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诉曙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刘永升律师要点解析

北京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诉曙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合同纠纷案例解析

虞城县刘永升律师提示: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被告签订的《帝景苑一期3号楼幕墙工程承包合同书》系双方 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 同,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曙光公司虽然于2016年12 月28日向江河公司发出开工令,要求江河公司进场施工,但未向江河公 司提供讼争工程经审查合格图纸,导致监理单位分别于2017年2月14日 和2017年4月15日向业主单位和曙光公司发出上述《监理工作联系单》 和《工程局部暂停令》。从上述图纸鉴定结论看,招标图纸与审查合格 施工图纸确实在设计单位、出图时间、设计范围、图纸数量、南北两侧 楼板、铝板包柱、窗花格栅、南北立

📝 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曙光公司(招标人)向江河公司(投标人)发出的 《帝景苑项目一期幕墙施工承包招标文件》中载明:中标人的投标保证 金,在中标人按本须知规定签订合同后,且在提交履约保证金后予以退 还。江河公司因此于2016年11月11日向曙光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80万 2016年12月6日,曙光公司向江河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确定 江河公司为帝景苑项目一期3号楼幕墙工程中标人,中标总价暂定为 2016年12月10日,曙光公司(发包方,甲方)与江河公司(承包 方,乙方)签订一份《帝景苑一期3号楼幕墙工程承包合同书》,约定 由乙方承包帝景苑一期项目3号楼2-59层幕墙工程制作安装(含验收 前、后);第一阶段总工期为200天,工期自2016年12月11日至2017年6 月30日;合同计价采取暂定总价及固定全费用综合单价,工程量据实结 算;工程总价暂定为45715936元,合同内第一阶段暂定工程总价为 19898275.9元;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在15个日历天内向甲方提供合同执 行阶段(分验收前及验收后)总价10%的由银行出具的在合同有效期内 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履约保函必须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持续有效;预 付款:乙方在签订合同并提交履约保函后7个工作日内由甲方向乙方支 付验收前相应合同暂定总价的5%作为工程预付款(验收后预付款在确 定验收后开工日期后7个工作日内由甲方向乙方支付验收后暂定总价的 5%作为工程预付款),在月进度款支付时扣回相应完成工程量的预付 款,甲方至少在合同规定的完工工期前两个月将工程预付款全部扣回; 进度款支付:按月进度分项节点支付进度款;结算款支付:(合同第一 阶段/第二阶段)甲方在收到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三个月内办理完结 算审批手续后15个日历天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其余5%为质保金, 在保修期满后15个日历天内无息支付;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计,保修期为三年;本工程验收前(合同第一阶段)施工工程开工日暂 定为2016年12月11日,竣工日为2017年6月30日,共计200个日历天,具 体开工日期以甲方开工通知且具备幕墙大面积施工条件为准;验收后 (合同第二阶段)施工工程工期由双方另行约定,最终以甲方的通知为 准;合同第一阶段乙方无法如期完工的,如每超期一天,则按10万元/ 天处以罚款,提前一天则按1万元/天予以奖励,工期延误的罚款总额不 高于该合同阶段总额的5%;履约过程中,根据变更设计所影响的工期 或甲方责任、不可抗力等因素所延误的工期,经甲方签证认可后调整, 以此确定竣工日期;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每延 迟一天,按当期应付款金额的0.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生效后,除 本合同约定的情形外,任何一方在未违约的情况下不得单方终止合同, 否则视为违约,违约方除需向对方支付本合同各阶段总价款15%的违约 金,还需赔偿对方

