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案件中应当区分补偿权益以及赔偿权益并保障经营性承租人的赔偿权益

——许某诉某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鄂行赔终50号行政赔偿判决书 2.案由:行政赔偿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许某
被告(被上诉人):某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区政府)


【基本案情】
2012年4月,许某与某养殖专业合作社负责人林某某签订《租货协议》, 约定林某某将其部分经营场地和相关设施租赁给许某经营,期限为8年。该协 议对遇土地征占征用时双方的补偿份额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许某对部分 房屋进行了装饰装修。2012年6月,该片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2015年2月, 林某某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林某某出具 承诺书并领取补偿预付款200万元整。2015年3月,评估公司受某区住房和城 乡建设局的委托对案涉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物作出评估,评估报告中载明了 评估范围,并对涉及林某某和涉及许某的补偿内容以及金额进行了区分,明确 涉及许某的评估总金额为425292元,经审计后金额为422152元。该评估未经 许某签字确认,许某对其评估价格不予认可。2015年4月,林某某向征收工作 人员移交了居住及办公用房钥匙。同月,某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林某某移交 的房屋和尚未移交的由许某租用的房屋及其相关设施进行了拆除。许某认为某 区政府对其经营场所的拆除行为违法,遂提起行政诉讼,后经生效判决确认拆 除行为违法。2017年1月,许某、某区政府、林某某三方达成协议约定,林某 某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剩余补偿款1238189元,由某区政府各 支付许某和林某某550000元,剩余的138189元作为不得阻碍市水务集团加压 水泵站项目和市公共绿地项目建设的保证金。2019年1月,上述三方再次达成 协议,约定某区政府将余款138189元支付给林某某,林某某同意将138189元 的一半即69094.5元支付给许某。通过上述两份协议,许某实际领款共 619094.5元。2019年7月,许某向某区政府申请行政赔偿,某区政府在法定期 限内未对其作出答复,遂提起本案赔偿之诉。
【案件焦点】
某区政府拆除案涉房屋以及相关设施的行为给许某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范 围及金额如何认定。




168


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行政纠纷


【法院裁判要旨】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许某无法举证其损失以及许某 与林某某在征收开始当年签订租赁协议存在恶意牟取征迁补偿可能性的情况下, 应以某区政府提供的评估报告作为参考依据,认定对许某主张损失以评估的 425292元予以赔偿。根据安置方案,停产停业损失按所征收房屋实际经营(生 产)面积房屋评估价的1.5%计算,即6379.38元。许某主张的物品损失酌情确 定赔偿200000元。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 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 如下:
一 、某区政府向许某支付赔偿金12576.88元(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评 估总价425292元+停产停业损失6379.38元+物品损失200000元-已实际支付给 许某的619094.5元=12576.88元)及利息;
二 、驳回许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许某不服,提起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案涉房屋装 修投入、营业增补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征收补偿权益的认定问题。某区政府、 林某某、许某多次通过补偿协议约定案涉房屋的补偿事宜,林某某和许某亦已领 取了全部款项。若对补偿款发生争议,作为经营性承租人许某应通过民事途径向 林某某主张,现其通过行政赔偿诉讼直接向某区政府主张补偿权益,不予支持。
关于许某主张因房屋被拆除的物品损失以及律师费等赔偿权益的认定问题。 对许某主张的物品损失,原审法院酌情确定200000元,予以确认。但原审法院 将物品损失赔偿金在许某已领取的补偿款中予以抵扣不当,应予纠正。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 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 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 、撤销一审判决;
二 、改判某区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口起10日内向许某支付赔偿金200000 元及利息;
三 、驳回许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系因房屋征收过程中强制拆除房屋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该案历经多 次诉讼,对作为经营性承租人的许某是否享有诉权就曾诉至最高人民法院,后 经指令继续审理方进入实体审理。多年来许某的补偿以及赔偿权利始终未予确 定,与某区政府间的纠纷一直未能得到解决,该案在当地引发较多关注。
本案中,许某的经营性房屋因征收被强拆,其起诉请求既包括案涉房屋装 修投入、营业增补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征收补偿权益内容,也包括因房屋被拆 除的物品损失以及律师费等行政赔偿权益内容,一审判决将当事人补偿请求和 赔偿请求混同处理,未厘清强拆案件中补偿权益和赔偿权益之间的关系,处理 确有不当。
二审法院从权源法理、法律依据以及个案特点等多方面,对当事人的诉讼 请求进行梳理,明确了行政补偿和行政赔偿争议的审查焦点和裁判重点。即对 于补偿权益,考虑到租赁权不具有物权属性,经营性承租人不是被征收房屋的 所有权人,其不享有基于物权产生的请求权;且在发生动产与不动产附合的情 况下,应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附合物的所有权,故仍应由房屋所有权人获得装 饰装修的价值补偿。经营性承租人若与房屋所有权人就上述补偿权益发生争议, 可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通过民事途径向房屋所有权人主张,但不宜通过行 政诉讼直接向征收主体主张相关补偿。鉴于案涉补偿权益已全部发放到位,故 对许某的补偿请求,不在行政赔偿案件中进行评述。
而对于许某主张的赔偿权益,二审法院认为,经营性承租人享有所有权 的财产因强拆所致损失,属于其主观权利范畴。在相关拆除行为已被确认违 法的前提下,经营性承租人享有通过行政赔偿诉讼直接从赔偿义务机关获得 相关赔偿的权利,故许某主张的物品损失及利息应予支持。据此,二审法院




170


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行政纠纷


对原审判决结果进行了纠正,对许某的权益救济途径进行了全面分析并指明 了路径,为此类案件提供了裁判思路和参考依据,具有一定典型意义和示范 效益。
编写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黄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