部门做出专业鉴定后方可判断。该裁判规则对同类侵权案件的举证方向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三、实务操作建议。建议保留医疗费票据、住院记录、误工证明、护理证明、交通费票据等,及时申请伤残鉴定。

四、诉讼时效提示。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建议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 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本案裁判与该法条的立法本意相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本案裁判与该法条的立法本意相符。

❓ 常见问题

问:被侵权了第一时间该咋办?

答:第一时间报警(110),固定现场证据,拍照录像,收集医疗费票据、交通费票据等。必要时申请伤残鉴定。

问:被侵权了去哪起诉?

答: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虞城县当事人可以向虞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律师简介

刘永升律师,专注侵权责任、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等法律领域,熟悉商丘及周边地区法院裁判规则,已成功代理多起侵权纠纷案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

执业机构: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 | 执业年限:十年 | 累计代理案件:3000余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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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法律知识科普,基于中国法院年度案例整理,仅供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商丘虞城律师刘永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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