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诉郭某姓名权、肖像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第183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姓名权、肖像权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韩某 被告:郭某
【基本案情】
韩某为著名的电竞职业选手,游戏竞技频道主持人,其游戏ID为 Miss ,曾在多项国内国际电竞游戏中荣获大奖,获得最受欢迎解说等殊 荣,拥有众多粉丝,粉丝亦称韩某为MISS(Miss)大小姐。韩某经营 的淘宝网店(网址:missgame.taobao.com),主要经营电子竞技产品、 零食、男装等,以良好的服务体验,获得粉丝好评。郭某采用假冒的淘 宝网店(网址:misssgame.taobao.com)假借韩某的名义,并假冒使用 韩某的姓名(电竞名字Miss)、肖像在淘宝网网站平台上大量销售同类 电子竞技产品,在其淘宝店铺上使用“MISS大小姐电竞外设店——电竞
达人MISS专营店”“MISS电竞”“MISS推荐”字样,并因此获利颇丰,甚 至优先于韩某正品店的销售排位,造成许多粉丝的误解,给韩某造成巨 大的经济和名誉损失。韩某主张郭某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姓名权、肖像 权,要求郭某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案件焦点】
郭某在淘宝网店使用韩某的游戏ID 的行为是否构成对韩某姓名权
的侵犯。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在其开办的淘宝网站上使 用了韩某的照片作为网店的配图,该网店营利性质明显,现无证据证明 郭某使用韩某的照片经过韩某同意或授权,故郭某的行为侵害了韩某的 肖像权。
对韩某主张侵犯姓名权一节,按照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 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
用。除法律另有规定, 自然人在民事活动中可以使用本名,也可以使用 自己的笔名、艺名、化名等特定名称。虽然MISS(Miss)本身系一个 通常的单词,但其亦是韩某在游戏中的ID ,是相关公众对韩某的惯常称 呼。通常单词或者游戏用户名并不必然成为姓名权的保护对象,但韩某 作为游戏主播和电竞选手,在游戏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而且一般提 到MISS(Miss)、MISS(Miss)大小姐,即能对应到韩某,大量媒体 在报道中亦使用该名称指代韩某,使得该名称与韩某之间建立了稳定的 对应关系和特定的关联性。相关公众对MISS(Miss)、MISS(Miss) 大小姐和韩某之间的对应关系形成了广泛的认同度,具有了公开化和长
期化的稳定性,使得这一名称特定化,并具有了相应的商业价值,应属 于姓名权保护范围。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郭某经营的淘宝网 店,主要经营游戏电竞产品,并出现MISS字样,具有明显的营利性
质,现无证据证明郭某使用该名称经过韩某的同意或有其他合法根据, 构成对韩某姓名权的侵犯。
现涉案的网站已经无法打开,侵权行为已经停止,故对于韩某要求 郭某在涉案网站上停止使用其肖像和姓名的诉讼请求不再支持。韩某要 求郭某赔偿损失于法有据,关于经济损失的数额,综合考虑韩某的职业 身份、客观经济损失及郭某的使用情况等对该项请求酌情予以判处。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 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郭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韩某经济损失50000元;
二、驳回韩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韩某的游戏ID是否属于姓名权的保护范围。由本 案推广开来, 自然人在互联网中的网名等特定名称是否能够成为姓名权 的保护范围?
自然人的姓名是个人区别于他人的用文字组成的语言上的标记,是 人的独特性的表现,其功能是有利于识别个人。另外,姓名也是特定公 民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一种标识,具有形成家庭秩序的功能。姓名不仅 具有人格利益,还可以产生财产利益,特别是公众人物的姓名,有很高
的经济价值。姓名权的保护既保护姓名持有人的精神利益,也保护财产 利益。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他人姓名的经济价值。
对于姓名的范围,法律并没有进行定义, 自然人身份证上记载的本 名当然属于姓名范围,但是随着科技的发展,尤其随着互联网的发展, 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比如自然人在网络上的网名、各种社交软件上的昵 称、游戏中的ID等,因为在当前网络技术下,完全雷同的网名无法完成 注册,这些名称是将某一自然人与其他网络用户区别开来的身份代号, 这类名称是否属于姓名权的保护范围, 目前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 认定这些特定名称是否属于姓名权的保护范围,主要考虑以下几点:第 一,该特定名称是否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知名度是对公众知悉程度的要 求,也是该特定名称可能具有的商业价值的表达,关于知名度的范围, 笔者认为只要在某一特定行业或者领域有知名度即可,不用达到全部社 会公众知悉的程度。第二,该特定名称与自然人本人的对应关系,即提 到该特定名称,相关公众是否能够自然联想并知晓指代的系该自然人。 第三,该特定名称指代该自然人是否公开化和持续化,即在某一领域或 者社会公众中,该自然人是否公开并长期使用这一特定名称,如果不是 公开使用的,相关公众不会知悉, 自然谈不上与自然人本人的对应,如 果不是长期使用,经常变更,不能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也无法让相关 公众产生相对应的关联认知。在满足上述几点的情况下,该特定名称即 具备了区别于他人的人格属性,应当属于姓名权的保护范围。
就本案而言,虽然MISS(Miss)、MISS(Miss)大小姐仅是一个 通常的英文单词,指的是“女士,小姐,年轻未婚女子” ,任何一个未婚 女士均可以被这样称呼,但在本案中,这一名称有了特殊含义:
MISS(Miss)是韩某的游戏ID ,韩某在游戏领域知名度很高,在该领 域,一般提到MISS(Miss)、MISS(Miss)大小姐,即能对应到韩
某,媒体在报道中亦使用该名称指代韩某,使得该名称与韩某之间建立 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和特定的关联性。相关公众对这一名称和韩某之间的 对应关系形成了广泛的认同度,且公开、长期、稳定,使得这一名称特 定化,成为韩某姓名的一部分。该名称应当和韩某的真实姓名一样受到 法律的保护。
编写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谷培培
54游戏ID是否属于姓名权的保护范围
-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 Post published:2024年7月30日
- Post category: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7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