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法定代表人侵占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主体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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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源诉陈某滨公司证照返还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2民终463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陈某源 被告:陈某滨
第三人:厦门百安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安公司) 【基本案情】
2007年1月5日,百安公司登记成立,陈某源、陈某滨分别持股 67% 、33%;陈某滨系执行董事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林某荣系公司监





事;公司登记住所地为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819号宝福大厦34楼C座。 2010年至2017年,百安公司实际经营地变更为厦门市思明区帝豪大厦 1807号、1808号。

2018年2月5日,陈某源向陈某滨邮寄《关于提议召开2018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会的督促函》《关于召开厦门百安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督促并提议陈某滨于2018年2月28日召 开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该函件于2018年2月6日投递并显示“他人收—— 亲属”签收。2018年2月28日,百安公司于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820号帝 豪大厦1808会议室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陈某源到会参加,陈 某滨未到会。该会议作出股东会决议:免去陈某滨执行董事职务,选举 车某琴为公司新一任执行董事,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源 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2018年3月20日,陈某源向林某荣发出《敦促监事提起诉讼的
函》,载明: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陈某滨于2017年12月14日在未 办理任何交接手续的情况下,离开百安公司岗位,并在利安达公司任职 工作,至今未回百安公司履行管理职责,其将公司公章等印章私自带离 百安公司,给公司生产经营及正常管理带来严重影响及损失,故督促林 某荣在本函发出后2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到期不提起诉讼,陈 某源作为百安公司股东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以自 己的名义提起诉讼。2018年3月21日,林某荣以书面《回函》形式回复 陈某源,明确表示其已收到《敦促监事提起诉讼的函》,其作为监事不 提起诉讼,同意陈某源就陈某滨损害公司利益一事提起诉讼。

2018年3月30日,陈某源向陈某滨发出《敦促移交百安公司印章的 函》,载明:鉴于陈某滨将公司公章等印章私自带离百安公司,给公司 生产经营及正常管理带来严重影响及损失,故请陈某滨在本函发出后3





日内到百安公司办理公章及其他工作事项的交接手续。该函件于当日投 递,但被拒收。2018年5月3日,陈某源诉至法院,并提出如上诉求。

庭审中,陈某源、陈某滨、百安公司均确认百安公司公章、财务 章、营业执照、银行U盾目前在陈某滨处保管。

【案件焦点】

原告陈某源作为百安公司股东直接起诉原法定代表人证照返还是否 主体适格。

【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公司证照返还纠 纷,陈某源作为百安公司的股东,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向侵害公司合法利益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他人提起股东代表诉讼。陈某源已书面向百安公司监事陈某荣提出 提起诉讼的请求,陈某荣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故陈某源作为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 百安公司由谁代表诉讼的问题,百安公司已于2018年2月28日召开第一 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免去陈某滨执行董事职务,任命车某琴为公司 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故陈某滨已丧失代表百安公司对外行使职权、 履行职务的资格,车某琴有权作为百安公司法定代表人参加本案诉讼。 陈某滨认为股东会决议属于可撤销决议其仍有权保管公章等资料,但其 并未另案提起撤销之诉,该决议应认定合法有效,故陈某滨该抗辩意
见,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

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公司证照系企业法人专 有物,应依据法人授权依法使用。现百安公司已于2018年2月28日作出





决议免除陈某滨执行董事职务,任命车某琴为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滨 继续持有百安公司公章、财务章、营业执照、银行U盾于法无据,陈某 源诉请陈某滨返还百安公司上述证照,并办理相应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 记手续,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对于陈某源主张因陈某滨 占有公司证照应赔偿百安公司损失10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其提交的有 关税收证明、申报清单、报告书等证据,均无法证明陈某滨未交出上述 证照给公司造成损失及损失的具体金额,故对陈某源该项诉求,不予支 持。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9日作出(2018)闽 0203民初7833号民事判决:

一、被告陈某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持有的百安公司 公章、财务章、营业执照、银行U盾返还给第三人百安公司;

二、被告陈某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第三人百安公司 办理法定代表人为车某琴的变更登记手续;

三、驳回原告陈某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被告陈某滨提起上诉。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公司的公章、财务章、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公司章证是公 司的重要财产和资信凭据,公司印章可代表公司对外实施法律行为,证





件则证明公司主体资格,侵占公司证照即侵犯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可 通过公司证照返还之诉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陈 某源作为百安公司股东直接起诉原法定代表人证照返还是否主体适格? 而本案的特别之处在于其案情具备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两种主体救济途 径,公司直接诉讼及股东代表诉讼。

第一,公司直接诉讼。

公司证照返还之诉是侵权之诉,非法占有人侵犯的是公司对证照的 所有权。因此,公司作为权利受侵害人有权直接提起公司证照返还之
诉。公司提起诉讼时诉状应加盖公司公章,但如果此时公司已丧失对公 章的占有,谁能代表公司的意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 三条及公司工商信息对外公示的信赖制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唯一受 法律认可,且为不特定第三人所信赖的公司意志代表人,公章缺位时, 法定代表人即可代表公司对外发生民事行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可直接 代表公司意志。因此公司作为原告起诉没有印章加盖时,法定代表人代 表公司意志在诉状上签字确认,即代表公司提起诉讼。本案的特殊之处 在于,侵权人即为百安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陈某滨,其持有公司证照到其 他公司任职,侵犯了百安公司权利,百安公司的意志与原法定代表人的 意志发生分离,谁的意志才是百安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百安公司股东 会作为法定的公司最高权力机关,通过股东会决议任免公司新法定代表 人,重新代表百安公司真实意思表示,以帮助公司进行在现行工商登记 中法定代表人为侵权主体的诉讼中进行维权,同时亦证明原法定代表人 作为百安公司证照管理人的资格已经被废止。本案如果是百安公司作为 原告诉讼,则形式审查股东会召集及作出决议过程中程序具有合法性, 并且被告陈某滨在合理期限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则认定百安公司更换法 定代表人的决议效力,新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百安公司行使权利





对原法定代表人直接提起或参加相关诉讼。 第二,股东代表诉讼。
百安公司已经做出了新的更换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决议,但并未直接 以百安公司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而是采用了证照返还诉讼的另一种救济 途径,股东代表诉讼。股东代表诉讼一般发生在侵占公司证照、印章的 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或其相关利益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监事等不 愿代表公司启动诉讼程序要求返还时,公司股东可直接启动股东代表诉 讼。本案原告陈某源系公司的股东,其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书面向百安公司监事陈某荣提起诉讼的请求, 陈某荣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已满足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
序,故陈某源作为股东有权为了百安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对原法定代表人陈某滨的侵权之诉。而百安公司作为直接的 受害人,没有采取直接诉讼的方式,而是作为第三人参与到陈某源的股 东代表诉讼当中,通过公司股东会决议更换新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真 实意思,证明被告陈某滨已处于无权占有公司证照的状态,其持有百安 公司证照已经侵犯了公司的权益和正常运营。因此被告陈某滨抗辩原告 陈某源主体不适格法院不予采纳。

编写人: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陈远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