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诉某面业公司、某财保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2021)豫1221民初276号民事判决书
114 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2.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李某某
被告:某面业公司、某财保公司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李某某到某面业公司从事装卸工作。2019年3月22日,李 某某在往车里装面粉时,为了节省时间,在前面车辆装完后没有下车,而是坐 在传送带上。因某面业公司临时雇佣人员马某武在操作传送带的过程中,误将 下降按钮按成输送按钮,导致李某某从传送带跌落车上受伤,后双方因赔偿事 宜协商未果,李某某诉至法院。某面业公司作为投保人,为包含李某某在内的 22人在某财保公司投保有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案件焦点】
某面业公司为李某某在某财保公司处购买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保险范 围内某面业公司能否免除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身体健康权。李某某为某面 业公司提供劳务,其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到损害,应当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 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李某某在装卸面粉过程中,为节省时间,未从 车上下来,而是坐在传送带上,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身存在一定过错。某 面业公司临时雇佣人员马某武操作传送带,因其操作不当,导致李某某从传送 带跌落至车上受伤,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法院酌定由某面业公司 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133295.38元,扣除某面业公司已经垫付的医疗费用 68235.52元、生活费1200元、5000元现金,剩余58859.86元,由某面业公司 直接赔付李某某。
关于某财保公司的责任问题。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为李某某与某面业公司
三、雇主与雇员的责任划分 115
之间基于劳务关系产生的侵权责任纠纷,而李某某与某财保公司之间是保险合 同关系,两者分属不同法律关系,且本案某财保公司承保的系意外保险而非责 任保险,不存在侵权责任转移问题,故不宜将两个法律关系杂糅处理。
关于李某某要求按照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计算损失的问题。因该 鉴定结论依据的是工伤鉴定标准,而李某某与某面业公司之间的关系经三门峡 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双方之间属 于劳务关系,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不宜 适用工伤标准进行鉴定,且当前已经统一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故对某面业 公司该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 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 如下:
一 、某面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李某某各项损失共计 58859.86元;
二、驳回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当事人未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后语】
在实践中,多数企业会为雇佣的工作人员购买保险,以期在发生意外时, 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的风险,但在购买保险的过程中,因为对保险的险种未作 详细了解或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最终并未达到其预期目的。具体到本案中, 企业认为其为李某某购买有保险,李某某的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但其未 注意到其购买的系意外保险而非雇主责任险,这就涉及雇主责任险和意外保险 的区分问题。雇主责任险的受益人是企业,其赔付的条件是雇员在受雇过程中 因工作原因发生意外,雇主依法对雇员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意外保险的受益 人为被保险人,其赔付的条件较为宽松,即雇员发生意外,无论是否在受雇过 程中发生意外、无论雇主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均应赔付。而对雇主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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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较为明显的是,该两类保险险种的法律后果,在雇主责任险中,保险公司 的赔偿是在保险范围内代雇主履行赔偿责任,也就是在保险公司赔偿范围内雇 主是不需要另行赔偿的。意外保险中,保险公司对雇员的赔付并不能免除或减 少雇主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在保险公司赔偿之后,并不影响雇员向雇主主张 赔偿的权利。
同时,意外伤害保险系人身险而非责任财产险,其适用定额给付原则,即 当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情况时,保险公司按所约定的金额给付被保险人保险金。 之所以适用这一原则,是因为人的身体、生命的经济价值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 因此被保险人对于保险理赔款的获得并不属于额外利益。法律鼓励雇主为从事 危险工作的雇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目的在于为雇员提供更多的保障,如果允 许雇主可以通过为雇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获赔的保险金抵销其对员工的赔偿责 任,则相当于雇主可以通过为雇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而免除缴纳工伤保险的法 定义务,显然与立法目的相违背。依保险合同获得赔偿与依法获得侵权损害赔 偿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偿款的支付是基于保险合同, 而侵权赔偿款的支付是基于侵权损害,二者的请求权基础和赔偿责任主体均不 相同。雇主不得以雇员已获得保险理赔款来主张抵扣自己的赔偿责任。
综上,如果雇员已经获得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款,其也可以同时主张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且该保险理赔款不得用来抵扣雇主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编写人: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吕丹丹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款能否抵扣雇主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 Post published:2024年7月28日
- Post category:雇员受害帮工损害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7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