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肖像权侵权行为的构成

——沈某诉上海创盈房产咨询有限公司肖像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3362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肖像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沈某
被告:上海创盈房产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盈公司)

【基本案情】
沈某系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演员,曾出演《向天真的女生投降》《第三种温暖》 《西干道》等影视作品,并曾获“第14届北京大学生电影节最受欢迎女演员提名” 及“2008福布斯中国名人盛典潜力名人奖”。首页网址为www.cyzfdk.cn的“创盈 不动产”网站的主办单位系创盈公司。2012年3月13日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的www.cyzfdk.cn网页内容系关于创盈公司简介、客户经理介绍、产品介绍、合作 银行、联系方式等。在上述网页中部“公司简介”处使用了沈某着职业装并佩戴耳 麦的肖像图片。为此,沈某以上述图片的使用未征得其同意为由,起诉要求:创盈 公司停止侵犯沈某的肖像权;在其官方网站首页 (www.cyzfdk.cn) 明显处以及



三、肖像权纠纷 153

《新民晚报》《文汇报》的头版刊登道歉声明为沈某消除影响,道歉声明的文字需 经过法庭审核同意,费用由创盈公司承担;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以下币种同) 300000元、精神损失费200000元和证据保全费1000元。审理中,沈某以上述网页 目前已不复存在为由,撤回了要求创盈公司停止侵犯沈某肖像权的诉讼请求。而创 盈公司则主张其改版网页上所使用的照片不是沈某的肖像,而是创盈公司员工的肖 像,制作过程中由创盈公司提供员工照片,并由网页制作方进行了PS, 故创盈公 司没有侵犯沈某的肖像权。
另查明,沈某在起诉之前,曾于2012年3月21 日向上海市静安公证处申请办 理关于网址为www.cyzfdk.cn等网页的证据保全公证,并为此支出公证费1000元。
还查明,目前网址为www.eyzfdk.cn的“创盈不动产”网站已不复存在。

【案件焦点】
1. 创盈公司网站所使用的图片是沈某的肖像还是员工的照片经PS后所形成, 即是否使用了沈某的肖像;2.沈某要求创盈公司赔偿高达300000元的经济损失以 及高达200000元的精神损失费是否合理。
【法院裁判要旨】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创盈公司主办网站的主要功能为推广企 业、宣传产品,从而增加企业营利,而创盈公司在未经沈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 上述网站首页上使用了沈某的肖像图片,已构成对沈某肖像权的侵害。从沈某提供 的相关证据来看,其照片与上述图片中的人物面部特征一致,以一般人的认知标 准,可以认定即沈某的肖像图片,而创盈公司员工与上述图片中的人物面部特征并 不一致,难以得出上述图片系该名员工的照片经PS后所形成的结论。因创盈公司 使用沈某肖像仅限于其主办的网站,故原本在上述网站上发布向沈某的道歉声明即 足以达到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效果;然而,因上述网站已不复存在,故酌定创盈 公司应在《新民晚报》上刊登向沈某赔礼道歉的声明。沈某诉请要求创盈公司赔偿 经济损失300000元,因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确实因创盈公司的侵权行为而遭 受除公证费支出以外的其他经济损失,故不予支持。沈某诉请要求创盈公司赔偿精 神损失费20000元,但从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侵害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社会 生活水平等方面考虑显属过高,故酌定为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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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人格权纠纷


则》第10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第15条、第2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 款第2项、第10条第1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 、创盈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新民晚报》上刊登向沈某赔礼 道歉的声明(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核确定,如创盈公司不履行本项判决,法院将在 《新民晚报》上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登报费用由创盈公司承担)。
二 、创盈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沈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公证费1000元。
三、驳回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传统的侵犯公民肖像权案件,在当前数码设备和互联网急速发展的情况下,呈 现出一些新的特点。
关于侵害肖像权的构成要件。与传统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相比,构成侵害肖像 权除了要具备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实施了不法侵害行为、造成损害后果 及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要件之外,我国法律规定还要求具备行 为人主观上存在营利目的这一要件。在审判实践中,往往对营利目的作比较宽泛的 理解,如本案中即认定创盈公司主办网站的主要功能系推广企业、宣传产品,从而 增加企业营利,已具备主观上的营利目的。然而,我国法律的上述规定系1987年1 月1日起施行,距今已近30年,社会环境和人民生活已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 目前数码设备和互联网急速发展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他人肖像变得越来越容易和多 见,而其中很大一部分并不具备主观上的营利目的,这就使这种情况下的民事主体 肖像权保护处于法律的真空地带,不利于民事权利的保护及对擅自使用他人肖像行 为的制约,因此在我国法律规定中是否还要继续坚持营利目的这一侵权构成要件, 值得商榷。
关于涉嫌侵权的图片与相关肖像权权利主体同一性的认定。不得不承认,当前 随着化妆技术的日益进步,特别是数码相机以及以photoshop为代表的图片编辑软 件的大规模普及,要认定一张图片与相关肖像权权利主体之间的同一性变得越来越 复杂和困难。本案中,创盈公司即以其网站所使用的图片并非沈某的肖像,而是其




三、肖像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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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的照片经PS 后所形成作为抗辩理由。在对此进行审查时,更多要依靠法官的 生活经验,从一般人的认知标准出发,认定涉嫌侵权的图片与相关肖像权权利主体 是否一致,并在衡量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时贯彻优势证据原则。
编写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万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