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忱诉甲物流公司、杨某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终4502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刘某忱
被告(上诉人):甲物流公司 被告:杨某山
第三人:某汽车公司、乙物流公司怀柔分公司
【基本案情】
刘某忱受杨某山雇用从事背车工作。2018年7月6日,因当日背车架(吊 车)出现故障需要维修,当时车在空中20厘米处,需要卸车,得用千斤顶将车 往上顶安装轮胎,刘某忱在车底下操作千斤顶,千斤顶错位了,刘某忱被车辆 砸伤并截瘫。经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二级伤残。
关于本案背车所涉的行业流程,主要如下:涉案车辆为欧曼重卡车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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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汽车公司所有。某汽车公司(甲方)与乙物流公司(乙方)签订《承运合 同》,并约定对乙方违规背车、违规配货对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 索赔……乙物流公司有下游承运商大约十家,甲物流公司是其中一家,各承运 商自行委派运输司机。合同约定运输方式有人工驾送和背车驾送,并载明违规 背车现象指乙方承运的商品车人工驾送中一背二及以上的行为,同时约定乙方 不得将其承接的业务分包给不具备履行本合同应当具备的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或个人……
杨某山在此前相关诉讼陈述其与甲物流公司是承包关系,其使用甲物流公 司的场地背车,不用给物流公司缴费。后在本案中,杨某山认为其与甲物流公 司之间是场地租赁关系,其签订的是《背车场地租赁合同》。《商用车背车装载 技术要求》对背车运输过程中的背车装载原则及装载技术要求进行了规定。背 车装载是指一辆商用车承载另一辆商用车的相关作业过程,分背车台装载和吊 装装载两种方式。作业设备设施有背车台设施、吊装设备(桥架型起重机、臂 架型起重机)。根据《特种设备目录》,起重机械位列其中。
诉讼中各方均认可乙物流公司将《承运合同》项下的物流运输服务(包括 背车架送服务)分包给包括甲物流公司后,仅对甲物流公司的背载工艺进行审 查,未审查甲物流公司是否具备背车装载方面的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甲物流 公司无背车设备,亦将《运输合同》中背车架送所涉及的背车装载业务包给杨 某山,清楚背车系属违规,但是现实中都是这么做的,未审核杨某山是否具备 背车装载资质。
【案件焦点】
1.对刘某忱人身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2.对刘某忱合理损失 项目及数额的核定。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忱与杨某山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劳 务关系。杨某山与甲物流公司的法律关系构成承揽合同关系。某汽车公司、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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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公司均是将所背车辆视为被运送货物,因此成立的是运输合同关系。
首先,背车装载涉及特种设备,杨某山作为个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及 特种设备使用、检验、检测等条件,其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法定的职责和义务。杨某山明知该行 为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而未呼叫专业人员或采取专业设备进行维修即指示 刘某忱继续工作,显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其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 刘某忱作为作业人员,未能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无证进行特种作业操作, 其贸然同意采取危险措施进行作业导致受伤,其对自身安全负有疏忽和放任的 过失。法院酌定杨某山承担80%的责任,刘某忱自行承担20%的责任。
其次,关于甲物流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甲物流公司作为专业的 物流单位及涉案场地使用人,应熟知并严格遵守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规的强制 性规定,更应注意通过有效严谨的审查措施尽可能预防因违规背车面临的安全 风险,其将背车装载业务发包给没有资质的杨某山具有过错,与杨某山构成共 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某汽车公司与乙物流公司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乙物流公司其并无背车装 载技术条件也未履行背车装载和背车架送服务,而是将此项业务转包。某汽车 公司作为专业的汽车生产企业,应熟知并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更应注 意通过有效严谨的审查措施尽可能选任具备安全装载条件的运输企业承揽业务, 而某汽车公司和乙物流公司在选用承揽承运业务时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均负 有选任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的过失,均应当与甲物流公司一起与杨某山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 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 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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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杨某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刘某忱医疗费、医疗依赖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 营养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护理依赖费共计1210698.03元;
二 、甲物流公司、第三人某汽车公司、第三人乙物流公司怀柔分公司对本 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刘某忱的其他诉讼请求。
甲物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背车装载是指当前商用车运输中常见的一种运输作业方式,需要操作人员 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能力并通过背车台设施、吊装设备(桥架型起重机、臂架型起 重机)等器械才能完成,《特种设备目录》载明起重机械等为特种设备。特种设 备作为单独分类的一种,国家针对特种设备作业和安全生产出台了相应的法律和 规范,对从事此类专业性质工作的单位或个人赋予严格的条件和要求,以保障生 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在审判实践中,因特种 设备操作不当发生的事故对人身权往往造成重大损害甚至会危及生命权,同时也 会造成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后果极其严重。作为从事运输行业的市场主体尤其 是涉及背车装载的业务更应当对运输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监督,全面审查各个环节 中操作主体的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确保背车装载符合法律规定、行业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 条件,第四十九条规定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的安全生产责 任,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违法发包、出租的法律责任,同时结合 关于发包人、分包人的连带赔偿责任规定,上述法律均强制性规定责任主体对 合同相对方生产条件、相应资质的法定审查义务。
本案中的焦点问题在于甲物流公司、乙物流公司、某汽车公司是否承担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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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责任,法院审理明晰各主体之间的关系后认为涉诉的欧曼重卡属于某汽车公 司委托乙物流公司进行运输,乙物流公司又将该项业务委托至甲物流公司,上 述三家公司作为从事物流行业的市场主体,其享有一定的市场地位并应当具备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背车装载规范》等从事该行业的法律基础, 鉴于背车装载属于具有一定技术含量的作业并需要特种设备方能进行,甲物流 公司将背车装载业务发包给杨某山,并提供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场地这一行 为显然违背安全生产精神,与造成刘某忱实际损害后果的雇主杨某山具有共同 过错,二人构成共同侵权,应和杨某山承担连带责任。关于乙物流公司和某汽 车公司其二公司因层层违法转包行为将该项业务交由甲物流公司,其二者均没 有对背车装载所需要的资质进行审查,在选任时存在过失,除刘某忱因自身的 过错承担部分责任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二者亦应 当对刘某忱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通过厘清涉案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通过对权利义务的审查,从层层 叠加的关系中辨别承揽合同关系、劳务合同关系、雇佣关系,结合背车装载的 技术规范要求,明确涉及特种设备作业时发包方、承包方等合同各方主体的审 查注意义务及选任责任。引导市场主体在涉及特种设备作业时应当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行业技术规范选任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 人生产经营并提供特种设备作业所需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否则应当承担连带 责任。
编写人: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张志鹏 涂琳
选任不具安全生产条件的特种作业主体的连带责任认定
-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 Post published:2024年7月28日
- Post category:雇员受害帮工损害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7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