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与某实业有限公司、某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执行异议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602执异166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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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执行案例
2.事由:案外人执行异议 3.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金某
被执行人(异议人):某实业有限公司 案外人:某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原告金某与被告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4月20 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后,根据原告申请于2020年5月6日首 轮查封了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沪AF×××X×荣威牌车辆(以下简称涉案车辆)。 2020年7月8日,人民法院作出(2020)浙0602民初2560号民事判决书,判 决: 一、确认原告金某与被告某实业有限公司之间编号为 DL2019××××××的 《家用电梯销售合同》已于2020年4月17日解除;二、被告某实业有限公司应 返还给原告金某设备款25万元,并支付给原告金某违约金4万元,合计29万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三、驳回原告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判决生效后,因被告未自觉履行,根据原告申请,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 16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浙0602执4716号。
经查,案外人某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在涉案车辆被法 院查封前,该公司已于2020年4月12日与某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二手车收 购合同》,作价86000元购买涉案车辆,并已按约向被执行人支付了人民币 76000元的购车款,实际占有使用涉案车辆至今,且对于车辆未办理过户登记 无明显过错。异议审查中,案外人亦同意将剩余10000元购车款交付法院执行。 因案外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排除对涉案车辆的执行,遂致本案争议 发生。
【案件焦点】
案外人对登记于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排除执行,执行法 院在异议审查阶段应适用何种规则进行审查:是单纯按照车辆登记信息进行形
三、对动产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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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审查,还是应结合购车合同的签订时间、付款事实、占有使用情况等进行一 定的实质性审查并作出裁定。
【法院裁判要旨】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案外人某二手车经营 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证明涉案车辆在被本院查封之前,其已与被 执行人袁某民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书面《二手车收购协议》,按协议约定支付了 绝大部分购车款,并实际占有使用涉案车辆的事实。在涉案车辆被本院查封时, 双方收购协议补充条款中所约定的过户时间尚未到期,同时,案外人亦明确同 意将剩余10000元购车款按照本院要求交付法院执行,故案外人之异议请求, 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①第二十条 之规定,作出如下裁定:
在案外人某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根据本院执行实施人员要求将剩余10000 元购车款交付执行后,中止对被执行人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沪AF×××XX车辆的 执行,并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法官后语】
本案系案外人执行异议审查案件。本案中,异议人某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 系基于实体权利对作为执行标的的涉案车辆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排除对该车辆 的执行,出于“审执分离”的原则要求和对案外人实体权利的程序保障,依法 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作为案外人执行异 议进行审查。对于执行标的为车辆的案外人执行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 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仅在第二十五条中规定了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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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形式审查的判断标准,即“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 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对于如何进行实质性审查则没有规定具体标准。 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六条已明确规定: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 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权 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故 本案合议庭经评议认为对执行标的为车辆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从更好保护异议 案件各方当事人权利、减少当事人诉累出发,可以不限于仅根据执行标的的权 利外观表象进行形式审查,而是结合物权法上述司法解释条文并参服《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于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 规定根据以下标准进行实质性审查:一是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签订的书面车辆购 买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重点审查是否存在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以规 避执行的嫌疑。二是合同签订的时间,即案外人签订购车合同是否在涉案车辆 被法院查封、抵押之前。三是涉案车辆的占有使用状态,案外人是否在涉案车 辆抵押、查封之前即已合法占有并使用涉案车辆至今。四是合同价款支付情况, 案外人是否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 同意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五是是否系因案外人自身原因 导致涉案车辆未办理过户登记。正是基于上述标准,结合本案查明事实,本案 合议庭最终裁定案外人某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就涉案车辆所提出的排除执行异 议成立。
编写人: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张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