⚖️ 法院认为(裁判理由与论证)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被告签订的《帝景苑一期3号楼幕墙工程承包合同书》系双方 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 同,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曙光公司虽然于2016年12 月28日向江河公司发出开工令,要求江河公司进场施工,但未向江河公 司提供讼争工程经审查合格图纸,导致监理单位分别于2017年2月14日 和2017年4月15日向业主单位和曙光公司发出上述《监理工作联系单》 和《工程局部暂停令》。从上述图纸鉴定结论看,招标图纸与审查合格 施工图纸确实在设计单位、出图时间、设计范围、图纸数量、南北两侧 楼板、铝板包柱、窗花格栅、南北立面和东西立面造型及尺寸等上均存 在差异。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 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 使用”之规定,可以认定,至本案讼争合同解除时,讼争工程的施工处 于无审查合格图纸、无专项施工方案状态,属违法施工。虽然江河公司 在双方往来函件中提出因材料价格上涨问题造成亏损严重,但曙光公司 未能在开工前完成图纸报审是导致江河公司无法进行施工的主要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 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 三项的规定,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 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江河公司以曙光公司在催告后仍未履行提 供讼争工程经审查合格图纸为由解除合同并无不当。 根据上述工程造价鉴定结论,讼争工程造价1352984元,加工厂内 剩余材料工程造价954164元,无法确定部分造价336255元。关于加工厂 内剩余材料工程造价954164元,如鉴定报告所述的该剩余材料尺寸及做 法与图纸基本一致,故可以认定系为讼争工程所用,可以计入工程造 价。关于无法确定部分造价336255元,考虑江河公司已进场施工的事 实,前1项至5项均为施工应所必然发生的措施费用,第6项外运重新镀 锌钢管费用,结合厦门市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内容 可以证实,江河公司提供的镀锌方管镀锌层厚度已满足合同约定的 80μm厚度要求,故该1项至6项亦可计入工程造价。综上所述,江河公 司已完工程及损失费用共计2643404.6元(1352984.66元+336255.18元 +954164.76元=2643404.6元),扣除曙光公司已支付工程款1567774元, 曙光公司还应支付工程尾款及赔偿款为1075630.6元。 履约保函的法律性质是保证,其目的是担保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鉴 于双方合同已解除,且讼争合同履行不能的责任在曙光公司,故曙光公 司主张没收该保函项下的保证金3137547.17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根 据上述曙光公司向江河公司发出的《帝景苑项目一期幕墙施工承包招标 文件》中载明内容,江河公司已按招标文件规定向曙光公司提供履约保 函,则曙光公司应当返还投标保证金80万元,曙光公司主张该投标保证 金作为违约金予以没收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曙光公司作为发包方未能向江河公司提供经审查合格的 图纸是造成工期延误和合同履行不能的主要原因,其以江河公司延误工 期为由要求江河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

💡 实务要点与维权指引

结合本案裁判规则及《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买卖合同领域当事人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实务要点:

一、本案争议焦点。2016年11月,曙光公司(招标人)向江河公司(投标人)发出的 《帝景苑项目一期幕墙施工承包招标文件》中载明:中标人的投标保证 金,在中标人按本须知规定签订合同后,且在提交履约保证金后予以退 还。结合法院裁判理由,当事人应当注意收集并固定相关核心证据。

二、法院裁判规则。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被告签订的《帝景苑一期3号楼幕墙工程承包合同书》系双方 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 同,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该裁判规则对同类案件的举证方向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三、实务操作建议。建议妥善保管合同原件、交货单、验收单、对账单、发票等履行凭证。

四、诉讼时效提示。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建议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 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本案裁判与该法条的立法本意相符。

依据《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本案裁判与该法条的立法本意相符。

❓ 常见问题

问:买了45715936元的东西质量有问题怎么办?

答:建议保留合同、发票、照片、检测报告等证据,及时向卖方提出质量异议。可以通过协商、投诉或起诉维权。

问:卖家不退货也不退款怎么办?

答: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建议起诉同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对方转移财产。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为三个月。

👨‍⚖️ 律师简介

刘永升律师,专注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法律领域,熟悉商丘及周边地区法院裁判规则,已成功代理多起合同纠纷案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

执业机构: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 | 执业年限:十年 | 累计代理案件:3000余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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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法律知识科普,基于中国法院年度案例整理,仅供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商丘虞城律师刘永升

商丘虞城执业律师,专注婚姻家事、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及刑事辩护等各类法律事务,深耕本地多年,用心维护每一位当事人合法权益。电话:18135706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