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纠纷执行中被执行人主张债务消灭应提起债务人实体异议而非另诉

——宋某某与张某乙执行异议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执复32号执行裁定书 2.事由:执行异议
3.当事人
异议人(被申请执行人):宋某某 申请执行人:张某乙
【基本案情】
宋某某(男)与张某甲(女)原系夫妻,二人于2004年9月28日登记结 婚,婚后育有一子,即张某乙。2008年4月3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 约定张某乙由女方抚养,男方每年支付抚养费12000元,同日二人登记离婚。
张某乙与宋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9 日作出(2012)昌民初字第093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宋某某在约 定的抚养费之外,另行承担原告张某乙学费的三分之二,于每年九月的十日前 付清,金额以相应票据为准;二、驳回原告张某乙的其他诉讼请求。后张某乙 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一中少民终 字第146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8月13日张某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宋某某负担以下费用:





三、对金钱和账户的执行 71

1.2012年1月至2020年8月抚养费共计104000元,已支付32000元,剩余 72000元;2.学费(包括某附中学费、乒乓球培训费及参赛费、美术培训费、 英语培训费等)共计387033元,三分之二为258022元,已支付76000元,剩 余182022元,以上两项共计254022元;3.支付本案执行费。
宋某某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不予执行上述款项。理由如下:一、该案已 过诉讼时效;二、张某甲2011年向异议人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如到 期未还,则自动转为抚养费,抚养费的起止日期为2020年1月至2022年6月, 故其已负担了应付的抚养费;三、九年义务教育期间,未经异议人同意,张某 甲为孩子选择了学费高至5.2万元/年的北外附中,其有权拒绝支付,但从有利 于孩子成长,化解矛盾出发,2018年8月全额支付5.2万元学费,2019年8月 全额支付5.2万元学费,远超判决约定;四、申请执行人课外兴趣班票据费用, 属于非必需且有限教育费用范畴,没有法律依据。
【案件焦点】
1.抚养费纠纷执行中被执行人主张债务消灭等实体事由是否能在执行异议 程序中审查;2.申请执行抚养费的请求是否已超过相关时效规定;3.超出国家 规定的全日制教育费用之外的教育性支出是否应获得支持。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抚养费的给付应当按时、定期、 连续,宋某某虽支付了部分费用,但张某乙并不认可其主张的给付期间,且支 付抚养费属于宋某某的法定义务,关涉到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和受教育的权 利,故宋某某以张某乙的请求已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不予认可。二、父 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 财产。审查中,宋某某提交证据证明其与张某甲之间存在借款,张某甲亦为此 打了借条,但不得因此而损害张某乙的财产权利,故对于宋某某主张其与张某 甲之间的借款已抵销部分抚养费的异议请求,不予支持。三、学费方面,除基 础教育支出外,还有部分是参加兴趣班、校外培训的费用,上述费用均与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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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执行案例


乙的学习成长密切相关且已实际支出,张某乙亦提交了相关票据佐证,故宋某 某主张参加课外兴趣班的相关费用不属于必要教育支出而拒绝支付,没有依据。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 条①的规定,作出如下裁定:
一 、宋某某提出的异议部分成立,(2020)京0114执7459号案件应执行金 额为205413元;
二、驳回宋某某的其他异议请求。
宋某某不服上述裁定,提起复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 本案中,作为执行依据的(2012)昌民初字第09325号民事判决书已对离婚后 宋某某所应承担的抚养费及教育费进行了确认,宋某某应依法履行其对张某乙 的抚养、教育义务。张某乙关于要求宋某某支付其参与校外培训及参与课外兴 趣班的费用的请求不超过本案执行依据确认的范围,宋某某以参加课外兴趣班 的相关费用不属于必要教育支出为由拒绝支付,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宋某某 所提复议请求中经原审审查的部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 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宋某某提出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审裁定。

【法官后语】
实践中存在大量在执行依据生效后,因被执行人主张对申请执行的债权存 在履行、和解、抵销等消灭债的实体事由而提起的异议,即债务人实体异议。 作为在执行程序中保障债务人实体权利的重要救济途径,在大陆法系部分国家 是通过债务人异议之诉的方式实现,而我国暂无此类异议之诉,故将其作为一 种特殊的异议类型,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规定的程序审查。
债务人异议因涉及债权存在与否,具有排除执行依据执行力的效能,故在

① 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三、对金钱和账户的执行 73

审查中,虽采取执行异议——执行复议的救济程序,但法院应当依法对该类案 件进行实体审查,结合实体法相关规定并合理运用证据规则,依法保护各方当 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的权益。本案执行依据为抚养费纠纷,即关于抚养费等的相 关给付要求已经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认,被执行人无论是主张诉讼时效抗辩, 还是主张其已实际支付,目的均为消灭债权人之请求权,属于典型的债务人异 议,可通过执行异议程序审查,无需另诉。
关于时效问题。在诉讼时效方面,区别于普通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典》对未成年子女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有其特殊规定,诉讼时效自 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而对于抚养费,更是不适用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 这些特殊规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均在于保障未成年子女对其法定代理人行使请 求权,进而维护其自身权益。从抚养费的性质来看,其属于具有财产利益内容 的身份权请求权,且事关公序良俗和人的基本生存权利,事关未成年人的利益 保护,给付抚养费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亦不应适用申请执行时效 的规定,在执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或者其他相关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适 用基本法的原则性规定。本案中,张某乙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时尚未成年,其与 宋某某的抚养法律关系尚在存续期间,故宋某某以超过时效作为抗辩事由,不 予支持。
关于相关教育费用应否支付的问题。从抚养费的内容来看,包括必要的生 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具体数额应主要根据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和子女 实际需要确定,同时考虑父母实际负担能力。而课外补习费、培训费等超出国 家规定的全日制教育费用之外的教育性支出,应根据客观教育环境、收入情况、 支出数额等因素综合判断,在现阶段强调多元发展的大背景下,在义务教育之
余,为子女支付兴趣班、培训班等费用几乎已成常态,如一味强调须父母双方
协商一致否则不予支持,对于直接抚养孩子或主动支付相关费用的一方则有失 公允。本案中,张某乙向宋某某主张的相关教育费用,系自执行依据生效后近 十年的支出,金额并未超出教育性支出的合理范畴,且该费用均与张某乙的学 习成长密切相关并已实际支出,综合考虑到张某乙的抚养、成长情况以及宋某





74 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执行案例

某的收入状况,法院驳回了宋某某不应支付该费用的主张。
本案另涉及父母双方的借款能否折抵抚养费的问题。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 的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故宋某某该 项主张,实际是对张某乙财产权利的折损,法院不予支持。
编写人: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刘有昌 姜竹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