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请求一并解决民事纠纷必须符合法定要件

——王某诉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建信息公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 政府行政复议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5行终53号行政裁定书

2.案由:城建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王某

被告(被上诉人):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 发区管委会)、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吴江区政府)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30日,开发区管委会收到王某的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 容为:全村每户安置房的总面积、每户安置人口(其中农业人口多少
人、非农村农业人口多少人)、每户的分户情况等内容的汇总表。开发 区管委会于2017年7月18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长答复期限告知
书,并向王某进行送达。2017年8月8日,开发区管委会作出吴开信息





〔2017〕2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告知王某其申请的信息不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的政府信息。王某向吴 江区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于2017年9月11日作出〔2017〕吴行复第 4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开发区管委会作出的吴开信息〔2017〕 2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王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同时要求判令开发区管委会履行吴开发〔2006〕69号文件的分户规定, 给予王某妻子沈甲分户资格,对龙津村8组沈乙进行分户安置。

【案件焦点】

1.原告提出的请求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 一条规定的一并解决民事纠纷;2.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是否符合起诉的条 件。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有具体的诉 讼请求和事实依据。王某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吴江区政府〔2017〕吴行复 第4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开发区管委会信息不公开违法。同时要求 开发区管委会履行吴开〔2006〕69号文件的规定分户,给予其妻子沈甲 分户资格,对龙津村8组户主沈乙进行分户安置。经释明,王某坚持其 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综上,王某同时起诉多个行为,且不明确,不符 合起诉的法定要件,经法院多次释明,原告仍坚持起诉。依照当时有效 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 条第三项规定,一审法院作出裁定:





驳回王某的起诉。

裁判后,王某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 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提起诉讼要求一是撤销吴江区政府
〔2017〕吴行复第4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开发区管委会不公开政府 信息违法;二是要求开发区管委会履行吴开〔2006〕69号文件的规定, 给予其妻子沈甲分户资格,对龙津村8组的沈乙进行分户安置。上诉人 王某的起诉不符合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这一条件,亦不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可以一并审理相 关民事争议的情形,经原审法院释明后,其仍然坚持不作变更。因此, 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及 当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驳回王某的起诉,并无 不当。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据此,江苏 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
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法官后语】
本案在审理中,各方对事实都没有异议,分歧的关键点在于王某提 出的请求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一 并解决的相关民事争议,法院是否应一并解决。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整个 诉讼都是围绕其妻子沈甲分户资格问题所引起的,无论是信息公开还是 要求履行法定职责都是紧密联系的,因此为了诉讼便利的考虑,可以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一并解决民事争议 处理。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所涉的情形不符合一并解决民事争议的情
形,王某的诉讼请求不明确,不符合行政起诉的法定要件,本案应当驳 回起诉和上诉。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在行政诉讼中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应当具备一定的条
件。首先,要有一个已经成立的行政诉讼,而且这个行政诉讼符合起诉 条件的相关规定;其次,该行政诉讼是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 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行为;再次,当事人在行政 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最后,提起的民事诉讼和之前的行 政诉讼具有一定的相关性。也就是说,行政诉讼和相关的民事诉讼都涉 及同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王某在诉讼中要求政府信息公开,并根 据公开的内容要求解决其妻子的拆迁安置问题,其妻子的拆迁安置问题 和案件所涉的信息公开是两个不同种类的行为,信息公开行为的合法性 与否与其妻子拆迁安置行为的合法性不具有相关性,而且都属于行政纠 纷,因此不属于在行政诉讼中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情形。
第二,通过行政诉讼进行救济必须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提起行政诉 讼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行政诉讼作为一种救济方式,当 事人要行使必须符合法定的要求。当事人要求在一个案件中解决多个不 同性质的诉讼请求,针对的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有的涉及知情权保护, 有的涉及财产权保护,要求在一个案件中予以处理属于没有具体的诉讼 请求,如果当事人坚持起诉,法院对其起诉应当予以驳回。

第三,当事人提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必须在一审程序中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 百三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一并审理行政诉讼法第





六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民事争议,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 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也就是说,当事人提起一并解决相 关民事争议的申请,应当在第一审中提出,法院准许后就相关民事争议 单独立案,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而不能在二审和申请再审中提出。如 果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出申请,法院可以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调解 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因为如果法院在二审中就一并相关民事 争议进行裁判事实上剥夺了民事争议当事人的上诉权。

第四,不能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并不影响当事人合法权利的行
使。当事人如认为开发区管委会的行为侵犯了其民事或者行政方面的权 利,完全可以另行提起行政或者民事诉讼,本案所涉的纠纷没有一并解 决对原告实体权利不造成实际影响。要求政府履行法定职责是公民的法 定权利,但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依据法律程序进行。笼统将相关诉求提 交政府处理并进而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并非最 佳救济方式。

编写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秦绪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