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甲、高丙诉天全县××宾馆等生命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18民终5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生命权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高甲、高丙
被告(上诉人):天全县市政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政管理中心)
被告(被上诉人):天全县××宾馆(以下简称××宾馆)、四川天 全县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然气公司)、天全县市政工程有限责 任公司、天全县城厢镇人民政府
【基本案情】
高甲系高乙之母、高丙系高乙之子。2016年8月27日,高乙入住×× 宾馆505号房间(以下简称505房),其房间于9点左右发生可燃性气体 燃爆,高乙全身大面积烧伤,当日被送至医院急救。因伤情严重,于 2016年9月3日不治身亡。
高甲、高丙请求法院判决:扣除××宾馆已支付的230900元,由×× 宾馆、天然气公司、天全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天全县城厢镇人民 政府、市政管理中心连带赔偿医疗费128664.96元、丧葬费27212.5元、
死亡赔偿金566700元、交通费5000元、食宿费1800元、护理费480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高丙抚养费165280元、家人误工费22675 元,共计1017812.46元的余额786912.46元,并支付律师费46800元。
【案件焦点】
1.造成高乙死亡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及责任承担方式;2.市政管理 中心是否应对爆炸事故的发生导致高乙死亡后果承担赔偿责任;3.赔偿 金额的确定。
【法院裁判要旨】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爆炸事故的发生基于以下 因素。一是存在可燃性气体。可燃气体主要来源于天然气公司管道泄漏 的天然气及市政排水系统化粪池内产生的沼气,且从《鉴定意见书》可 看出爆炸气体以天然气为主。二是燃气主管与市政排水支管交叉处市政 支管有破损,泄漏的天然气可沿破损口扩散,且市政排水系统化粪池无 连接井、通气管,致使化粪池内产生的沼气无法自然排放,二者最终进 入505房。三是××宾馆违反《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505房卫生间地 漏装置不能有效阻隔气体进入室内,且在六层出屋面处未安装排气管, 阻碍了气体通路,客观上促使可燃气体在室内聚集无法有效排放。以上 因素相互结合,共同作用,导致本案爆炸事故的发生,而天然气公司、 ××宾馆、市政管理中心在本次事故中均具有过错。其中,天然气公司管 理的燃气管道发生泄漏,并成为爆炸气体的主要来源,其对事故的发生 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宾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其房 间设施的装修改造违反相关安全规范要求,导致泄漏的气体更容易进入 室内聚集且无法有效排放,也具有过错。但因该因素只是未尽可能地阻 止损害结果的发生,本身不会也不可能直接或必然引发爆炸事故,因而 只能是次要原因,故××宾馆应承担次要责任。市政管理中心作为市政给 水排水系统的管理者,对事发地点市政支管的破损口未及时修复,导致 该破损口成为泄漏气体扩散通路,且对其所管理的化粪池未及时清理, 未设置连接井、通气孔,导致产生的沼气无法自然排放,从而成为爆炸 气体来源之一,其管理不善具有一定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第二款“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 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 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规定,综合本案实情,根据各责任主 体过错大小及对于损害后果的原因力,确定由天然气公司承担50%的责 任、××宾馆承担30%的责任,市政管理中心承担20%的责任。因本案事
发地点系商业街,属公共区域,非传统意义上的封闭小区,故涉案的市 政支管及化粪池应属市政公共设施,其管理人也应为市政管理中心,而 非小区业主及市政公司和城厢镇政府。故市政公司和城厢镇政府对本次 事故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的确定。本案法庭辩论终结时间是2017年7月27日,
赔偿金额的计算应以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即2016年度四川省 统计数据作为赔偿计算依据。本案赔偿范围为:(1)医疗费162433.06 元;(2)丧葬费27212.5元(2016年四川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 资54425元/年÷2=27212.5元);(3)死亡赔偿金566700元(2016年度全 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335元×20年=566700元);(4)交通费酌 情支持2000元;(5)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住院18天×30元/天=540
元);(6)护理费3600元。根据死者的伤情确定为两人护理,住院18 天×100元/天×2人=3600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当地消费水平确 定为40000元;(8)高丙的抚养费82640元。因高丙的抚养人为两人,
故其抚养费应确定为2016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660元/年 ×8年÷2=82640元;(9)家属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2237元。因高甲、 高丙未提供误工依据,酌情确定为按三人五天计算,按2016年四川城镇 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54425元/年÷365天×5天×3人=2237元。高
甲、高丙主张的律师费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高甲、高丙的损 失共计887362.56元。上述赔偿项目,按各方之间的过错责任,分别进 行赔偿。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 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
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
定,判决:
一、由天然气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高甲、高丙各项损失共 计887362.56元的50%为443681.28元;
二、由××宾馆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高甲、高丙各项损失共计 887362.56元的30%为266208.77元,扣除其已垫付的费用264668.1元,其 实际还应赔偿高甲、高丙1540.67元;
三、由市政管理中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高甲、高丙各项损失 共计887362.56元的20%为177472.51元;
四、驳回高甲、高丙的其他诉讼请求。
市政管理中心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 认为:市政管理中心系根据天全县机构编制委员会2015年9月《关于组 建天全县市政管理中心的通知》成立,组建市政管理中心后,不再保留 天全县市政公司、天全县园林管理所,其业务范围为“市政工程设施管 理维护保障,城市道路给水排水、市政污水处理,管理园林绿地、美化 城市环境” 。事发小区作为开放的商业步行街,并无充分证据证明作为 公共区域的街道下面埋设的排水管道以及化粪池的权属和谁应承担管理 维护职责,虽然该小区属“三无小区” ,政府的整治方案系为实现居民自 治或物业管理,但亦未明确其权属和管理维护的责任主体,市政管理中 心作为承担城市道路给水排水、市政污水处理职责的管理者,应具有管 理维护职责。故市政管理中心对市政支管的破损口未及时修复和化粪池 未及时清理,与其他因素结合,导致泄漏燃气进入505房聚集引发爆
