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系针对建设工程的, 门窗公司对未实际施工的建筑物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没有法律依据。
案例与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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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运输公司因与食品公司债务纠 纷案,申请查封了食品公司2004年建成房产。门窗公司以其2003年与食品公司 签订施工合同为由,主张工程款优先权,并称食品公司 虽2005年竣工,但尚存在一个至今尚未开工的“二期 工程”,故不应视为工程竣工,其主张优先受偿权未超 过法定行使期限。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4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 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 起计算。”依该规定,对于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 时间,已经竣工的,按竣工时间计算;未竣工的,按合同约定的竣工 时间计算。②案涉工程中有部分房屋已于2004年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手续,并取得房产证,其余房屋未办验收备案手续,未取得房产证。 施工合同约定施工工期在2003年至2005年,故门窗公司起诉时,早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行使优先权期限,门窗公司在本案主张优先权没有法律依据。对于门窗公司主张本案还存在一个至今未开工的“二期工程”,故工程一直未竣工的主张,由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系针对建设工程的, 门窗公司对未实际施工的建筑物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没有法律依据。判决驳回门窗公司关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诉请。
案 例 索 : 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申字第1766号“某门窗公司与某食品公司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案”,见《沈阳万路实业有限公司与沈阳妙味食品有限公司、沈阳一运实业有 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申请再审案》(审判长王慧君,代理审判员王展 飞、杨卓),载《立案工作指导·裁判文书选登》(201302/37: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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