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人对祖辈尊称的名号能否重复使用的问题是否属于法律调整范畴

———郑某甲诉郑某乙人格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2020)闽0505民初2822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人格权纠纷




五、一般人格权纷 243

3. 当事人
原告:郑某甲 被告:郑某乙
【基本案情】
2020年,郑某甲、郑某乙所在宗族筹备修订族谱一事,并自发组建了编谱 理事会。由编谱理事会通知宗族成员按有关世系传承、公号尊称等相关事项填 报登记载谱。在信息上报中,郑某甲发现,郑某乙登记送编的入谱人丁登记表 中将郑某乙的祖父“公号”上报为“某龍”。
郑某甲认为,郑某甲的祖母于1923年过世时就已设立祖宗牌位,尊称郑某 甲的祖父为“某龍”公、郑某甲的祖母为“某龍”妈。而郑某乙祖父于1953 年逝世时设立祖宗牌位的“公号”为“某華”公。根据编谱相关规定,“每辈 公号不能重复,若有重复者:按每批次中让大改小。留前改后,自动更正,避 免矛盾”。因此,“某能”公号是专属于郑某甲祖父使用,郑某乙祖父的“公 号”应为“某華”。
郑某乙则认为,自1970年流传至今的历史家族族谱载明郑某乙祖父的字辈 是“某龍”,2006年上报作族谱的宇表也是上报字辈“某能”,只是后来被人 篡改为“某華”。从祖宗牌位封面可看出,牌位信息包含宇辈、姓名、配偶、 子孙等信息,即使辈分相同,也具有十分明显的区别,“公号”重名并非侵权, 相关编谱规定已经干涉了郑某乙祖父的姓名使用权,应属无效。
【案件焦点】
祖辈“公号”能否重复的问题是否属于法律调整范畴。
【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因原被告各自祖父过世 后在修订族谱时就所谓的“公号”能否重复引发的纠纷。所谓“参天之树,必 有其根;怀山之水,必有其源”,宗族、宗祠文化是中国特有的民俗传统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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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人格权纠纷


根于血缘,而后修族谱、建祠堂、祭祀祖先、帮贫济困、传播文化等,在帮助 海内外华人寻根问祖、缅怀先祖、激励后人、协作发展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对于宗族、宗亲间开展的不违反法律规定的相关活动应予以尊重。原被告均系 郑姓同一宗族人,各自祖父的牌位均供奉于同一宗祠,双方均参与该宗族自行 发起、组织的族谱修订活动。族谱是一种以表谱形式记载一个以血缘关系为主 体的宗族世系繁衍和重要人物事迹的特殊图书体裁,承载了宗族的历史、文化 和情感,具有特殊意义,在历史发展中从“官修”变为“私修”,且民间各宗 族之间对修订族谱均自行制定了相应管理规则,由此可见修订族谱的行为属于 宗族内部行为。原被告所述修订族谱中所谓祖先的“公号”,实为后人对先人 的尊称,寄托着后人对先人的哀思,维系着宗族关系,并不涉及公民的姓名 权、名誉权。对于“公号”的形成、变更,亦受相关乡约民俗、宗族制度所 规范,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畴,对于“公号”能否重复问题,应由宗族成员 自行协商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原告的起诉依法应 予驳回。本案审理范围仅限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故对超出原告诉讼请求的部 分不予审查处理。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 定,裁定:
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官后语】
人格权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人死亡后其作为人的基本人格已经丧失,因 此,不再享有权利。但是其名誉、姓名、肖像中的社会性利益因素仍应当予以 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对死者人格利益保护作了明 确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 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 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本案中原告所主 张的祖辈“公号”系在宗族中为祖幸创设的名号,亦是后辈对祖辈的尊称,




五、一般人格权纠纷 245

“公号”能否重复的问题并不涉及自然人的姓名权、名誉权,也不涉及死者的 人格利益。在这个共识的前提下,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形成了两种观点。一种观 点认为,既然原告请求保护的实体权利并未受到侵害或者说诉争标的并不涉及 其所主张的实体权利,那么原告的起诉并不具备实体权利保护要件,其请求法 院保护的实体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无实体意义上的胜诉权。因此应当 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另一种观点认为,祖辈“公号”能否重复问题应由 宗族内部自行协商处理,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畴,即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 的范围,原告无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因此,原告的起诉应予以驳回。笔者赞同 后一种观点,具体评析如下:
一、诉争标的引发的纠纷有无通过法院判决解决的必要性
本案系因农村事务引发的纠纷,但诉争标的较为罕见,其本质是宗族、宗 祠文化下的产物。宗祠之称出自汉代,宗族通过祠堂祭祀祖先、供奉先人灵位、 宗亲聚会、团结子孙。宗祠文化的繁荣在某种意义上是各历史时期政通人和、 国泰民安的一种具象。近年来因大力弘扬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加强了对宗族、 宗祠文化的干预和引导,促其重新焕发了生机。群众自行捐助重修桐堂、族谱, 完善宗族历史资料和人员信息等,为海内外华人寻根问祖提供帮助,增强宗族 成员凝聚力,促进团结协作,在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方面也起到了积极作用。值 得注意的是,目前我国并未对宗祠设立登记制度,实践中许多宗祠理事会是未 经登记的社会组织,宗族、宗祠的管理更多的是依靠同宗族成员的自治。从发 挥宗族、宗祠良性价值以及促进宗族成员和睦相处上着手,在不涉及违法的前 提下,法院尊重宗族、宗祠在合法范围内的自治性,更符合农村的风俗习惯, 也更有利于宗族、宗祠中优秀传统文化的发展。祖辈“公号”能否重复问题, 实质是宗族内部管理问题,应由宗族成员自行协商处理,在不触及法律划定的 行为边界时,不适宜通过法院的民事审判程序来加以处理,也就失去了通过法 院判决解决的必要性。
二、法院能否通过判决实际解决诉争标的引发纠纷的实效性
2015年5月施行的立案登记制,是我国为了逐步消除司法实践中的权力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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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人格权纠纷


位和国家本位的不良影响,不断扩大法院受案范围,以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诉 权的改革成果,其精神实质是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本案在判断原告提起 之诉是否具有诉的利益时,着重从保障当事人诉权的角度进行考虑,尽量扩大 诉权的保障范围。只有具备了诉的利益,法院才会对案件进行审判,诉权才能 得到保护。但司法资源是有限的,法院不可能解决社会上所有的争议;法律调 整的范围和深度也是有限的,并非对所有问题都适用,也不能调整人的全部行 为。比如友谊、爱情、信仰、纯学术争议等就不能通过诉讼解决。祖辈“公 号”不涉及自然人的姓名权、名誉权,是宗族内部管理问题,由法院作出否定 原告胜诉权的诉讼价值判断,并不能实质性地解决纠纷,原告提起的本案诉讼 并不具备诉的利益。事物的发展是与时俱进的,宗族、宗祠文化亦是如此。祖 辈“公号”能否重复,随着时代发展和观念更迭,宗族内部规则可能面临修 改、变更,宗祠文化向来强调“和”的元素,不管是“守旧”还是“维新”, 都是民事主体内部的价值选择,不应进入法律调整的范畴。
三、驳回起诉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立法宗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由此可见,民事诉讼活动的要 义以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基。对于 民事关系之外的宗族内部事务,本案裁定驳回起诉,显示了司法对传统民族文 化的充分尊重,避免了激化村民内部矛盾,同时也引导当事人友善协商、遵守 规则,促进社会安定和谐。
编写人: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唐超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