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判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就本次事故的原因分
析,认定天然气公司承担50% 、××宾馆承担30% 、市政管理中心承担
20%的责任并无不当。故市政管理中心称其无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 能成立。××宾馆未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 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 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 释》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 诉请求进行审理。因此,××宾馆二审辩称一审判决认定其承担责任系适 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进行全面审查的意见,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市政管理中心的上 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依法应予驳回。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 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
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是一起成因复杂、被告人数众多的共同侵权类案件。从事故成 因上看,多个行为人之间并无共同意思联络。在这一类型案件中,重点 与难点就是将诸被告责任性质及比例认定、划分清楚。在具体定性划分 过程中,要具体分析损害成因,以判断应当承担按份责任还是连带责
任。
1.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类型区别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按照数人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同的因果关 系,可划分为共同危险行为、“原因竞合型”的数人侵权行为和“原因并
合型”的数人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有危及 他人权利的行为,仅其中一人或数人的行为造成损害后果,但不能确定 具体侵权人。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承担,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 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如典 型的高空抛物致人损害即共同危险行为。因共同危险行为人在实施共同 危险行为时,致人损害的概率相当、过失相当,而且共同危险行为责任 具有不可分割性,所以对于共同危险行为人应以相等份额对损害后果负 责,在等额的基础上实行连带责任。“原因竞合型”的数人侵权行为,是 指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任何一个加害人的单独行 为都足以独立造成全部损害后果,其责任承担方式为各行为人承担连带 责任。“原因并合型” 的数人侵权行为,是指各行为人不存在发生损害后 果的意思联络,任何一个加害人的单独行为都不足以单独导致该损害后 果,而必须结合在一起共同发挥作用导致该损害后果,或各个加害行为 相互结合加强了损害后果,也称为“多因一果”的侵权类型。
“多因一果”侵权责任承担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
法》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 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 责任”的规定。如何区别上述三种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类型,主 要从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来辨析。在直接结合的共同侵权行 为中,数个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更进一步解释为各行 为人的行为均为积极的加害行为,属于此类型的数人侵权行为,构成共 同侵权,则承担连带责任。与之不同,间接结合的多个原因行为,这些 行为对于损害后果而言并非全部都是直接或必然地导致损害后果的发
生,其中某些行为或原因只是为另一行为或原因直接或必然导致损害结 果发生创造了一定的条件,而其本身并不会也不可能直接导致损害结果 的发生。因此,数行为之间分别构成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对于加害后果而言,数个行为又表现为相互继起、各自独立,又互为中 介,通常是与损害结果有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与其他同损害结果有直接 因果关系的行为间接结合共同促成同一损害结果的发生。由此可见,
在“多因一果”的侵权类型中各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比例是可分的。 因此该侵权类型中,各行为人应承担按份责任。
2.本案应当属于“多因一果”侵权行为类型
综观本案案情,主要存在以下因果关系:一是天然气公司管道泄
漏,且燃气管道铺设不规范,易形成“通气管沟” ;二是埋设的天然气管 道与市政支管交叉,市政支管有破损,泄漏的燃气沿“通气管沟”扩散,
经市政支管破口进入其他市政主管、市政支管;三是××宾馆违反《建筑 给水排水设计规范》,地漏装置未能有效阻止气体进入室内,且未安装 排气管,阻碍了气体通路,客观上促使气体聚集在室内无法有效排放; 四是事发地的化粪池均无连接井、通气管,部分沼气经市政主管、市政 支管窜入受害人的房间。综上,本案的发生,系多种因素间接结合的结 果,应认定为“多因一果”侵权行为。
3.“多因一果”的侵权类型中各行为应承担按份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 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文件对于无意思联络的 数人侵权行为进行了划分,将直接结合的共同侵权行为规定其承担连带 责任,而对于间接结合的“多因一果”行为规定其承担按份责任。如何确 定责任的大小,主要是考量过错程度或原因力比例。对于过错程度可判 断为:重过错、一般过错、轻过错,过错程度的判断一般以注意义务的 程度高低来确定。原因力比例的判断原则是:直接原因大于间接原因, 主要原因大于次要原因,与损害结果距离近的原因大于距离远的原因。
本案中,天然气公司、××宾馆、市政管理中心不存在共同过错,其各自 的行为间接结合导致高乙死亡的损害后果,三者对高甲、高丙的合理损 失应承担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依据三者各自的过错程度及对于损害 后果的原因力,划分各自责任的份额,由行为人按照自己的份额承担相 应赔偿责任。其中,天然气公司为主要过错方应承担主要责任,××宾馆 为次要过错方应承担次要责任,市政管理中心的过错程度较轻,应承担 较轻责任。
编写人: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 牛燕军
29多因一果的事故责任如何判定和分担
-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 Post published:2024年7月30日
- Post category: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7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