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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胡某诉南方医院人格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1民初4807号民事判决 书

2.案由:人格权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张某、胡某

被告:南方医院(化名) 【基本案情】
胡某、张某系夫妻。2018年1月18日,张某因怀孕临产到南方医院 住院待产,于1月20日剖腹产娩出一足月男婴。南方医院于2018年1月24 日出具的《病理检查报告单》记载的病理诊断及建议为“1.妊娠晚期胎盘 伴局部梗死及灶状钙化;2.急性绒毛膜炎,1期;3.脐带未见明显异
常” ,但未将婴儿胎盘归还胡某、张某。





张某、胡某认为,南方医院在胡某胎盘未有任何传染性病的情况下 长期占有,拒绝归还胎盘,其无法把胎盘带回老家按照老家风俗处理, 给张某、胡某及双方家人造成了精神压力,导致夫妻二人在老家为此饱 受议论,给二人的名誉造成了很大影响,严重侵犯了二人的合法权利, 要求南方医院书面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45000元。

【案件焦点】

1.张某、胡某是否对胎盘享有人格权利益;2.医院的处置行为是否 构成侵权;3.权利救济的方式和程度问题。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 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未尽到相关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 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 复》规定,“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 的,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 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张某在南方医 院待产分娩,南方医院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处置胎盘, 目的虽然在于 根据张某的病情诊断进行胎盘病理检查,但作为医疗机构的南方医院对 此并未向张某尽到充分的告知义务以及未获得有效处置权。同时,根据 南方医院出具的病理检查报告单记载的“送检胎盘取6盒” ,病理诊断
为“1.妊娠晚期胎盘伴局部梗死及灶状钙化;2.急性绒毛膜炎,1期;3.脐 带未见明显异常” ,南方医院将病理检查后的胎盘按照感染性医疗废物 收集处理亦不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因此,
南方医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第一





款规定的义务,但其行为并未造成张某、胡某人身损害。基于本案人格 权法律关系的适用,考虑到张某、胡某主张的埋葬胎盘的风俗习惯,南 方医院的行为给张某、胡某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张某、胡某主张精神 损害赔偿45000元数额过高,对此酌定5000元。对于要求南方医院出具 书面道歉信的诉讼请求,因南方医院的行为并无给张某、胡某造成人身 损害,行为目的在于病情诊断查明,且已支持张某、胡某主张的精神损 害赔偿,故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至于要求南方医院出具销毁凭证 的诉讼请求,因南方医院已就胎盘在病理检查后按医疗废物处理,故对 该项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 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 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南方医院赔偿张某、胡某精神损 害抚慰金5000元;

二、驳回张某、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人格权是一个不断发展的体系,在实践中存在大量的人格利益受 到损害,急需加以救济的情况。” 特别是在人格权专门立法尚未出台、 保护体系尚待细化完善的背景下,通过司法实践对人格权的内涵和边界 进行确认,对于人格权保护有重要的探索推动作用。结合本案的争议焦 点,裁判论述和结果主要明确了以下几点。

第一,确认产妇对胎盘享有法律上的权益。“对权利的确认制度不





能通过责任制度来代替,责任只是侵害权利的后果,它是以权利的存在 为前提的。”本案中,相关法规通过明确规定“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 妇所有。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 ,据此 确认张某对胎盘享有所有权和处置权。此外,妇女在分娩后要把产后胎 盘带回家,以特定方式进行处理,沿袭成为河南东部平原风土习俗,在 不违背法律规定和善良风俗的基础上,张某所在地与胎盘相关的风俗所 及可能带来的有利或不利的社会评价,也应当作为张某的人格权利益在 本案中予以确认并加以考量。

第二,关于医院的处置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医院的行为同时侵犯了 张某的所有权和人格权。基于权利属性的不同,对于所有权和人格权的 侵害一般应分别进行认定,但在本案中,应当作为一个整体来加以看待 认定。这主要是因为:从侵权构成要件来看,南方医院基于过失处置张 某胎盘的行为,虽然同时侵害了张某的所有权和人格权,但没有对张某 或胎儿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实际上造成的损害后果集中表现为“由于 南方医院的行为导致张某在其家乡社会评价的减损和心理上的负面影
响” ,即南方医院的侵权行为侵害了两个权利,但是只导致了一个损害 后果,故在认定南方医院行为为侵权行为的基础上,对于具体侵害的法 益进行整体的认定,结合主观过失、损害后果严重程度等因素,一并在 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范畴内予以体现、弥补。

第三,关于权利救济方式和程度。根据侵权责任法“有损害则有救 济”的基本原则,对于实际受到损害的权利才应当予以救济,应当结合 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使权利救济的程度与损害程度相一致。基于
此,南方医院虽然对张某的胎盘所有权构成侵权,但并未造成张某身体 健康损害的实际损害结果,没有侵权法上构成赔偿责任的基础,故并未 直接对侵犯胎盘所有权进行赔偿责任认定,而是认定为侵害所有权利益





导致人格权受到损害,在人格权损害赔偿责任中加以体现。同时,由于 南方医院对胎盘的处置,导致张某无法按照其家乡风俗处置胎盘,事实 上造成张某及家人社会评价上的贬损和心理上的负面影响,属于法律上 的利益减损,故结合实际损害程度判令南方医院承担5000元的精神损害 赔偿责任。

编写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万鹏 朱东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