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店”式短视频是否构成侵权应区分差评性质综合考量

———某饭店诉张某名誉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2021)吉0581民初209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名誉权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某饭店 被告:张某
【基本案情】
张某为抖音注册用户,粉丝数量近4000人。2021年7月14日,张某用其 注册的账号发布标题为“绝对没有下次了 ……”时长为1分43秒的小视频。 视频中张某进入某饭店就餐,并就饭店的位置、装修、菜品等味道进行了评价。 张某在视频中称菜咸、价格贵、没吃饱、不想来第二次、冰水是自来水加冰等 内容。自发布之日至2021年8月20日,累计播放14万多人次,点赞一千余 次,引发评论400余条,转发近300次。在网友评论中,有对环境、菜品等作

四、名誉权纠纷 175

出的积极评论,也有认为拍得真实、敢说实话等,部分网友给予一定量的差评, 如价格贵、菜咸、量少等,同时也有网友表示“本来还想去、看来我不用去 了”等评论。
某饭店以张某发布的涉案视频严重损害其名誉权为由,要求张某立即删除 该作品,并向该饭店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损失。
【案件焦点】
张某发布的短视频作品是否侵害了某饭店的名誉权。
【法院裁判要旨】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认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 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 果关系、行为人有主观过错来认定。张某通过拍摄视频的方式记录其就餐过程 和感受,并就部分菜品味道、价格作出了负面评价,认为菜非常咸且价格较贵。 从其评论的内容来看,其使用“排雷”“不想来第二次”等语言虽有不妥,但 其未使用侮辱性的言语进行恶意诋毁,从视频评论区其他消费者的评论内容来 看,张某的评价菜非常咸且价格较贵具有一定的事实基础,可以佐证其并无虚 构事实、捏造不实信息对原告进行恶意诋毁。张某在饮用某饭店提供的冰水后 作出“自来水加冰”的评论虽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但明显不具有借诋毁、诽谤 等以达到某种非法目的进而损害某饭店名誉的主观恶意
综上,虽然张某发布的视频对某饭店的经营客观上造成了一定影响,但考 虑评论内容没有明显超出消费者正常评价范围,主观并无借机诽谤、诋毁的过 错,本院认定张某发表的视频不构成侵害原告的名誉权。
作为自媒体时代的特殊消费者,对自己消费后的正当评价本无可厚非,但 应当保持客观公正,不能发表误导性的言论影响他人的客观评价。张某为吸引 粉丝、获取关注,以美食探店为内容发布视频进行评论的行为虽不构成侵权, 但其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同时显然已对某饭店的经营造成一定影响,故张某的 行为不值得社会提倡,本院予以严肃批评,目前张某已将视频删除。浏览短视


176 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人格权纠纷

频已成为目前广大网络用户的主要生活方式,因此网络主体在合理区分诉求表 达和侵权法律边界的同时,以更高的注意义务,强化自身道德的约束,充分尊 重他人的权利。某饭店作为网络时代的餐饮经营者,应有容忍批评的义务,不 能苛求每个消费者均给予好评,针对的评价内容,其可通过良好的服务及诚恳 的态度积极进行回复或解释。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千零二 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某饭店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后语】
当下,一些网络用户将线下实体店消费体验及评价通过文字或短视频等形 式分享在网络平台上,这种行为被称为“探店”。“探店”式消费评论的兴起, 影响着广大网络用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选择。因“探店”后发布负面评价导致 经营者名誉受损的情况也屡见不鲜。自媒体时代,网络空间开放,传播速度较 快,影响范围广泛,损害后果不可估量,面对各种法益相互冲突的情形,法官 需要根据个案情况进行利益衡量,把握好名誉权的司法保护界限。
网络用户通过短视频等形式发布的消费评论是否构成侵权,应充分考量网 络用户的身份地位、发布内容、认知能力、影响力等因素,区分发布主体是否 具有“公众人物”“职业探店人”的身份属性,再以诚实谨慎的人在相同情况 下须尽到的注意义务为标准,对行为性质进行判断。“公众人物”“职业探店人 的行为边界和注意义务不应等同于普通消费者,其“善意并无过失”的注意程 度应显著高于普通消费者,评论表述应更为中立客观,不应采用容易引起普通 受众歧义的词语以免形成误导。
诚实、谨慎的内容陈述和公正的意见表达属于正当评价,不构成侵权责任。 具体需要审核:一是表达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客观存在的依据和线索。如果评 论内容基本属实,即使夹杂着适当的个人主观感受,也不构成侵权。二是评论 对象是否与消费体验的商品及服务有关。如果超越商品及服务本身而特意指向



四、名誉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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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则应当被认定为评价失当。三是评论语言是否妥当合理。如果有侮辱、 严重贬损及诱导、劝阻式等倾向性措辞,足以严重误导他人对商品或服务形成 正确认知和正当评价,引起经营者焦虑、恐慌,此时意见表达则难逃恶意之嫌, 应受到法律谴责。
自媒体时代,消费者在网络平台上的言论自由不是绝对的,其权利的边界 应以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及公共利益为界限。职业探店类网 络用户应以更高的注意义务和道德标准合理行使自身权利。经营者也不能苛求 每名消费者均给予好评,其可通过良好的服务及诚恳的态度对相关的负面评价 积极进行回应,强化对负面评价的应对能力,不能动辄以差评主张名誉受损, 而应将更多的精力放在提高产品、服务质量和客户体验上。
编写人: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田伟 李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