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多因一果引发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应如何承担责任

——冯某诉左某、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府学路支行生命权、健康 权、身体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4民初1355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冯某

被告:左某、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府学路支行(以下简 称工商银行)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2日上午9时31分,左某从工商银行推门出来,监控视频 显示银行门口有两级台阶,其中一级台阶局部地砖破损,表面不平,未 设警示标识,左某在迈至该破损台阶处时,站立不稳向前方马路倒去,





恰逢冯某沿工商银行门前的人行便道行走途经工商银行门口,左某在摔 倒过程中伸手向冯某抓去,并撞到了冯某腿部,二人先后倒地。
事发当天,冯某到北京市昌平区中医院急诊,随后转至中国人民解 放军第三〇九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行右侧人工全膝关节置换术,于 2018年3月27日出院。后冯某先后于2018年4月9日至5月7日、2018年5月 28日至7月5日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〇九医院住院治疗,此外,冯某还 进行了部分门诊治疗。为此,冯某支付医疗费共计63992.6元。工商银 行主张冯某除了右膝关节以外还有其他治疗,第三次住院与本案无关, 但是不申请因果关系鉴定。

本案审理过程中,冯某申请对其伤残等级、护理期(包括住院期
间)、营养期、护理依赖程度、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经北京市高级人 民法院摇号,依法委托北京博大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冯某在鉴定过程 中,撤回对护理依赖程度、后续治疗费的鉴定申请。2018年9月26日,
北京博大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冯某的伤残等级为人体 损伤致残程度九级伤残,人体致残率为20% 。2.被鉴定人冯某的护理期 建议以临床实际住院天数为准(以上期限自受伤之日起计算),营养期 30~60日。”冯某为此支付鉴定费4350元。

另,冯某系城镇户籍。左某在事发后支付过冯某100元打车费,不 主张在本案中进行抵扣。

【案件焦点】

多因一果引发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应如何承担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 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 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 承担赔偿责任。工商银行在其门口台阶上的地砖破损后未及时进行修
缮,也未设立警示标识,导致左某从该处踩踏时摔倒,而左某在摔倒过 程中,伸手向冯某抓去,并撞到了冯某腿部,导致冯某受伤。工商银行 对于破损的台阶未尽到足够的警示、修缮等场所管理义务,导致其控制 的场所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因此存在一定过错;而左某在下台阶时未 结合自身身体情况,充分观察和注意台阶状况,进而摔倒并撞伤冯某, 也存在一定过错。左某和工商银行虽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 分别实施的行为间接结合导致冯某受伤的损害后果,因此左某和工商银 行应当根据各自的过失大小和原因力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本案实 际,酌定为工商银行承担90%的责任,左某承担10%的责任。
关于冯某的各项损失,认定如下:第一,关于医疗费,工商银行虽 称部分治疗与本案无关,但是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对其主张不予 采信,并根据冯某的医疗费票据确定金额为63992.6元。关于微压氧舱 购置费,冯某未提交相应医嘱和正规发票,且自称事发前就在使用,故 微压氧舱不是治疗本案引发伤情的必要性合理性支出,对该项损失不予 认可。第二,关于护理费,冯某主张包括住院和出院期间的护工、保姆 费以及未来五年50%的护理费。但是,鉴定机构已经对冯某的护理期出 具明确意见,结合鉴定意见,并根据冯某护理费和保姆费的支出情况, 确定冯某的护理费为13600元;冯某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护理依赖程 度,对其主张的未来五年的护理费不予认定。第三,关于住院伙食补助 费,冯某主张的标准未超过北京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 标准,结合住院天数和冯某主张的标准确定住院伙食补助费为4550元。 第四,关于营养费,结合鉴定意见和冯某身体受到损伤的实际情况,酌





情按每天50元、营养期60天计算,共计3000元。第五,关于残疾赔偿
金,冯某为城镇户籍,冯某所主张的标准未超过2017年北京市城镇居民 人均可支配收入,具体金额结合冯某的年龄、伤残等级鉴定意见等认定 为57230元。第六,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综合考虑冯某的年龄、伤残 情况、相关伤情对冯某生理和心理方面的影响等因素,酌情认定精神损 害抚慰金10000元。第七,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冯某膝关节受伤,
购置轮椅为合理支出,结合发票认定为674元。第八,关于交通费,结 合冯某治疗往返医院的实际需求,酌情确定为800元。以上损失共计
153846.6元。其中90%的部分即138461.94元由工商银行负担,10%的部 分即15384.66元由左某负担。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
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 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 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工商银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冯某医疗费、护理
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 助器具费、交通费共计138461.94元;

二、左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冯某医疗费、护理费、住 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 费、交通费共计15384.66元;

三、驳回冯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根据数人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
系,可以区分为共同危险行为、并发侵权行为(即等价因果关系类
型)、竞合侵权行为。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 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共同危险行为和并发侵权行为的数个行为人应承担 连带责任;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 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 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 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 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 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上述规 定,竞合的侵权行为又包括两种类型,即累积因果关系的行为竞合和多 因一果的原因竞合。笔者认为,累积因果关系的行为竞合,主要指虽无 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数个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情 形,数个行为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多因一果的原因竞合则是指,虽无 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数个行为构成多个原因力,其间接结合发生同 一损害后果,故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承担按份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工商银行和左某无共同的意思联络,但是是否属于 竞合的侵权行为、是属于行为竞合还是原因竞合,存在不同观点。有观 点认为,是左某的摔伤直接导致冯某的损害后果,而不应再追究左某的 摔伤原因,均应由左某对冯某承担赔偿责任,左某承担责任后可按照过 错比例向工商银行追偿。另有观点认为,是工商银行对破损台阶未及时





修缮的不作为和左某疏忽的踩踏行为,两个原因相结合,共同导致左某 的摔倒以及对冯某的撞击,二者没有意思联络,但其行为间接结合导致 同一损害后果,因此应按照各自的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承担按份责 任。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工商银行和左某的过失行为偶然结合发生同 一损害,构成多因一果,且原因力大小可以区分。左某系正常行走过程 中踩到破损的台阶才摔倒,本身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仅负有 一般的注意义务,故应该承担次要责任。工商银行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 者,对场所内的设施没有及时修复导致存在安全隐患,应该承担主要责 任。故综合本案的案情,酌情确定工商银行承担90%的责任,左某承担 10%的责任。判令工商银行直接承担责任,既符合侵权责任法的基本法 理,又能使公共场所管理人充分注意其场所管理义务,起到行为引导作 用,并减少诉累,体现公平原则和诉讼效率原则。

编写人: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张欣 尹海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