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许可对相邻权益影响的合法性审查标准

———吴某等诉某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行终204号行政判决书
2. 案由: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吴某等
被告(被上诉人):某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自委)

【基本案情】
吴某等系某小区9号院1号楼和2号楼的业主。2017年12月18日,市规 自委向置业公司颁发了包含某小区等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8年 1月16日,置业公司取得《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2018年1月25日, 置业公司取得《人防工程设计审核批准意见书》;2018年2月8日,置业公司 取得《关于住宅混合公建用地、基础教育用地、综合性商业金融服务业用地项





三、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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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园林绿化用地审查意见》。2018年3月7日,置业公司作为申报单位向市规 自委提交《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及用地许可、施工图纸、设 计方案等申报材料。2018年3月27日,市规自委向置业公司核发了《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规划许可证》),准予置业公司在某小区等地块开 展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涉案项目)。
吴某等认为,涉案项目距离某小区1号楼、2号楼过近,两者间小于18 米,市规自委核发的《规划许可证》不符合《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 定》①等规定,故提起本案诉讼。
【案件焦点】
市规自委核发《规划许可证》对相邻权益影响的合法性问题。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法律适用和事实审查方面,市规自 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和《北京市城乡规划条 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对置业公司提交核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材料进行 审查,并据此核发《规划许可证》事实清楚,并无不当。在程序审查方面,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 款之规定,行政机关对认定行政许可事项是否关系他人“重大利益”、是否需 履行告知程序具有一定的裁量权。本案中,吴某等主张涉案项目不符合18米相 邻建筑间距的规定,但是根据《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18米的 相邻建筑间距适用于两栋四层或四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长边相对的情况,而 涉案项目建筑属于商业建筑,不应适用该规范。现有证据亦无法说明《规划许 可证》对吴某等采光权、日照权、通行权、通风权等相邻权利造成影响,故市 规自委认为涉案项目不属于关系他人“重大利益”情形、未履行上述告知及听 证程序,并无不当。综上,市规自委核发《规划许可证》具有相应的事实及法

① 载北京市人民政府网,https://www.beijing.gov.cn/gongkai/zfxxgk/zc/gz/202112/t2021122 4_2571871.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3年4月13日。




112 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行政纠纷

律根据,程序合法,吴某等主张撤销被诉规划许可证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 法律根据,不予支持。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 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吴某等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

【法官后语】
本案系因相邻关系人认为市规自委为邻栋建筑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影响其采光权、日照权、通行权、通风权等相邻权引发的撤销诉讼,其 中,关键争议焦点是如何就规划许可对相邻权影响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在司法 实践中,相邻关系人不服规划许可行为提起诉讼时,法院易混淆主观权利保护 诉求和客观合法性监督。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行为与实施监管查处行为
司法实践中,规划许可对相邻关系人的侵权存在两种易混淆的情况,一种 是规划部门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本身存在的侵权行为,另一种是规划 部门未依法查处建设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存在的 侵权行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行为与实施监管查处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不同, 因此,法院对二者相邻权的侵权基础法律关系和合法性审查标准也不一致,前 者审查重点应该是许可建设的建筑规划是否对相邻权施加了负担,进行了非法 缩减,后者的审查重点则是相对人是否存在违反规划建设的行为、是否对相邻 关系人施加了权利负担及规划部门是否履行了相应的投诉举报查处义务。
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相邻关系人听证门槛保障
规划许可行为具有效果外溢性,不同于相对人的全程参与和直接参与,整 个规划许可审批闭环中唯一可能对相邻关系人开放的就是听证程序,否则就只 能通过诉讼末端审查进行事后监督和纠正。但是,在行政听证程序中,行政规 划部门往往利用“重大利益”否定相邻关系人的听证权利。行政许可法和城乡 规划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相邻权是重大利益,但是规划许可存在对相邻关系人




三、行政许可 113

人居和发展产生负担的可能性,本着比例适当原则和程序正当原则,不宜将相 邻权排除在重大利益之外。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对相邻权的相关考量
规划部门在听证程序和法院在行政诉讼对相邻权的审查中,也会存在“合 规合法=不侵权”的裁量规则。听证的应有之义在于规划部门对公共利益、多 元利益包括相对人利益、相邻权予以全面、公正权衡,而诉讼则系审查规划许 可出于有利于他人利益的考量缩减相邻权是否存在必要性及适度性。对此,就 涉及空间资源利益的分配和许可行为遵循的比例原则。城乡规划是多元利益的 碰撞和协调,不同地区的资源状态、社会发展决定了对城市规划的利益分配。 如何在城市空间利益分配的政策性选择和利益衡量上,避免将相邻关系人的主 观权利保护诉求处理成行政许可的客观合法性监督,答案就是损害最小比例原 则。也就是说,如果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许可时,对相邻建筑损害的最小限 度只能限于满足最低技术标准,那么,规划许可的建筑达到了技术规范即视为 不侵犯相邻权;但是,如果损害的最小限度能够高于最低技术标准,那么就不 宜将达到最低技术标准视为不侵权。当然,也不能将这种限度无限扩大,此时 需要综合考量城市规划的公共利益与相邻权,将相邻权的新开发项目对相邻关 系人日照等利益的缩减到平衡发展的范围内。
编写人: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魏文风张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